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加勒比海老色爹 于 2006-2-28 00:38 发表

你对台湾人的定义有什麽根据吗what.gif所谓“卖淫,嫖女人,道德衰落,他们为了钱什么都干”只是泛泛的想当然吧,这样得出来的结论完全可以一字不改照样套在大陆人身上,因为大陆酱紫的人实在也不少。
问题是流氓 ...



你挺幽默的啊,我说你的表达方式.我没想当然,也没有给他们定义,你说得不错,如果真的平均起来,恐怕这里的人要更堕落些.
网上的那些垃圾,是必然现象,真正需要他们的时候,多数就沉默不见了.

人都是平庸的,没谁想去死,不管为了什么.

可是,就算我们不用"国家的利益"这个词,也避免不了提到"一个人群的现实利益",而为了这些,必须要有勇气.还要行动.我们不是红色俄国,在涉及利益的时候更不能永远公正.如果美国人可以靠武装力量干涉他国内政,指导世界的发展,我们也应该让他们明白,他们能做的事情,我们也可以.

我这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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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加勒比海老色爹 于 2006-2-28 00:52 发表

不是警觉不警觉的问题。现在还提警觉多少有点自欺欺人(不针对楼主哈lol.gif)
必须承认台湾人对自己“国家”的认同感和他们保卫家园,抵抗“侵略”的决心lol.gif



你还真是挺幽默的.是啊,"他们自己的国家",这么想当然是他们的权利.也回送你个笑脸.lol.gif

我做梦的时候,事实上我不做梦,说YY吧,总是想什么时候人们能不再这么愚蠢,单独靠自己动物的本性来生存,谁有力量谁就对其它人趾高气扬,而是尊重别人,利用自己的智慧互相沟通.我真是这么想的.

但我想这一切都不能实现.这里没有人,只有动物,天生的或者后天被改造成的.

还是祝福吧,就算虚假,祝福人们平安,永远和平.yes.gif

但是我不希望自己活在虚幻之中,这里是天然动物园.我不希望这个民族的人都成为佛教徒而被人宰割,他们应该明白,力量是他们活在这个世界上唯一的保证.

如此而已.

欢迎继续发表意见.我先睡了,晚安.moon.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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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ngelo 于 2006-2-28 17:40 发表


要是这样也可以的话,把欧洲的国宝也顺便要回来吧。

moon.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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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发言还是挺能让人了解"主流"的想法的.挺让人了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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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公元二千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农历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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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国家分裂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


[ 本帖最后由 用途 于 2006-3-1 00: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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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用途 于 2006-3-5 12: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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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h gebe auf,tschuess,viel Sp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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