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瞧瞧人家是怎么投诉帖子被删的

【转贴】一张无家可归的帖子的行政起诉状



原告:一张被删除了的帖子,性别不详,2004年5月30日生,原住法专在线玻璃之城《冰儿原创之梦想剧场》公寓楼四楼,现无家可归。
委托代理人:晓泛,工作单位:玻璃城法律援助中心
被告:流波上的舞,性别JJ,2003年7月29日生,身份证所在地:法专玻璃城。送达地址:fish_in_love@msn.com
被告:寒江月,性别GG,2003年8月16日生,身份证所在地:法专行政专题版。送达地址:mu7q3f@sina.com
第三人:一张强占他人居住权的帖子,性别不详,2004年5月30日生,原住法专在线玻璃之城《冰儿原创之梦想剧场》公寓楼五楼,送达地址:法专在线玻璃之城《冰儿原创之梦想剧场》公寓楼四楼。



诉讼请求:
⑴ 判令第一被告口头撤消于2004年5月30日22时45分18秒作出了剥夺原告合法居住权的决定
⑵ 判令第一被告赔偿住房损失费9000000法专币
⑶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⑷ 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曾于2004年5月30日20时多些时候,合法迁入玻璃城《冰儿原创之梦想剧场》公寓楼的四楼,并登记为配有《让我们荡起双桨》合唱的mp3音乐播放器的内容。原告之所以迁入四楼,是为了给冰儿过儿童节,并以最良好的愿望祝福她快乐。可是在2004年5月30日22时至23时间,第一被告作为玻璃城拥有政治实权的人物,使用了一种超常规的方式,吊销了原告的居住权,并把原告扫地出门,弄得原告无家可归。虽然其是出于和原告相同的善意目的,但其手段非法,侵犯了原告的基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第三人作为原告住所的现占有人,有理由相信其是并非善意第三人。按理,原告有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恢复原状,令本案第三人归还原告的住房所有权。考虑到因为第一被告人的行为已使得公寓楼四楼以上的所有居民的住居顺序发生了大调换,因此原告为了减少玻璃城公民们不必要的公众利益的巨大牺牲,决定不再强求被告人恢复原状,而愿意使其以合理的财产补偿作为赔付。此外,有证据显示,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之共犯,第二被告理应在第一被告不能给付或贻于执行时,承担连带责任。
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口头撤消于2004年5月30日22时45分18秒作出了剥夺原告合法居住权的决定;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住房损失费9000000法专币;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人承担。
此致
玻璃城人民法院
具状人:一张被删除了的帖子
2004年5月31日



附:
人证:sosolongzi 证明事项:原告受到过不公平待遇;



书证一: 证明事项:侵权行为系第一被告所为;


书证二: 证明事项:第一被告强权剥夺了原告的居住权;


书证三:原三楼帖子迁入日期2004-5-30 19:57:21
书证四:四楼帖子的迁入日期2004-5-30 21:23:01
共同证明了:原告原先确实住在四楼,但现在四楼已被第三人侵占。



书证五:第一被告的身份情况:


书证六:第二被告的身份情况:


书证七:两被告关于共犯行为的自供:

Originally posted by 四大恶人 at 2004-6-2 19:20:
乖mm又露面啦?  

口水滴答滴.koushui.gikoushui.gi


下雨啦,打雷啦,赶快回家收衣服啊~~~despair.gi

TOP

TOP

Originally posted by 四大恶人 at 2004-6-2 22:29:
下回你来抓吧,我出来又吓跑了,

兄弟们又饿着了。cry2.gif


说啥乜?打算吃人不成?dozingoff.fear.gif

情自当时已知薄,心非此夜始成灰。

TOP

太麻烦啊!han.gif
[fly]归去 也无风雨也无晴[/fly]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