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是怎样变成监督舆论的?ZT

舆论监督是怎样变成监督舆论的?ZT


          此篇文稿本是应《中国青年报》冰点约稿而写,吴湘韩专门邀我写一篇这方面
的文章,大同跃刚他们都觉得这一两年来中国新闻压缩得太紧,想请我放放炮,为传媒鸣
鸣锣开开道,而且要得很急,第二天上午就要稿,第三天就要登。于是一夜未眠赶稿,交
了稿后却等来电话说发不了,不是稿件本身的问题,而是敏感度的问题,最终冰点还是没
敢摸这个老虎屁股。
               
           不是冰点没有勇气,而是管制太严。早在2004年我赴武汉办《新周报》前月,
央视新闻评论部主任梁建增邀我再度加盟央视,承蒙央视承担费用,住在梅地亚几天,在
京有几日盘桓倾谈,那时正好是南京市宣出台“负面报道必须交由被批评者过目签字认可
才能发表”时,一时震动国内新闻界。梁说这其实是中宣的一次投石问路,是探探水摸摸
风,后面会有更大的动作。因为他们一直想发文禁止异地舆论监督,但怕反弹太大。直接
的导因是2004年初17省诸侯联名向中/宣、广/电部状告央视对地方负面的批评报道,说影
响了地方的安定团结,不利于社会稳定与经济建设。央视一时面临很大的压力,焦点访谈
从那时起几乎见不到什么批评性报道,而重量级的新闻调查也被勒令不准搞负面报道。不
久后中宣下文,要求央视除焦点访谈外,其他所有栏目都不准搞批评报道。央视一时哀鸿
遍野,新闻调查的生命力几乎死掉。
               此文成文未能发表后不久,不许异地搞舆论监督的文件正式下发。这条路
终于被宣管系统全国联手扼杀了。这是中国新闻一段黑暗历史。
               
           到我贴出此旧文和写这段补记时,冰点已经经历了被停刊、再复刊风波,主编
李大同、卢跃刚也被免了职,到中青报新闻研究所挂了起来。但新闻人的奋争,终究会有
其历史功用。君不见“世经导报”和“21环球”死后挫骨扬灰踪影全无,而冰点可以复刊
,新周报据说2006年5月也将以文摘报的形式复刊。至少还留有个躯壳。这就是历史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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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舆论监督遭遇的反压制
                                                                 赵世龙
               
           新闻舆论监督运作空间的大小和力度的强弱,被视为政治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
标志。新闻舆论监督的基础是了解事实真相,新闻记者面对信息的不公开和不透明几难有
作为空间,这是舆论监督的最大障碍,也是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工作难以充分开展的主要原
因之一。
               
           新闻本身的定义是没有国界的。但在我国现时情况下,很多新闻媒介本身就是
地方党政部门的党报、机关报,承担传达政府与党的意志与声音的喉舌职责。同时同级媒
体受管于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党管职能与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混为一谈。这种隶属必然带来
以“行政区划划分新闻地盘”的弊端。在这里,新闻就有了国界、省界甚至市界、县界。
媒体就有了中央媒体与地方及地方之地方媒体之分。舆论监督就不能达到同级和上级权力
。作为地方的主要行政长官,当然不希望治下出现太多负面新闻。即或有,也希望把它控
制在一定的言论范围内。这现时官场规律,也是“异地监督”存在和必需存在的主要原因

               
           “异地监督”指新闻媒体对发生在其媒体所属行政区划以外地方的人和事的监
督性批评报道。“异地监督”有利于冲破地方保护主义通过和使用行政力量的阻挠,使舆
论监督报道可以比较客观、深入地展开。
               
           现时情况下各地方媒体对管理自己、并决定自身命运的党政部门的舆论监督,
只能处于软弱无力的状况。除非权力自己主动愿意接受监督。解决不了媒体从属于行政级
别的问题,或者出现新闻法保障新闻报道的权利,事实上很难出现地方媒体敢于对上级党
政部门进行以下犯上的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难点就难在——权力总是以它掌控的行政资
源来非难媒体。
               
