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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法官手上握有的自由裁判权的使用的确值得商榷,那篇判决文书看上去也比较的不合常理,甚至可以说有点不真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讲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来为自己辩护,而办案民警也有工作程序的不合理之处。本着法律的社会精神来讲,应当对被告作无过错推断,因为判决的影响会波及整个社会的道德思维形态,为了鼓励帮人助人的社会良好道德风范,不应当对被告判以赔偿。但本案还没有结束,当事人双方还有上诉的权利,或许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应当具备更高一点的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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