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RSPCA2001 于 2008-7-3 23:33 发表


应该是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指罪犯对你实施的危险性犯罪行为的时候你作出的反抗,此案东西以被夺走,对女司机的犯罪行为已经停止,在撞人就是防卫过当了。不过在中国,此案情有可原,但是要是被撞的罪犯起诉女司机 ...

已经停止应该是把钱已经还给了女司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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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RSPCA2001 于 2008-7-3 23:33 发表


应该是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指罪犯对你实施的危险性犯罪行为的时候你作出的反抗,此案东西以被夺走,对女司机的犯罪行为已经停止,在撞人就是防卫过当了。不过在中国,此案情有可原,但是要是被撞的罪犯起诉女司机 ...
原帖由 小白 于 2008-7-4 09:59 发表

已经停止应该是把钱已经还给了女司机吧。


停止不代表没了啊,犯罪行为已经存在了,不过抢钱了后不再继续实施了(比如继续抢其它的oder OOXX)
对一个MM说:我想和你一起睡觉-------这是流氓。 但是,如果说的是:我想和你一起起床-------你就是徐志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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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把例子放大一点就看出她是防卫过度或者算是事后防卫。她这次是马上就追上了,如果她是追了一天,最后在匪徒家门口将起撞伤,难道还是正当防卫吗?这是报仇。女司机最后那个撞击太故意了,如果是追击过程中非故意发生严重碰撞,还好说。但她是逆行去对撞,这是故意伤害。
如果非要把逃离算在抢劫行为的进行时,那他们在策划寻找目标等等都可以算做正在进行的抢劫。但如果在他们抢劫实施前,这个女司机怀疑他们要抢劫,而开车去撞他们,这叫事前防卫,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看一个案例吧:http://www.cnedu.cn/news/2006/7/ta1754394639717600214896.html
 2004年8月1日晚10时40分,黄某驾驶一辆浅绿色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家居建材区附近开车撞向不久前抢劫自己的劫匪,导致其中一名劫匪当场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司机黄某被抓获,9月9日被逮捕。

  法院以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赔偿死者父亲36998.78元。

  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为追回被抢财物,以驾车撞人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姜某与其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某的不法行为已经结束。此后姜某挥动水果刀,其行为是为阻止黄某继续追赶,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紧迫性不法侵害。故黄某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黄某作为普通公民可以采取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自救行为,但是黄某的行为明显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以及附带的民事责任。同时本案被害人姜某自己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对黄中权减轻处罚

[ 本帖最后由 m2p 于 2008-7-4 10: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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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pedia 大陆法系刑法>正当防卫(die Notwehr)的构成5要件>5-2.侵害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侵害现实存在
2.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

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3.具有防卫意识
4.针对侵害人防卫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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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代县司法局网站 作者:司法局办公室 发表日期: 2008-3-2

但究竟怎样认定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以及是否以侵犯他人法益已经开始为标准,刑法学界争论很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直接面临说、进入侵害现场说、着手说与综合说等。  

(1)进入现场说强调以犯罪人进入到现场为标准来作为不法行为的开始标准,但行为人进入了现场到实施犯罪行为,需要一定的时间间隔,而且我们很难判断行为人究竟是要实施犯罪还是其他,很难判断行为的方式,似乎不太适时。因此,该说侧重保护了防卫人利益,但忽视了犯罪人的一些的权利。有其不合理性。  

(2)直接面临说强调要直接面临不法侵害人时才可以开始防卫行为,这是不利于保护防卫人利益的,某些情况下,虽然不法侵害尚未着手实行,但合法权益已直接面临侵害的危险,不实行正当防卫就可能丧失防卫的时机,等到直接面临时,往往会来不及防卫就已经遭受侵害了,此时,在时间要求上过于苛刻,不利于正当防卫的实施。  

