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参孙触摸过他所杀的人的尸体, 又怎可以继续做离俗人呢?
古时以色列人可以自愿起誓做离俗人一段时期。 起这种誓的人必须接受一些限制, 其中之一是: “他离俗归耶和华的整段时期, 不可接触死人, 就算父母、 兄弟、 姐妹死了, 也不可接触他们, 免得受到玷污”*。 如果“忽然有人死在他身旁”, 那又会怎样呢? 他无意中触摸了死人的话, 就会玷污他作为离俗人的身份。 结果, 正如律法说: “他以前离俗归上帝的日子都不算数。” 他必须采取一些自洁的步骤, 然后重新计算离俗归耶和华的日子。(民数记6:6-12)
然而, 参孙的离俗人身份却比较特殊。 参孙还未出生, 耶和华的天使就对参孙的母亲说: “你必怀孕生一个儿子, 不可用剃刀剃他的头, 因为这个孩子一出母腹, 就归上帝做离俗人。 他要带头拯救以色列人脱离非利士人的手。”(士师记13:5) 由此可见, 参孙并没有起过做离俗人的誓愿。 他是受上帝任命做离俗人的, 而他离俗归上帝的日子是终生的。 因此, 有关不可接触尸体的规定对他并不适用。 假如适用的话, 那么他无意中触摸了死人之后, 又怎可能重新计算一段自出生就开始、 而且持续一生的离俗日子呢? 显然, 终生离俗的人所遵守的规定, 跟自愿离俗的人不尽相同。
圣经表明, 参孙、 撒母耳和施浸者约翰都是终生做离俗人的。 我们不妨看看耶和华对他们所作的规定。 上文谈过, 参孙不可剃头。 撒母耳的母亲哈拿还未有身孕, 就向上帝起誓表示, 如果上帝赐她一个儿子, 她就会使儿子“一生归耶和华, 不剃他的头”。(撒母耳记上1:11) 至于施浸者约翰, 耶和华的天使表示他“淡酒烈酒都不喝”。(路加福音1:15) 此外, “约翰身穿骆驼毛的衣裳, 腰束皮带, 吃的是蝗虫、 野蜜”。(马太福音3:4) 上述三个事例, 没有一个提到不可接触死人这规定。
参孙虽是个离俗人, 却也是耶和华兴起的士师之一, 奉派拯救以色列人免受敌人的抢掠。(士师记2:16) 正因为要执行这个任务, 参孙接触到死人。 有一次, 他击杀了三十个非利士人, 剥了他们的衣服。 后来, 参孙又大大击杀这个跟以色列人为敌的民族, “砍腿断足, 聚积成堆”。 又有一次, 他用一块还没干的驴腮骨杀了一千人。(士师记14:19; 15:8,15) 参孙所做的这一切, 都得到耶和华的嘉许和支持。 圣经表示, 参孙对上帝很有信心, 值得我们效法。(希伯来书11:32; 12:1)
[脚注]
起这种誓的人可以自行决定离俗多久。 但根据犹太传统, 离俗期最少要有30天, 因为人们认为如果少于30天, 离俗的誓愿就没什么特别, 意义不大了。
圣经记述, 参孙徒手把狮子撕成两半, “像人撕开山羊羔一样”。 这是否意味着, 撕开山羊羔在当日十分普遍呢?
没有证据显示, 在以色列国的士师时代, 撕开山羊羔是普遍的做法。 士师记14:6说: “耶和华的灵作用在参孙身上, 他就徒手把狮子撕成两半, 像人撕开山羊羔一样。” “像人撕开山羊羔”这个描述很可能是个比喻。
“他就徒手把狮子撕成两半”这句话可能有两个意思: 参孙可能把狮子的上下颚撕开, 也可能抓住狮子的前肢或后肢, 把狮子撕成两半。 如果参孙是把狮子的上下颚撕开, 那么“像人撕开山羊羔”这句话不难想象, 因为要把山羊羔的上下颚撕开是人力做得到的事。 换句话说, 对参孙而言, 徒手制服狮子好比徒手制服山羊羔那么容易。 可是, 如果参孙是把整头狮子撕成两半, 那又如何呢? 要是这样, “像人撕开山羊羔”这句话就只可能是个比喻了。 这个比喻强调, 耶和华赐圣灵给参孙, 使他成就了一件须有超凡体力才能成就的事。 无论“徒手把狮子撕成两半”是哪个意思, 士师记14:6提到的比喻表明, 凭着耶和华的帮助, 参孙得以制服猛狮, 就像一个普通人也能制服山羊羔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