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华人企业走出国门,希望尝试通过并购的方式进入欧洲市场。然而,在实践中,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欧盟竞争法律制度的复杂。华人企业需要通过专业竞争法律师的帮助才能依照法律完成并购的程序。我们比利时时事一点通编辑部就在本期专栏介绍一部法律:关于控制企业集中化的第139/2004号条例(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139/2004 of 20 January 2004 on the control of concentrations between undertakings),简称欧盟并购条例(the EC Merger Regulation)。
那么大家一定会好奇,什么是“企业集中化”(Concentrations between undertakings),这和企业兼并有什么关系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比利时华人鼎盛律师行资深律师Jack Chen律师介绍到,我们需要了解 “行业/市场集中度(market concentration rate)”,它是指某行业中的规模最大的几家企业所占市场份额的综合,是对整个行业市场集中程度的测量指标,用来衡量企业的数目和相对规模的差异,是市场实力的重要量化指标,它也集中体现了市场的竞争和垄断程度。市场集中度指数越高,说明市场趋向于垄断。不难理解,欧盟需要通过对集中度进行有效的控制,才能保障统一市场(internal market)的公平竞争,避免垄断的产生。故而,不难理解“企业集中化”,就是导致行业/市场集中度变化的几种商业交易。欧盟并购条例规定了企业集中化的三种形式:(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立企业的兼并(merger);(2)收购(acquisition)(3)联合投资(a full function joint venture)。
符合欧盟并购法条例规定,凡是构成欧盟层面(EU Dimension)的“企业集中化”交易,必须告知欧盟委员会。由此,企业集中化交易的在财务上的规模受到明确的限制。(1)所有参与集中化的企业(目标企业和收购方)全球年度营业额之和(aggregate turnover)超过50亿欧元;(2)参与集中化的企业中至少有两家企业在欧盟范围内的年度营业额的总和超过2.5亿欧元;但是,若其中任意一家企业欧盟范围内的年度营业额的三分之二以上都是在同一个成员国中产生的情况,则不属于“欧盟层面的企业集中化”管辖。
比利时鼎盛华人律师行主任Jack Chen律师认为,欧盟并购法案明晰了对“企业集中化”的管辖范围,并且规定了企业集中化交易的强制申报程序。华人企业若想通过并购或者联合投资的方式进入欧洲市场时,需要谨慎考虑并购或者联合投资案涉及到的企业营业总额规模;如果涉及到的企业经营总额超过了上述法律规定的限额,则必须履行向欧盟委员会告知的法律义务,并且该告知行为必须在执行“企业集中化交易”之前履行,否则将面临巨额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