原帖由 小文 于 2006-7-22 21:03 发表


那如果儿子和父亲。
那请问你会以什么词来称呼这种关系?


怎么又和儿子和父亲扯上了:hit.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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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文 于 2006-7-22 21:05 发表

我只是想知道这样的状况在你那里算是同性恋还是LL?



那即是同性恋也是乱伦呀,这么简单的问题还来问我。

其是同性恋是乱伦广义表现的典型例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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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半人马 于 2006-7-22 21:12 发表



贾宝玉和薛宝钗的结合是一种乱伦行为,这种行为不管你放在什么学,广义还是狭义,永远都不可能是同性恋的表现

断臂山的两位主角再怎么high也不可能爱着爱着就有了血缘关系



同性恋不是乱伦广义的必要条件,但是在医学和神学领域是乱伦广义的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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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文 于 2006-7-22 21:16 发表


既然你说同性恋是LL的一个典型的例子,那么你把它们两个并排表述是不是逻辑上有问题?



什么都有特例,你不能把特例来代表普遍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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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乐在其中 于 2006-7-22 21:19 发表
乱伦和同性恋应该不是一个概念吧?至少在这个社会上现在约定俗成,也不会视同性联为乱伦。圣经里是反对同性恋,说什么不许男人和男人共寝,他们这样的信条也出於当时社会条件的考虑,在经济不发达阶段,人口少的社 ...



不是一个概念,是充分条件,有写人理解有问题,不要被他们的主观想像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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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7-22 21:25 发表


呵呵,这位同学还真是胆大,要不,你拿点依据出来让我们开开眼吧。

不要只是想当然地告诉别人”医学和神学领域“,”广义狭义“,这个唬不住人的。请拿点依据来,圣经和可兰经我手头可都有呢,我读得确实不 ...


我有不是写博士论文,我查这么细,自己去看。

一看你就是喜欢靠抄袭别人观点度日的人,要自己劳动所得,我还要考试呢,没时间做你的保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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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7-22 21:44 发表


呵呵你脸皮还真厚呀。明明自己没读过摆出一副专家的样子,
我读过了,找不到,让你这个“专家”指点一下也不愿意。

还有,弱弱地问一句:我抄袭了谁的观点度日?


李银河的lol.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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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7-22 21:51 发表


唉,同学,死缠烂打没关系,不讲理就不大好了嘛。lol.giflol.gif

自己理解错了说错了没关系,承认就好了嘛,不承认没关系,别吓唬人就好了嘛,吓唬人没关系,别狡辩就好了嘛,狡辩没关系,别给别人扣帽子就 ...



我不想和你吵架,天这么热,

我又没说我我是专家,都是你强加给我的,好像言外之意你是专家。

我读圣经两年,还没读完,你读完了,这点我承认你是高手。

至于那姓李的是追求自由理念呢还是值得敬佩,但种种迹象表明,她不是,她是想借其来捞社会和政治资本。

还有就是她的对性不能立法,不对的,正实际因为德国对性有了法律,同性恋才能结婚的吗,

德国的法律不但对人的性立法,就是小到头发,指甲,人穿的衣服都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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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7-22 22:15 发表


客气客气,是你先让我们“去读读可兰经和圣经吧”,这样我怎能不把你当成令人高山仰止的专家呢?更何况还有“医学神学领域”,“狭义广义”……



在德国法学里面没有标准的定义,只有更精确的,都是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的。

我们考试的时候对一个定义都必须写广义和狭义的,至于考试呢和教授的观点接近就能过,但是写论文就要把所有观点都写出来,这是职业病,请多多见谅lol.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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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乐在其中 于 2006-7-22 22:17 发表

同性恋可以结婚是同性恋族群争取的结果,没有什么立法上的先后顺序,再说很多国家同性恋仍然不能结婚。
再说你实在太不了解李银河了。你的观点完全是想当然。李如果想捞取政治资本根本就不会提出这样的观点,在 ...



一个社会现象有很多种观点,这些观点我们都应该平等对待,李银河是偏激的只有她的观点是正确的,其余所有学科都是迂腐落后的,这就违反了自由理念的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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