           如湖南省就有内部的条例,要求本省媒体不得对本省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公开
进行批评报道。“别人的媒体我们管不着,自己的媒体还管不住吗?”就是这些权力越位
者的最好表白。又如2000年广东省有关部门专门下达了文件,要求本省媒体不得出省搞批
评报道。这种现象首开了很坏的一个先例,在压制舆论监督起了非常负面的作用。而且它
还体现出官场联动,以联手进行新闻管制作为某种政治交易和平衡的“权力集体越位”新
动向,主管官员们的权力在一个相对封闭独的系统里不受限制与监控,因而越来越趋向大
胆越位。前些年五省诸侯到XX部状告《南方周末》2005年央视也被如17省诸侯到XX部状告
,都对其舆论监督的反压制。
               
           需要被监督的权力往往在地方的主要行政长官和强势权力部门。不从体制上保
证,可能没有哪个权力愿意接受制约,很多时候权力还会演变成为动用公权的反制约。有
一些权威强势部门,如湖南省、广东省的公安部门,就专门搞了一个由他们审发的政法记
者证,规定:凡无此证的记者,哪怕你拥有国家新闻出版署核发的正规记者证,地方各级
公安部门也不予持待采访。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公安机关有权给正规记者再发什么
记者证吗?二是没有公安“记者证”就不能采访公安机关了?这等于变相地剥夺了媒体记
者的报道权,媒体记者碍于以后跑线要照顾关系,而只敢报喜不报忧,公安系统等于间接
有效地控制了媒体。这种动用行业公权力的控制,成了拒绝接受舆论监督最有效的推挡武
器。这也是中国舆论监督普遍面临的现实。
               
           如2003年6月间,广东省有关方面和广东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
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粤高法发〖2003〗11号)。该《规定》主要内
容为:凡法院没有结案的案子不准报道不予采访。并据此对违反其规定的广州三大报业集
团六家媒体的跑线记者进行了集体封杀。引发了一场新闻报道与司法透明的大讨论。并进
一步暴露“新闻报道与司法进步”之间存在的种种问题,而“法院直接对记者实施制裁”
的做法如果被效仿,将可能对全国法院审判报道产生深远影响。一位此次被“制裁”的记
者说,在他看来,这份“通知”的出现等于直接剥夺了他们的采访权力。记者的采访权代
表着人民的知情权,人民的知情权是受宪法保障的。这种行为,往大一点说就是违宪。

               
           我本人也在2002年到广东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时,遭遇该院办公室工作人
员拿出该文件作为拒绝采访的“正当理由”,并讥讽记者要“回去好好学习一下行业行规
。”他们并告诉我,要想到此采访,一是要好好学习该文件,然后要到省高院取得同意采
访书面证明,然后还要附省委宣传部门同意采访的书面证明,才能到他们这个“深衙大庙
”来,否则不予接待。这事实上断绝了采访的可能,也成了他们对付舆论媒体挡架的一柄
“尚方宝剑”。
               
           事实上,类似“对记者实施制裁”的事情在国内已非第一次出现。2002年7月
26日,兰州市公安局宣传处就曾向包括《兰州晨报》、《西部商报》在内的六家当地报社
发函,明确表示,对分属这六家报社的16名记者“各分、县局和市局机关各部门将不予接
待”,其理由是,这些记者的批评报道“损害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给公安工作
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我曾经到广州一公安派出所采访很小的一桩治安案件,他们可以拿出成文的规
定,据此类文件规定,地方派出所的确没有权力擅自接受媒体的采访,必须到区公安分局
联系采访审批事谊。在此我质疑的是发文机关有没有发此类文件的权力?此规定存在,只
要是批评性的报道,你基本别指望相关公安机关能配合媒体采访。后来这审批权上收到了
市局,各公安分局都无权再批准采访事谊。
               
           权力部门利用其执掌的公权演变为行业私用。这种情况也在向各行各业演变,
一些权力拥有者都在学习如何行之有效地对付媒体与舆论监督。2003年底,中国足协因恼
火体育媒体的批评性报道,而对一些体育记者和《足球报》发出
           “封杀令”,宣布不准许这些媒体记者和《足球报》的所有记者采访由中国足
协举办的一切赛事,掀起轩然大波。中国足协多年来就在其垄断行业内自发采访证、足球
记者证,还有什么采访区域内场、外场证,对采访的限制种类繁多。
               
