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我也有耳闻,在客观地去看待问题的同时,我必须说一句,那位男导游办事儿确实太过分了,无论如何,不应该把四个小姑娘扔在巴黎,这样做既是对客人的无理,也是对组织者的不负责任。
这样的导游,应该被封杀。
相信CSUCHEN会给大家一个交代的。
老子要当就当领袖!
http://spaces.msn.com/laoyuan919/
Share |
Share

TOP

本帖最后由 laoyuan 于 2009-4-20 00:14 编辑

同时,恕我直言,我说话爱得罪人。
据说当时车上有几十号中国同学,绝大多数都在袖手旁观。甚至有人劝几位姑娘赶紧下车。我觉得这种事情不应该发生。
老子要当就当领袖!
http://spaces.msn.com/laoyuan919/

TOP

如果当时被撂在那儿的是四个大老爷们儿,那也无所谓了。但换是四个姑娘,在场的男生是不是该做点儿什么?
作为爷们儿吧,咱没事儿别惹事儿,遇事儿也别怕事儿。
老子要当就当领袖!
http://spaces.msn.com/laoyuan919/

TOP

估计我会掏根烟出来,自己先点一根,然后给导游一根,然后语重心长地说一句:啥也不说了,都在烟里。
老子要当就当领袖!
http://spaces.msn.com/laoyuan919/

TOP

十分钟是到了
老子要当就当领袖!
http://spaces.msn.com/laoyuan919/

TOP

76# laoyuan  

我也跑题的问一下,这位是大名鼎鼎的德国学生导演吗?
Igotpower 发表于 2009-4-20 01:06

不是,他的ID是老源,我的是laoyuan
老子要当就当领袖!
http://spaces.msn.com/laoyuan919/

TOP

嗯!
老子要当就当领袖!
http://spaces.msn.com/laoyuan919/

TOP

我觉得大家别瞎激动,我相信CSUCHEN是会给几位女生一个交代的,大家耐心等待好了。
老子要当就当领袖!
http://spaces.msn.com/laoyuan919/

TOP

“Csuchen 负责人,你们好!
看到你们给我的论坛帖子的链接,她的发帖令我很气愤也很冤枉,这完全是片面之词! 我对于这次事件的阐述,跟这位女生描述的是截然不同。 我做导游10年之久,第一次碰上这么不讲理的客人,第一次见面她就冲我直面过来的第一句话就说:“退钱给我...”接下来的话把我当孙子一样训,人总有脾气,我也是实在压不住火,两边就对骂起来,请注意是对骂,她还挑畔说:“你是男人就打我啊?!”并在最后给我做了“竖中指”的动作。这一举动据了解已触法(最多可至2000欧的罚款),我正在跟我的律师讨论是否要投诉她,要求索赔。此外,我想告诉你们,在欧洲旅游法里明文规定,导游或司机在法律上是有权利把滋事影响全团进程的客人驱赶下车的。”我不管她在网上纠集了多少托儿造势乱拍我,但团里大多数客人都可以作证的,你们也可以再去仔细调查一下,大多数客人对我的服务和专业度是表示很满意的!
唯独与这位女生的不愉快事情的发生,这也是我带团10年来第一次赶人下车,真的是事出有因! 话说回来,发生这么意外的事,给你们网站带来负面影响,我个人表示很抱歉! 祝好!”



首先,我认为CSUCHEN作为主办方,态度是很诚恳的,做事也很严谨。

不过,我个人认为这个导游先生的说法很幼稚,搬出法律条文来危言耸听(在此,希望这位导游先生把所谓的“欧洲旅游法”  (European Tourism Act) 中相关的法律条文详细阐明。)在此友情提示,不要把法律条文和行业规范两种概念混淆。
另外让律师投诉“中指”行为。我们且认为四位女客人确实向导游先生伸出过中指。在这种情况下,导游先生确实有权利委托向伸中指的女客人发送律师信。不过律师信本身没有法律效应,一封律师信的价格通常在50到100欧元左右,由委托者交纳。通过律师,导游先生可以向警察局递交一份ANZEIGE,而此类案件,警察局通常不会受理。(警察叔叔们平常应该是很忙的)。拿律师信和概念模糊的法律条文吓唬人的手段属于较为低级的手段,恐吓一些法盲足矣。但是,我希望导游先生不要肆意侮辱大众的智商。

在此声明,我不是托儿。那四位姑娘,我一个也不认识。我也当过导游,看到同行的这种做法,实在是看不下去了。
老子要当就当领袖!
http://spaces.msn.com/laoyuan919/

TOP

本帖最后由 laoyuan 于 2009-4-20 18:31 编辑

刚刚和一个律师朋友沟通了一下,首先,我要纠正一个自己的错误,如果导游先生去警察局,因为中指事件递交一个ANZEIGE,警察局会照常受理,但是最终是否立案,是由STAATSANWALTSCHAFT决定,普遍来讲,此类ANZEIGE会因GERINGFUEGIKEIT而被拒绝受理,被告最高处罚是因Beleidigung造成的、不超过20欧元的罚款。

但是Aussetzung/hilflose Lage(Strafrecht)的罪可大了,(相关信息请查询 i.S.d § 234 StGB) ,最严重的处罚是入狱十年。

导游先生如果有半分法律常识的话,会知道,作为Wohnsitz在德国的人,是要遵循德国法律的,而不是所谓的“欧洲旅游法”。同时“欧洲旅游法”中没有导游先生上述所例举的条文。

德国民法(Zivilrecht)有所规定,如果游客在极度不遵守旅游公司规定的情况下(例如酗酒,打架闹事,多次人身攻击),导游有权利将游客送到附近的公共交通点(火车站,汽车站,或是飞机场),由游客自费回到住处。说到这点,我们又要提到上述所说的Aussetzung/hilflose Lage(Strafrecht),如果旅客被丢弃在没有Fremdhilfe而无法回到住处的地点(Fremdhilfe包括出租车),那作为导游,须负法律责任。

相信导游先生委托的律师,如果很专业的话,会将以上情况转述给您。
老子要当就当领袖!
http://spaces.msn.com/laoyuan91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