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以全盖偏”逻辑思维,轻松破解“党大法大”谬论。

本帖最后由 tzidea 于 2017-2-14 03:37 编辑

运用“以全盖偏”逻辑思维,轻松识破“党大法大”谬论。

开篇哲号:20170207-A0      版本:V0.000001.01   


一、基础知识。
(一)在“形式逻辑学”中,概念的逻辑结构分为“内涵”与“外延”。
内涵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本质特有的属性的总和。“内涵”采用“集合”来表示。
例如“笔”这个概念的内涵表示用来供书写或绘画用的工具,“笔”表示的是“笔集合”。

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的数量或范围。“外延”采用“子集合”或“元素”来表示。
例如,“笔”的外延就是指毛笔、铅笔、水彩笔等等的一切笔。“毛笔”表示的是“毛笔集合”,它同时又属于“笔集合”中的一个“子集合”。

(二)什么是“以全盖偏”?
所谓“以全盖偏”:就是利用“总体表示符”来表达其“局部意义”,从而掩盖了各个局部之间的差异;或者利用“抽象表示符”来表达其“具体意义”;以达到炮制出“强拳释义逻辑”思维陷阱这种目的。
其逻辑学定义方法:假设“概念A”的外延集合囊括了“概念B”的外延集合,并且在“概念A”中存在至少有一个外延元素不属于“概念B”。
此时,如果将“概念A”当成就是“概念B”来释义和使用,那么,这就是“以全盖偏”逻辑错误。

二、近来,“党大?还是法大?”这么弱智的问题,竟然也能困扰华人社会好多年,这真是怪异啊。
“党大?还是法大?”?这么简单的荒唐谬论,为什么能够在十数亿之众的华人社会里横行无阻N多年呢?

其根本的原因,恐怕就是出在“释义典”《康熙?字典/词典/辞海》中,那些孔老二们所炮制的概念释义逻辑陷阱里 。
假如人们具备“概念自我释义”的这种能力,那么,要想识破这个谬论,就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否则的话,那么,恐怕就难于上青天了。

三、将概念转换为集合表达式,以及逻辑解释。
(一)概念的集合表达式。
{党}={为公之党}+{营私之党}+{由善变恶之党}+{由恶变善之党}+。。。。
{法}={正义之法}+{邪恶之法}+。。。。

(二)概念的逻辑解释。
1、{为公之党}“大”,{营私之党}“也大”吗?
{正义之法}“大”,{邪恶之法}“也大”吗?
在现今时代里,敢问:《大秦律法》或《大清律例》,它们“大”吗?

2、看明白“党大、法大”背后的荒唐逻辑了没有呢?
实际上,人们不论是选择“党大”,还是“法大”,最后得到的恐怕未必就是善良人们所期盼的结果,明白了吗?

3、对于“党大?还是法大?”这个二者必居其一的选择问句,人们不论做出何种选择,最后所得到的结果,却未必就是正公的、正确的期望值。
那个?或那伙?如此恶意地炮制出这个选择问句的人,其内心之卑鄙与龌龊,可以略见一斑了。

四、人们在讨论社会问题的时候,不论是{党},还是{法},实质上,都不能够离开“宇宙正公原则”这个最为基础的前提条件。
(一)如果离开了“人间正义与社会公平参照系”,那么,恐怕一切都是神马。
在“宇宙正公原则”的面前,{党}不大,{法}也不大,“人间正义”与“社会公平”才是最大的。

(二)任何与“人间正义”和“社会公平”过分背道而驰的事物,最终都将会被人类的正义历史所无情抛弃与淘汰。

五、在一个具体的人类社会里,“宇宙正公原则”有赖于“正公”的“社会主体主义”的支持。
(一)遵循、或违背“宇宙正公原则”的一种宏观的、战略性的外在表现,这就需要考察一个国家所坚持的“社会主体主义”了。
1、在“社会主体主义”的面前,{党}不大,{法}也不大,“社会主体主义”才是最大的。
{党}和{法}都是为围绕着“社会主体主义”来建立和运作的。因此,如果离开了具体的“主义”,单纯地讨论“党大?还是法大?”这样的问题,这种做法是没有什么实际性意义的。

2、“社会主体主义、法律、道德”这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
(1)在一个具体的人类社会里,国家的“法律”与“道德”之建立、发展、废止,它们都是围绕着某种“社会主体主义”来展开的。
在原始社会里有“原始主义”,也有为“原始主义”服务的“原始法律”和“原始道德”。
在奴隶社会里有“奴隶主义”,也有为“奴隶主义”服务的“奴隶法律”和“奴隶道德”。

