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

国计生发〔2002〕34号

为适应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做好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经商教育部同意,现对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如下:

一、出国留学的中国内地居民(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内地有关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向留学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予处理。

三、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在执行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不计算该子女数。

四、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不纳入中国内地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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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国留学人员计划外生育问题,近来有关部门不断询问如何处理。经研究,我们一致认为,目前我国留学人员为数不多(全国只有8万人),超计划生育者也不多。在国外,对超计划生育者很难管理。而且,这个问题很敏感,个别人甚至借口超计划生育回国后要受到"惩罚"而寻求所谓"政治避难"。美国某些别有用心的人也利用这种事在报刊上对我进行攻击,造成很不好的影响。为解决这个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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