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豆腐渣工程是谁的责任?(zt)

家长为孩子之死心碎,呼吁查豆腐渣工程元凶。
中央政府说好好好要查。

查到校长,校长说我们早把教学楼检修建议上报教育局了。

查到教育局,教育局说,我们早把检修报告上报市县领导了。

查到市县领导,领导说我们也没钱啊,某某文件上说盖教学楼的费用就是XXX元一平米,教育经费就那么点,我们能怎么办啊,跟省里要省里也不给啊。

查到省领导,省领导说,中央本来就规定教育经费是市县级自理嘛。

查到建筑设计师,设计师说本来本地教学楼抗震标准就是7级,它来个8级,我有什么办法。

查到施工队,施工队说预制板是容易塌,它不是便宜吗?预算就那么点,我们能怎么办。

查到验收员,验收员说甲方催着要货,哪有那么多时间仔仔细细地查?

我写这些,并不仅仅是嘲讽“官僚推诿”,而是我确实想不出来这事具体应该怪谁。校方、教育局、县市领导、省领导、设计师、施工队、验收员……好像都有道义责任,但却说不清谁应该负法律责任。别看中央政府动不动义正词严青天在上的样子,其实我私下觉得它应该负最大道义责任,谁让它长期轻视基础教育投资呢?

当然也许它的责任是还不够轻视基础教育投资,如果它再轻视一点,把所有的中小学都逼成“希望小学”、“希望中学”,这样校舍反而安全了。米尔顿·弗里德曼不会觉得这是个玩笑-----他可能会从学理上同意这个观点。

以下几种情况下法律责任很容易界定:1)施工方刻意“偷工减料”以提高利润,那么施工方和验收方应该付法律责任;2)设计方马马虎虎,没有按照法定抗震标准设计,那么设计方和验收方应该负法律责任;3)教育局和地方政府贪污或者挪动校舍建设资金,或者接受贿赂将工程包给不合格的建筑商,那么相关官员要负法律责任;4)在具有资金和能力的情况下,官员面对下级的“危房”报告采取“不作为”行为,那么他们也应该负法律责任。

不知道倒的楼里有多少合乎上述几种情况。

很多人在“豆腐渣教学楼”问题暴露之后群情激愤,这种心情在灾民,尤其是有孩子伤亡的家长当中,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对于媒体和“公共知识分子”而言,既然要反思,就要理性反思。不少人简直象亲眼见到“贪官”从“施工队”手里收取贿赂似的言之凿凿,但我宁愿在以下事实清楚之前暂缓定论:校舍倒塌面积和当地其他大型建筑倒塌的比例比较;倒塌校舍的建校时间和当地抗震标准出台时间的对比;当地抗震标准和倒塌建筑实际抗震标准;当地校舍建筑投资标准和实际投资数额。不是我不想站出来骂人,实际上骂人的造型又痛快又叫座,但我觉得对于媒体和关心公共领域的人而言,承认自己无知的勇气,和骂人的勇气一样重要。

理性反思和骂街反思的区别就在于,只有前者才能推导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案。比如:是否要修改抗震标准;是否要改变教学楼的建筑格局;是否要改变各级政府间的教育投资结构;如何提高公共建筑“施工队”的招标透明度和“验房员”的资格审核标准;如何加大基础教育资金投入及其使用的透明度;如何尽快系统检修地震带现有的教学楼……而骂街反思的结论一般只有一个:杀一批贪官。

很多人遇事喜欢笼统地高呼“杀贪官”,我却觉得这些个豆腐渣工程反映的中国各行各业都缺乏职业道德的情形。一个验房员不尽职尽责地好好验房,也要怪“贪官”吗?您可以说“归根结底来说还是要怪贪官……”,那好,全中国人都可以顶在这个逻辑下面,啥也不干,干也不好好干,以骂街为职业了。很多人还常常觉得“杀几个贪官”就能解决问题,当年朱元璋杀那么多“贪官”,最后杀出一个无比腐朽的大明王朝。本着法治精神,我却觉得任何惩戒都必须清晰到:什么证据表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违反了哪条法律。

法治精神和“阶级斗争精神”的区别在于,只有个体的行为、而不是他所属的某种“集体身份”(“地主富农”、“当官的”、“房地产商”、“经济学家”、“民运”、“轮子”……),可以成为评定其“罪行”的依据。只有真正的法治精神,才能拯救这个几千年来在“暴政”和“暴民”之间循环梦魇的民族,只有法治。

轮子的存在就是罪,对于轮子的个体我们一向是先拯救,无可救药了才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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