在中华封建社会里有“封建主义”,也就是“孔老二等级家天下主义”。同样地,也有为“孔老二等级家天下主义”服务的“封建家国法律”和“孔老二道德”。

(2)人类从来都不缺少所谓的“法律”、“规则”和“道德”。
从《乌尔纳姆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到《大秦律法》、《大清律例》,纵观古今中外,世界上从来就不缺乏所谓的“法律”,更不缺乏所谓的“规则”和“道德”。然而,从古到今,人类却始终缺乏一部符合“宇宙正公原则”精神,并且行之有效的正义法律。

(3)如果在离开了具体的“社会主体主义”之后,然后,再单纯地去讨论所谓的“以法治X”,或“以德治X”;那么,这样的讨论,都将会变成毫无价值的无稽之谈。
(3-1)理由与原因是: “法律”和“道德”,它们都不是从天下掉下来的东西,也不是从地下冒出来的东西;它们都是人类智慧发明与创造的产物。
人类的智慧不是万能的。人类智慧毁灭的结果,就造成了人类只能够生活相对空间中,而不是绝对空间里。生活相对空间中的人类,不论是在精神世界中,还是在物质世界里,都必须自行建立参照系。
“社会主体主义”就是人类所发明的一种精神参照系。对于“法律”和“道德”的讨论,它们都离不开具体的“社会主体主义”这种精神参照系。

(3-2)在“孔老二等级家天下主义参照系”里度量“法律”和“道德”,与在某种“平等公天下主义参照系”中度量“法律”和“道德”,它们所度量出来的最后结果,是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
比如:在“孔老二道德世界”里,老百姓如果不给封建皇帝们磕头下跪,三呼“吾皇万岁”,就是“大逆不道”,那是要被株连九族的。

然而,在“孙大炮道德世界”里,封建皇帝们就是国家中“最高的贪官,最阔的窃贼,最荡的淫棍,最牛的真龙骗子”。因此,辛亥革命华人大众觉醒的熊熊怒火,终于将孔老二们的所谓“有着数千年悠久历史的中华优秀传统之真龙皇帝”送上的断头台。

(二)“社会主体主义”的诠释依赖于“社会主体文化”。
1、人们通过考察某种具体的“社会主体文化”,就有可能判断出这种“社会主体文化”到底是符合“宇宙正公原则”呢?还是同“宇宙正公原则”背道而驰呢?

2、审视一种“社会主体文化”的具体表现,就是考察它坚持的是一种什么样的“社会主体主义”。
到底是坚持“孔老二等级家天下主义”呢?还是坚持某种“平等公天下主义”呢?

(三)假如离开了具体的“社会主体文化”,也就是离开了具体的“社会主体主义”,离开了“宇宙正公原则”;在这种场景之下,再来讨论所谓“党大?还是法大?”这个问题,那么,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
这种做法的结果,恐怕与孔老二品牌的“德”是同样的效果。

{德}={正义(者)之德}+{邪恶(者)之德}+。。。。

问“德”为何物?什么是“德”? 谁才是“道德”的代表呢?
2千多年中华封建社会历史告诉善良的人们:孔老二品牌的“道德”,其实就是:谁的拳头最硬,谁就代表了道德;谁的声音最响,谁就代表了道德。

(四)“宇宙正公原则”、“社会主体主义”、“社会主体文化”、“社会体制”、“道德法律”之间的辩证关系。
原标题:在宇宙正公原则下:各种高阶哲学伦理关系的辩证思考。
更新:2017年2月14日
开篇哲号:20170214-A1      版本:V0.000000.80   

0、关于“宇宙正公原则”、“社会主体主义”、“社会主体文化”、“社会体制”、“道德法律”之间的辩证关系。

1、“宇宙正公原则”是人类社会应当遵循的、先天的、最为核心的关键部分。
(1)“宇宙最初本相”创造了一切,包括宇宙物质世界和人类精神世界。然而,人类却不能通过先天本能感触器官直接感触到它的存在。
(2)在宇宙的演化进程中,也许是“宇宙最初本相”本身,也许是其创造物,“宇宙最初本相”通过创造“人性”来控制和影响着人类,“宇宙最初本相”并不直接作用于人类,而是间接地作用于人类。

