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 posted by joe_pengt at 2004-6-26 18:01:
有人欠债不还,我还不知道他的确切地址,该怎么办?还是一大笔钱,他还告诉他父母说是已经还了钱。事情是:我和他同签了手机,但是合同是我签的,现在仅仅三个月他就欠我约1000欧元左右,他一直没有给我钱,所以我 ...


情理还能与他一家人说的通吗?

而从法理上来讲,这是民事纠纷吧。
在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另外“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1、如果你朋友能举证他们间的债务事实债权关系(与“欠债”那人的“口头合同”),
2、那么剩下的问题就是“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了吧。

很可能分析的不够确切,也不知德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如何规定的。

舍利取义,无义则依法维权。
[fly] 想我前世,采芍待月桥,你教箫在哪里?[/fly] [fly]想我前世,勒马横舟渡,你葬花在哪里?[/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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