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一个危险的职业

                 刘路

  律师为坏人辩护,律师跟司法机关作对,律师腐蚀法官,律师骗钱。这是目
前中国社会对律师的基本评价。于是,有人借用莎士比亚的话说,如果我有权力,
我将干掉所有的律师。

  干掉所有的律师是不现实的,毕竟法制社会需要这个群体的存在。但给律师
执业戴上镣铐、设点陷阱却是现实而有必要的。

  君不见立法上的镣铐:《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六条规定,侦查
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须有侦查人员同意并在场监督,侦查阶段律师不得调查,
律师的权利仅限于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在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申请取
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就是这点可怜的权利,也不会全部到位。律师申请取
保候审的成功率不会超过万分之一,律师会见不跑七次八次休想见到;至于代理
申诉、控告,即是律师有这个胆量,也没有这种可能,仅仅半个小时的会见并且
是在侦查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律师如何获取犯罪嫌疑人有冤情或侦查人员违法办
案的证据?律师凭什么申诉、控告?有人说,《刑事诉讼法》是写个外国人看的,
是形式上的先进,实质上的落后,甚至是79年《刑事诉讼法》的倒退。确实言
之成理。

  刑法第306条,律师界谈虎色变的律师伪证罪,让100多名律师锒??入
狱。一位资深律师说,如果你要搞法律,千万别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
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如果你要取证,千万别取证
人证言。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这位老律师的话虽
然偏激,但却是实话。法庭之上,公诉人、辩护人是地位平等的,有罪无罪主要
靠证据说话。但我们的制度设计却让公诉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一方可以对
另一方实施法律追究,这就让律师无所适从。从逻辑上讲律师取证已经毫无意义,
因为如果律师所取得证据与公诉人一致,则对辩护没有实际意义,如果不一致,
则一定是伪证,因为判断的标准是检察官的证据,判断的主体是检察官,只要检
察官对证人采取措施,证人第一个推出的就是律师。

  这样的制度设计不是把律师推向火坑吗?据说,北京的大多数律师已经罢辩,
刑事辩护大幅度下降,理由就是对306条款心有余悸,北京是首善之区,天子
脚下法制健全,律师尚且缩首,我等生活在老少边穷之地,县委比宪法还大,律
师搞刑辩替坏人说话,不是自投罗网吗。

  笔者有一位律师朋友,执业八年搞了100多起刑事辩护,十几人无罪释放,
这么高的成功率应该让她声名鹊起,但实际上她如今已经无法工作,没有被告人
家属敢请她做律师,当地公检法已将她列入了黑名单,有人说迟早有一天让她进
看守所。新千年开始的时候,这位才华横溢热爱刑辩事业的女律师不得不离开自
己居住了十几年的城市,离开了自己的丈夫和孩子到了一个陌生的城市干律师,
临行之际,丈夫要离婚,孩子要妈妈,朋友劝她别干了,她说,我不会放弃刑事
辩护,如果我不替别人辩护,将来也不会有人替我辩护。今天我不做律师,迟早
有一天中国会没有律师。

  诚哉斯言!痛哉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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