(3)“宇宙最初本相”将“宇宙正义原则”注入到“人性”中,人类可以通过“其先天本能感触器官”及“其智慧”,来感受到“宇宙正义原则”作用于人类时,所产生的“喜怒哀乐、悲欢离合”的生物情感反应。
(4)“宇宙正公原则”包括“宇宙正义原则”和“宇宙公平原则”。在人类精神世界中的“宇宙正义原则”决定着在人类物质世界里的“宇宙公平原则”。

2、“社会主体主义”是对“宇宙正公原则”的战略性的具体阐述。
(1)不同的“社会主体主义”之间的区别,体现在:它们有的遵循“宇宙正公原则”,有的违背“宇宙正公原则”;以及遵循或违背“宇宙正公原则”的程度不一样。
(2)凡是违背“宇宙正公原则”的“社会主体主义”,它们终将被人类社会发展的正义历史所无情地抛弃与淘汰。

(3)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虽然道路很曲折,但是,前途是光明的!否则,奴隶主不会完蛋,封建皇帝也不会完蛋。

3、“社会主体文化”是对“社会主体主义”的战术性的具体阐述。
(1)如果没有了“社会主体文化”来对“社会主体主义”作出战术性的具体阐述,那么,这样的“社会主体主义”就无法向社会大众作出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具体展示。
(2)人类智慧不是万能的,它带有与生俱来的先天局限性。人类任何一种文化的无上境界都是一种欺骗,但有正义与邪恶,高明与拙劣,流行与短暂的分别。

4、“社会体制”的建设是围绕着“社会主体主义”来进行的。
(1)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宇宙社会、宙外社会、。。。。不同的“社会主体主义”决定着不同的“社会体制”。

“原始社会主体主义”决定着“原始社会体制”的建设;
“奴隶社会主体主义”决定着“奴隶社会体制”的建设;
“封建社会主体主义”决定着“封建社会体制”的建设;

“孔老二等级家天下社会主体主义”决定着“中华封建社会体制”的建设;
。。。。
总之就是:不同的“社会主体主义”决定着不同的“社会体制”的建设;
(2)在精神世界中,不同的“社会主体主义”体现出了人性正义与人性邪恶之间的区别,以及区别的程度。
在物质世界里,不同的“社会体制”体现出了人类财富分配制度的公平与不公之间的差别,以及差别的程度。

5、“道德法律”的建立、更新、修改,都是围绕着“社会体制”来进行的,它们的服务对象都是“社会体制”。
(1)“社会体制”决定“道德法律”。
在“原始社会体制”之下,有原始社会的“道德法律”;
在“原始社会体制”之下,有原始社会的“道德法律”;
在“原始社会体制”之下,有原始社会的“道德法律”;
。。。。
总之就是:不同的“社会体制”决定着不同的“道德法律”。

(2)从宏观的战略性角度来看,“社会体制”的公平与不公,它决定着“道德法律”的正义与邪恶。

6、TZ的总结。
(1)如果在离开了“宇宙正公原则”之后来谈“社会主体主义”,那么,这样的“社会主体主义”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如果离开了“人间正义与社会公平参照系”,那么,恐怕一切都是神马。

(2)如果离开了“社会主体主义”来谈“社会主体文化”,那么,这样的“社会主体文化”就会变成缺失中心思想的漫天调侃。
(3)如果没有了“社会主体文化”的有力支撑,那么,这样的“社会主体主义”就会变成一颗没有枝叶的终枯树干。

(4)如果离开了“社会主体主义”来谈“社会体制”,那么,这样的“社会体制”就会变成没有核心内容的泛泛之谈。

(5)如果离开了“社会体制”来谈“道德法律”,那么,这样的“道德法律”就会变成最后的拳力较量的博弈游戏。
假如不谈“社会体制”,只谈所谓的“道德法律”,那么,这样的”道德法律”很可能就只不过是一种鱼民式的忽悠而已。
(6)在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从来都不缺少所谓的“道德”或“法律”。
从《乌尔纳姆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到《大秦律法》、《大清律例》,纵观古今中外,世界上从来就不缺乏所谓的“法律”;更不会缺少所谓的“道德”和“规则”。然而,从古到今,人类却始终缺乏一部符合“宇宙正公原则”精神,并且行之有效的正义法律。

7、《诉衷情》
当年忠贞为国愁,何曾怕断头?
如今天下红遍,江山靠谁守?
业未就,身躯倦,鬓已秋;
你我之辈,忍将夙愿,付之东流?