(3)着手说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有时难以认定怎样才算着手,而且对于一些突发性的犯罪,往往从着手到行为的结束需要的时间很短暂,而此时要求犯罪人开始着手才实施防卫行为似乎不妥。只有在那些有预谋的,有计划的故意犯罪中采取着手说比较适宜。
(4)综合说解决了上述观点的不足之处,即原则上以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作为不法行为开始的标准,但当法益面临被侵犯的紧急危险时,可以采取防卫行为。这既有利于充分保障防卫者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犯罪人的一些应有利益,因此比较合理。 

http://www.dxsfj.gov.cn/showart.asp?id=34

[ 本帖最后由 pony14 于 2008-7-4 11: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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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ony14 于 2008-7-4 11:02 发表
但究竟怎样认定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以及是否以侵犯他人法益已经开始为标准,刑法学界争论很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直接面临说、进入侵害现场说、着手说与综合说等。  

(1)进入现场说强调以犯罪人进入到现场为 ...

够专业
根据摩尔定律,10年以后,你手中的IPOD可以存下45年的视频,一辈子都看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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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ony14 于 2008-7-4 11:02 发表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267004983&ptid=317233][/url]
但究竟怎样认定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以及是否以侵犯他人法益已经开始为标准,刑法学界争论很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直接面临说、进入侵害现场说、着手说与综合说等。  

(1)进入现场说强调以犯罪人进入到现场为 ...


啥时候算开始
强奸犯裤子已经脱了,JJ已经翘了,这时候算不算开始犯罪,还是必须得进去了才开始掐秒表?

啥时候算结束?
是不是只有在俯卧撑的时候才算?强奸犯拔出来就算?受害人被颜S这会儿手起刀落算不算过当?

一直觉得防卫过当是刑法里最操蛋的两条之一.
还有一条是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NND猪肉都涨成啥样了还拿十万作标准,买不了几头猪的钱就从十年跨到花生米,步子大了点吧.浴室拘禁的涨点价行不?简直形同虚设,能不能说清楚点多少万无期,多少万打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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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炎阴阁墓节 于 2008-7-3 18:22 发表

关键是本案应该不构成抢劫,仅仅是抢夺,如果构成抢劫的话适用无限防卫,随便杀。记得有个案例,说是飞车党抢东西的时候被打下车致伤,抢夺受害者也被起诉了(忘了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了)。


抢劫和抢夺啥区别?是不是一定要口头正式通告:严肃点,我们正打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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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楼上没有牛了 于 2008-7-4 12:04 发表


啥时候算开始
强奸犯裤子已经脱了,JJ已经翘了,这时候算不算开始犯罪,还是必须得进去了才开始掐秒表?

啥时候算结束?
是不是只有在俯卧撑的时候才算?强奸犯拔出来就算?受害人被颜S这会儿手起刀落算不算过当?
...

这就有时候让别的力量介入也成为可能了,怎么界定他妈的情节严重,这种法律纯粹调戏人。
别忘了还有个party内的处罚,纯粹就是减轻惩罚的垫子。
目前不赞成搞三权分立,但最起码立法得规矩点吧?
同手性固体简称homo S, 电子密度缩写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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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楼上没有牛了 于 2008-7-4 11:04 发表


啥时候算开始
强奸犯裤子已经脱了,JJ已经翘了,这时候算不算开始犯罪,还是必须得进去了才开始掐秒表?

啥时候算结束?
是不是只有在俯卧撑的时候才算?强奸犯拔出来就算?受害人被颜S这会儿手起刀落算不算过当?

一直觉得防卫过当是刑法里最操蛋的两条之一.
还有一条是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NND猪肉都涨成啥样了还拿十万作标准,买不了几头猪的钱就从十年跨到花生米,步子大了点吧.浴室拘禁的涨点价行不?简直形同虚设,能不能说清楚点多少万无期,多少万打靶.

这种事情,没有一个法律能规定的合情合理,具体情况需要法官根据案情决定,防卫过当不操蛋,不然你偷个东西,被偷的把你砍了也算应该?

贪污的标准,一条法律的修改哪有那么容易和快?猪肉才涨了多少个月?你就指望法律能马上相应更改?如果一条法律的修改那么容易,那还叫法律吗?
冬冤家,我有心将你打,却一个心儿怕;要不打,只恨你这冤家羞人煞;罢罢罢,低眉红了脸儿帕,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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