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法官手上握有的自由裁判权的使用的确值得商榷,那篇判决文书看上去也比较的不合常理,甚至可以说有点不真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讲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来为自己辩护,而办案民警也有工作程序的不合理之处。本着法律的社会精神来讲,应当对被告作无过错推断,因为判决的影响会波及整个社会的道德思维形态,为了鼓励帮人助人的社会良好道德风范,不应当对被告判以赔偿。但本案还没有结束,当事人双方还有上诉的权利,或许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应当具备更高一点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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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ailizhong 于 2007-9-9 19:08 发表
"或许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应当具备更高一点的素质"

如果这个社会的人对他所处社会的信任度如此的话


一般来讲,到了中级法院会要好得多的。当然你如果要和我争论个究竟的话,那我也没有什么好办法说服你,毕竟中国很大,什么情况都会有的,我只能就一般的情况来讲。对于南京这个地方来讲,我相信不会再在中院出现类似的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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