           针对广东法院的“封杀事件”和中国足协封杀《足球报》事件,央视《声音》
栏目作了专题报道,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认为:这是司法权力的“大越位”。贺卫
方认为:如果记者报道中出了问题,比如失实,应针对特定情形由有权进行处罚的机关(
如新闻出版局)进行处罚。法院直接发出通知剥夺记者的采访权力,这是一种专横的态度
,是越权行为。
               在我的采访生涯中,曾多次遭遇这类越位权力的粗暴阻挠。
               
           2002年9月27日发生的贵州六盘水市木冲沟矿难,是新中国此前发生的最严重
矿难事故,共162名矿工罹难。是年10月1日上午10时零5分,我赶到水城殡仪馆,经门卫指
点,进入馆内另一小院内,迎面看见院内停放着一辆农用车,几名披麻戴孝的人正在搬抬
一矿难死者,放入覆着白布的棺材,然后搬抬上车,这是确认了身份的马姓的遇难者,回
族,其父按民族习惯将其运回老家顶拉煤矿进行土葬。在拍摄照片时,记者被从院内出来
的几名警员喝住,他们过来查验记者证件,我和同行的《重庆晚报》记者赵君辉出示了记
者证。
               
           这时从院内闻声又出来了几人,其中有一名领导模样的人下令“把他们弄到旁
边的屋子里去”,这意思摆明了就是要借故扣押我们。我和赵君辉抵死不从,那人很凶地
说:“把他们拖进去,”几名警察冲上来,用对待罪犯的手法扭手卡脖粗暴地要将记者拽
进旁边的屋子里去。我一边反抗,一边大声呐喊:“记者采访的权利受宪法保障。你们不
能用对街罪犯的方法对待党报的记者”这时从里面屋子里又出来了几个人其中一人问怎么
回事,警察汇报说有记者照相,那人下令:“把他们的器材缴了,人赶出去。”自称是殡
仪馆馆长的人也上来抢我们的采访器材,说:“这是我们的地头,你到这来采访经过我们
允许没有?那是我们省主管安全生产的刘长贵副省长(此人2004年因巨额贪污受贿落马,
后于当年4月被判刑11年),他说缴了你再敢不听就把你们关起来!”可能是我们的抵抗激
烈而顽抗,警察毕竟顾忌这是记者不敢下死手,刘副省长见实在闹得不成体统,才退了一
步,说:“把胶卷给他曝了,让他们走。”最终我们的胶卷被强行曝了光才得以出来。

               
           这只是个突发事故的报道,权力拥有者其实没有一点合法的理由来封杀记者正
常采访,但它就是这么公然地发生了,而且这类事在我的采访生涯中还有很多。问题出在
对这些敢于公然违宪越位动用公权封杀新闻的官员们缺乏明晰有效的追究惩处办法。在现
实封杀对当权者不利的消息所带来好处、和不会有任何惩处的后果间,权力滥殇几乎是必
然的。
               另一事就是2001年报道陕西商洛地区大面积爆发艾滋病一事,则是非法动
用公权力公然对记者正当的报道进行直接报复的事例。
               
           当时有陕西媒体朋友向我透露,说商洛地区在春节前后普查什么“重型丙肝”
,其实是爆发了一种怪病,这怪病以我们的分析,就是当时很多地方政府与官员谈之色变
、宁愿采取鸵鸟政策捂盖子封锁消息的艾滋病。在我们联袂采访后,因为有了省外大媒体
的介入,《陕西日报》旗下子报《三秦都市报》胆子也大了,杜光利、王武先后两次将此
报道在他们的报纸上发表出来。发了后陕西省的有关部门也没作何反应。但等到我在《羊
城晚报》、《南方周末》两份南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大报上发表更尖锐更详实的调查报道后
,陕西省就炸了锅。
               
           朱镕基总理后来据媒体的报道批示严查,报道的内容加朱总理的批示,在陕西
不啻引发了一场地震。陕西省有关领导批示彻底调查此事是如何泄密的,要求严厉查处此
事,追究报道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泄秘罪。很快就以《防疫法》泄秘罪名,将《三秦都市
报》特稿部主任马川及其副手和杜光利、王武四人一起开除。杜光利、王武先后两次被西
安市公安局治安科警员传讯,并实施监视居住,并不准离开西安。传讯的主要问话内容是
:谁把这个消息透露出去的,谁充当了陕奸?二,怎么认识赵世龙的?三,怎么一起采访
发稿的?
               
