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几个问题不明白

希望能学生会成员能给予回答

1. 按照学生会章程规定,本届学生会理事(Vorstandsmitglied)将组织换届选举。
学生会章程在何处,由谁制定,制定时间等内容,能否一同公示? 根据所谓章程,学生会应该几年进行换届选举?这届学生会几年了?这是否也是章程所定???

2. 主席候选人资格(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年满20周岁.....  选举人资格:凡年满18周岁在哥廷根学习、工作、生活的华人都具备选举人资格。
不解!!!为何被选举人需要20岁,选举人只要18岁?请解释?难道作为19岁的成年人,就没有被选举权利了???

3. 选举委员会对选举办法具有统一解释权及所有相关事宜和一切争议的合议仲裁权
老一届学生会作为选举委员会,拥有解释权,可以理解,但怎么能有合议仲裁全??? 不理解这样的关系。

最后一个踢场子的问题:对于盗用、借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他人委托或借故纠缠、无理取闹破坏选举的,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请问上届选举时借用别人身份证件的事情,都处理了吗???????????????????????????????????????????????????????????(当然,这事情地球人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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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欺负大象 于 2008-11-29 00:05 发表

之前说的几点 我没什么意见
但这一条 我觉得实在是无理取闹 先不论之前一次选举背后有什么黑幕 就算有 难道这次选举就可以因为上次出过同样的问题 就可以以此为理由 再出同样的问题么  那还有什么进步可言。。。。 ...


我上面说了,这是个踢场子的问题,纯属戏言。 不过,是否出现同样的问题,不是基层选民可以决定和控制的。如果没有一个透明,公开,公正的选举委员会,那么,想要个进步,民主的选举,便无从谈起。当然,我在第二个问题里面已经提出来,作为选举的组织者,我不能理解如何担当仲裁的权利。拿美国的制度来说,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这也就是三权分立。一言以蔽之,谁当主席无所谓,重要的是,是否能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选举过程,让大家真正拥有一次做选举人的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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