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 博客文章引发中德司法诉讼

2006年,作为首家在北京法院将中国公司告上法庭的德国企业,慕尼黑旅游汽车生产商曼集团(MAN)指责中国盐城中伟汽车公司剽窃了自己的生产技术。10月22日,柏林一家名为伊文&希尔曼(Iven & Hillmann)的市场代理公司在自己的博客中对此事作了详尽的描述。 曼集团以及伊文&希尔曼公司同为尼奥普兰股份有限公司(Neoplan Bus GmbH)的子公司。去年11月10日,尼奥普兰以“非公正竞争”的理由在北京把江苏中伟集团告上法庭。德方在2004年汉诺威车展上推出了豪华旅游汽车Starliner,随后,尼奥普兰集团在2005年3月在上海发现了与他们设计相似的车型,生产者系中伟集团子公司Zonda工业汽车集团。2005年8月,尼奥普兰集团在中国的商业伙伴浙江金华汽车集团购买了生产Starliner的许可。这种豪华旅游汽车在德国的售价为35万欧元。中伟集团表示,他们生产的旅游车系2003年自主开发,在华销售价格约为前者的三分之一。 1月5日上午,当博客文章的作者罗恩·阿隆·希尔曼打开自己的信箱时,他发现了一封从中国寄来的起诉书,随信寄来的还有翻译好的德文版。这份由盐城市法院签署的起诉书要求希尔曼在北京时间2007年7月17日上午9时出庭。此外盐城市法院要求:1.应诉人必须准时出庭;2.应诉人在出庭时应携带此份起诉书;3.应诉人在收到传票后应在回执处签字、盖章。此外,法院要求希尔曼在30天之内提交一份书面说明。 希尔曼对《明镜周刊》表示,自己只是撰写了一篇博客文章,他不明白为什么偏偏是自己收到了司法传唤。希尔曼在去年10月写的博客文章中引用了曼集团副总裁弗朗茨·诺依丁格的原话“中伟集团的剽窃事件是损害知识产权的严重事件”。希尔曼自己做的评论是,“这是中国人迅速并且肆无忌惮剽窃西方技术的又一典型例子”。 收到起诉书后,希尔曼马上联系了著名律师亚历山大·冯·卡尔克鲁伊特。卡尔克鲁伊特认为,从法律的角度看,一个中国地区级的法院是否有权审理类似案件还很成问题。 起诉书还要求曼集团、伊文&希尔曼公司以及尼奥普兰股份有限公司迅速停止对中伟集团的诽谤,尽快消除因此事带来的负面影响,并通过德国媒体向中方致歉。起诉书还重申,德国媒体对此事的转载和引述对中伟集团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中伟集团要求德方支付赔偿并承担诉讼费用。 曼集团和尼奥普兰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尚未对此发表评论。值得玩味的是,1月5日晚间,希尔曼在博客上迅速发表声明向中方致歉。希尔曼说,“作为博客文章的撰写者,我无意损害中德关系。2006年6月,我应邀在上海出席国际会议并发表演说,受到了主人的盛情招待。在这里,我要收回我的激烈言辞,并向中国汽车制造商郑重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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