           此前《南方周末》刚刚做过四个版的艾滋病专题,我还专门打电话问了它的主
编江艺平女士,她说她们为了报道艾滋病,也是专门查了相关法律和规定的,认为与现行
法律法规并不冲突。因此我告诉杜光利,说他们以泄密罪名传唤你,其实是违法的,因为
艾滋病是没有写入防疫保密法里的,如果以此罪名拘捕你们,那更是枉法行为。我让他把
这消息让给同事和家里人都知道,而且把我的电话也告诉他们,承诺如果当局一旦把他收
起来,我将飞赴西安主动向当局”投案自首“,让他们以同罪把我也抓起来。当然,我是
做了些准备的,过来之前一定会先把这消息向外界披露。
               
           后来西安警方果然无法从司法上给他们安罪名,于法无据且心存顾虑。虽然上
面早有明令要求把杜光利和王武抓起来,却迫于种种压力和法律上找不到依据定不了罪名
,此事也就不了了之。
               另一种就是在出了恶性案件、动用公权力遮丑作伪的事例。
               
           1998年初,陕西礼泉县副县长寇随谦的女儿与农家子相恋成婚,竟招来副县长
动用公权的粗暴干涉!为了县长家事县公局局白局长亲自带队介入、非法拘留无辜的男方
父母,而导致其后的因警员对老人动粗而死于非命的惨案。出走的鸳鸯躲在青海西宁,数
月不知家中发生这等“塌天大祸”。
               
           据调查,死者身有外伤,尸体表面有淤青。死者妻郭彩芹当时与丈夫一起,亲
身经受也亲眼目睹了公安人员对她和她丈夫的毒打。闹出了人命之后,公安方面推脱罪责
的说法就是:“死者是服毒自杀。”
               
           此案成为当年轰动中国的司法腐败大案,排列十大之首。作为没有任何违法行
为的男方父母,他们犯了什么弥天大罪?即算是儿子真的拐带或拐卖了官女儿,本着法律
绝不诛连的原则,犯罪人的父母是无罪的。难道仅仅为儿子和官女儿谈恋爱,就犯下了需
要害怕得以自杀来放弃生命的大错?而且他们过了午夜在睡梦的床上被抓,竟会预先准备
好毒药带在身上,在其后遭到毒打后自杀?这理由除了公安方,没有人相信是“自杀”。

               
           时任《南方周末》主编的江艺平在选定此题时评论说:“此案包含和反映了几
乎所有的中国基层的社会问题,”诸如干涉婚姻自由、封建门阀观念、社会等级歧视、基
层司法的混乱现状、公权力监督的缺损……”在我们的报道曝光后,此案惊动四方,上级
部门进行了尸检,尸检报告却大半个月迟迟不能“曝光”……后来尸检更是一做四次,前
三次都不相同,最后一次不敢公开。
               
           媒体揭露后,寇副县长与礼泉县方面再也没法子“保持沉默”了,由他们组织
了一个写作班子,撰文反戈一击,重点是为寇副县长洗罪,说成是他在事发时并不知情。
他们写作班子创作的稿子长达上百页,后来寄给《南方周末》主编江艺平转到我手里。

               
           一年多以后的1999年5月12日,“白洁、寇随谦、刘永振“滥用职权案”由陕
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量刑判决时公布的材料,寇副县长“事前不知
情”此说被否定了,公控机关查明寇明确对县公安局作了指示,三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并
被量刑。
               
           那以后,全国媒体记者一路路前往,让当地司法机关招架不住。据礼泉县上级
政府部门咸阳市给上级政府打的报告说:“……此案一出,前来采访的新闻媒体络绎不绝
,整个咸阳市有关部门机关为此半年不能如常办公,严重影响了政府正常开展工作,严重
地影响了地方形象”……云云。最后主管部门应其所请,发文要求媒体暂停对此事件的追
踪报道。但我想所谓“毁了地方形象”云云,并不是媒体本身吧?而是地方上出了这等毁
地方形象的司法腐败大案。
               
           出了事捂起来就等于没有发生过此事,也就能逃脱被追究责任,欺下瞒上,这
是多年来官场积弊。如果没有媒体的舆论监督,可能在民众的知情权视野里,就不会有这
么一桩大事记录在案了。

               这里彰显的就是舆论监督之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性。
奉天翊运推诚中华csuchen波鸿版河蟹社会团练使持丹书铁桊灌水免封金牌! —文官下轿,武官下马,唯我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