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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海挺身而出杀贪官,体现了社会的正义(或者叫“实质上的正义”);依法判处胡文海死刑,体现了法律的正义(或者叫“程序上的正义”)。于是,两种正义发生了冲突。

按理说,社会正义与法律正义应该是一致的,因为法律的制定要以维护正义为依归。法律正义是手段,社会正义是目的,而社会正义要通过法律正义来实现。如那些称霸一方恶贯满盈的“黑社会”老大被判处死刑,如那些鱼肉百姓贪得无厌的大贪官被绳之以法等等,就同时体现了两种正义。这就是最常见的情况,也正是法律的追求。当然,这两种正义有时候并不完全重合,甚至会出现一些偏离,这也是正常的。因为按程序办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证,而对程序的严格遵守,有时会对实质上的公正产生损害,这也是司法中一个无法解决的矛盾。于是程序正义高于实质正义,也就成了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

然而像胡文海案这样,社会正义和法律正义直接对立的情况却十分罕见。与实质正义相悖,肯定也有违法律的原意。那么,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冲突?

大开杀戒之前的胡文海,其实也是个知法守法的公民。原本他是“想通过正常渠道告他们”,然而从乡里告到省里,8个月也没有人调查。当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以“没有办案经费”搪塞时,胡文海甚至提出自己垫支办案经费,但该大队长又以“人员也不够”来敷衍。胡文海在最后陈述中说“4年来(以前还反映过其他问题——笔者注),我和村民多次向有关部门检举反映都石沉大海,一些官老爷给尽了我们冷漠与白眼,我们到哪里去说理呢?谁又为我们做主呢?我只有以暴制暴了,我只能自己来维护老百姓的利益了……”——胡文海被“逼”出了法制轨道,直至走到了法律的对立面。

只要有关部门对胡文海的举报当回事儿,调查一下,这种局面完全可以避免。如果他举报的问题不实,也是一个交代,甚至治他诬陷之罪;如果他举报的属实,将那些贪官绳之以法,以后的血案自然也不会发生。无论哪一种情况,社会正义和法律正义都会取得一致。然而,那里却是个“法制的阳光播洒不到的地方”(报道中语)。当法律正义无处寻找的时候,不法之路势必成为无奈的选择。

胡文海案是社会的悲剧,也是法律的悲剧。当然,悲剧发生的原因不是法律自身的问题,而是执行者的问题。要避免这种悲剧的重演,不让社会正义与法律正义发生冲突,就必须让法律的阳光普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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