六、为什么如此弱智的问题,也能够困扰华人社会好多年呢?
(一)在《康熙?字典/词典/辞海》里,存在着过分的鱼民概念释义,要想破/解这个难题,这需要破/解者具备一定的概念自我释义这种能力。
1、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1)将鱼民的《康熙?字典/词典/辞海》统统丢到火坑里烧掉。然后,再重新编著,按照逻辑学原理对概念重新进行释义;同时,还要建立健硕的语法规则来克服与避免这类恶意的逻辑陷阱问题。

(2)再就是将“汉唐语言文字系统”彻底废除,重新创造一种表音的语言文字系统,恐怕这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
  对于这种语言文字系统,TZ设想的实现目标是:消灭“文盲”和“书法家”这两个概念,零成本创造新概念。
  目前英语语言系统就可以实现这两个目标,但是,它存在着词根意义模糊,以及单词长短悬殊之类的毛病。

2、这是畸形、病态、腐朽的孔老二社会伦理思想教育等等所造成的必然恶果。这个罪恶问题的责任,TZ认为主要出在成年人的身上,愚昧无知的父母辈、爷爷奶奶辈,恐怕都难辞其咎。

3、也许还存在其他未被列举的可能原因。

(二)在孔老二文化的封建社会里,华人大众们聪明吗?
“教育”不谈目的;
“平等”不论权利;
“过河”不说对岸;

“改革”不讲方向;
“诚信”不云对象;
“民主”不曰选票。
。。。。。。

在《康熙?字典/词典/辞海》里,到处充斥着诸如此类“掐头去尾”、“以全盖偏”的胡扯与瞎掰。实质上,这些都是孔老二封建余孽们所恶意炮制出来的鱼民逻辑陷阱,明白了吗?

七、“宇宙正公原则”:把握“正义与公平的最小集合”,就是把握“正义与公平”的擎天之柱。
(一)什么才是“公平”?什么才是“正义”?
自古以来,不同的人,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的环境之下,对正义与公平的理解和定义是不一样的。因此,人们要想理解正义与公平的相对善良的释义,就必须抓住其最本质的东西,也就是正义与公平的最小集合,即:“人间最基础的正义”与“社会最大的公平”这两个根本的基础概念。

(二)每一个人类都是由肉体和意识构成的,意识存在于精神世界中,身体生活在物质世界里。
在精神世界中,最基础的正义就是“人性平等”,这是宇宙正义原则中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它属于“正义国”。
在物质世界里,最大的公平就是“自然财富的正公分配”,这是人间里显而易见的最大公道,它属于“公平国”。
“正义国”与“公平国”,它们就是人类的“理想国”,就是人间的“理想国”。在理想国中,对“真善美”的追求就是人性的基本善良。

人性是等级的吗?如果是的话,那么,有谁能证明封建皇帝们不是“一伙贪婪无度的真龙骗子”吗?是它们的寿命达到万岁、万岁、万万岁呢?还是它们的裤裆里比普通的老百姓多出一根老二呢?

自然财富是私有财产吗?如果是的话,那么,请问:这些天生的自然财富,是某些人或者某些利益集团的个人劳动成果吗?如果不是的话,那么,在人性平等原则之下,凭什么天下是封建皇帝们的天下,而不是天下人的天下呢?

(三)人类社会的财富可以分为两个主要的组成部分,即自然财富与个人劳动创造财富,因此,那种强调“完全公有制”或“完全私有制”,都是不合情理的。
自然财富占据了社会总财富的主体部分,因此,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财富分配制度,它符合社会最大的公平。如果没有“人间最基础的正义”来作为精神支撑,那么,要想实现“社会最大的公平”,这是无法办到的。

(四)在孔老二等级家天下封建社会里,历代农民起义的口号都是“打土豪,均田地”,而不是“抢钱庄,分金银”,这说明了什么呢?至少说明了一点,那就是所谓的”老百姓仇富”,这是一个“以全盖偏”的恶意的伪命题。
“富”有公平手段致富,也有不公手段致富。老百姓并不仇恨通过个人的合法劳动创造的财富,而只是仇恨那些通过巧取豪夺方式掠夺的社会公共及自然财富。

(五)私有制为主体的社会,这是万恶之源;极度不公与变态的孔老二等级家天下伦理思想,更是万恶之源的祖宗。

八、华人社会苦难的根源:在精神世界中分不清是非,在物质世界里搞不懂好歹。

孔郎妙计安天下,X 倒一朝又一朝。

贪婪与谄媚齐飞,皇帝共孔丘一色!


愚昧也是一种罪恶。邪恶者制造罪恶,愚昧者常常是罪恶的帮凶。

历史是一面明镜,汉代贾谊说:“秦人无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复哀后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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