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中国社会矛盾症结探源与根治简说
[打印本页]
作者:
天走经纬开春秋
时间:
2014-4-15 13:13
标题:
中国社会矛盾症结探源与根治简说
中国社会矛盾症结探源与根治简说——以“序”为“法度”之纲夯实实现中国梦的康庄大“道”,中国狮子才能“立”起来!
法学博士 胡翔
习主席访法时说,中国狮子醒了。但大家都知道这头狮子不强,站着却“立”不起来,为什么,缺少“序”的文化骨架支撑,“度”的社会血脉就瘀滞。我在凤凰论坛发表过《中国唯有“序”立“度”明方能治腐营新而长治久安》等,对此进行了诠释。而我原来写的这篇文章,更简单地说明:中国,为什么?怎么办!为请大家思考,为了我们自己最根本的利益,我们应怎样抓住机遇,支持习主席,故而发表。
本文探寻的是,形成中国社会目前社会矛盾纷纭复杂局面的根源在哪里?中国人民驾驭中国现代之车可持续前进面临最重要的工作是什么?要建立和夯实实现中国梦的理论与实践的康庄大“道”,这是首先必须正确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
笔者通过解剖“麻雀”,认为大概可以这样形象地诠释:中国是在经验不足、准备不充分的条件下,从西方进口了部分法治原材料匆匆铺在中国“真作假时假亦真”式的旧文化(缺乏循序定度等社会科学观念支撑)意识观念的泥淖路基上,然后驾着市场经济的车开进在仅表面平整的法治路面上......。开一段时间,路基与路面不谐,路全变形而异化为路障,损坏了车、与其他车辆也不断发生事故.....。于是有说要换车或换油,有说要修理发动机,有说要补路,有说要再铺一条新路......。但就是没有人关注到深层次的路基有问题。笔者认为从“序”角度开始更新国家管理观念,才能建立起适合中国特色的社会科学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性系统化标准,格牢夯实路基“序”与“度”的科学支撑,完善中国梦的理论、制度、组织“序清度明”的基础性标准保障体系,保障国家公权行为科学化。否则换车也好,铺路也罢,中国之车还会因走在旧意识的“轻序失度”的泥淖观念之路基上,重蹈有“标”难“准”的覆辙。
因此,深入浮躁的表面仔细解剖“麻雀”可以明确,实现中国梦的路基不夯实,任何其他好的、解决各种问题的治国方案,都会象落在没有准确“格式化”而无科学路径的计算机器件中一样,任何“指令”皆因为没有“好路”可走而变形,走不动,被搅乱、被淹没。公权的镜子会因序不定度不准而成为哈哈镜,衣冠将没有“序清度明”的准确而具体的界定,洗澡时不能沿“序”有“度”地可操作而洗不干净,治病时也不能看清解开症结的“序”“度”脉络而对症下药,中央政令仍然不可能畅通。这是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现在首先必须解决的最重要的能切实落实党和国家根本意志的“路径”问题,要从意识形态上观念(路基)科学化的革命开始。笔者一直致力研究和想向中央建言的,就是要更新基础观念、夯实路基。因是识“序”明“度”的观念革命,不会首先切割他人奶酪。只要党中央统一有力的领导力量推动,现就已具备了稳定地启动和操作的主客观条件。
这里,从治国的层面,选一个角度来具体剖析、解读,作为笔者探寻中国社会症结结论的简说,以说明这是一次解放思想的历史性革命,由此梳理出长治久安的基础条件——以“序”为“法度”之纲是坚持共产党领导下依法治国的科学大“道”。
一、治国即管人和理事。或以管人为主,通过管人去理事;或以理事为主,通过理事来管人。
以管人为主的治国方式,重管人之“术”,轻理事之法,即不重视对各种不同事项预先仔细分类归序定度后,遵循既定“程序”理准事之“度”,使理事在符合整体平衡规律中走向和谐之“道”。为了某种目的随时冲破既定程序是常有的事,几乎没有“循序方能定度”的理事意识,导致形成对人的层层服从为主的理事机制,事易随人变而异,非人遵事律,理事之“程序”从来就不稳定。事的“序”不稳、易变,则事之“度”亦混乱、错位。人们难于从这样的机制中明确反映事本质的序与度,也难辨国家公权行使的尺度和范围。而事的序与度的标准不稳定,自然谁也说不清真与假、论不准是与非。公权行为就只能寄生于层层不同的个人意志,很容易被某层次的权力人私用,导致公权行为难于稳定、持续统一地按国家意志施行,不断衍生出各种侵权、滥权、专权等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民众不满行为发生,成为肢解国家意志即政权基础的无数“蚁穴”。这些没有坚固稳定序度约束形成的“蚁穴”,极易假公济私官商勾结,通过越序乱度将利益膨胀为利欲,以几何倍数牟利和繁衍,让社会物欲横流。因缺乏对商业衍生现象的基本的科学判断和掌控的序度机制,在管人为主的治国方式下,为此因噎废食式地抵触和压制市场行为成为必然。
以史为鉴,通过管人为主去理事保不住长治久安。中国几千年来的治国方式,多以“对社会的管理就是对人的管理”为治国核心理念,熟悉管人之“术”,不谙理事之“道”。实际中管人时,对于有无限创造力的“人”,哪位“圣贤”都不可能在每个时点看透每一个人,不得不用“术”却无定“术”。而理事时,本就不可能对事无所不知,无系统既定的科学循序定度的理事程序机制做为科学理事的起点“航标”,个人也就难于确定该事该如何办才是“适度”为好。理同一件事因人而异也不易理出其中规律。“术”难握稳,事失掌度,成为常态。所以通过管人去理事,又累又难如愿,且理事不到位。纵然有心为民护国,不是力不从心就是吃力不讨好。社会状态也是经常因不同的人在理事而波动。因管“人”是没有稳定的办法的,政权就同样不稳而出现不断周期性的更迭。理同一件事总因人而异,理事也不能稳定理准“事”的规律,社会也就不会进步。历史上通过管人去理事作为治国核心方式的统治集团,最后都既管不了人也理不好事。由于这种机制先天缺乏对理事程序规律的重视和总结,在人与事必然不断冲突(人与人的冲突本质是人与事的冲突)而致发生的革命中,每次总也走不上否定之否定的社会科学进步大“道”,被称为“廉价革命”,这就是历史政权“周期律”的怪圈。
现代社会文明已形成以理事为核心的治国方式,即先根据国家根本意志将事分序定度后,在国家管理中确立按固定程序管理之“道”,构建治国的管理之“法”。由此,不论“人”创造的任何“事”,都清楚该如何将该“事”进行“分序定度”,按照多数平衡原则,能对国家和个人间的利益最大化达成共识。这种共识不断完善国家根本意志。要求对同一事必须按共识程序去“循序定度”,其实质就是将“事”的最本质部分以法律的形式来表现国家最根本的意志,布就以围绕国家根本意志为核心分序有度地掌控约束社会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人的行为之机制,使行为循序得度地做好“事”,“人”也就遵序守度了。这就是通过理事管住“人”的行为来管住整个社会“人”,就是依法治国。
因此,程序第一、格序明度是现代法治的核心灵魂,法律实施中,法度的精确适用则是法治的脊梁。法律由此“立而能行”。因事已序清度明,同样的事都只能出现同样一种结果,即符合国家意志的根本要求,不因人变而事异。做事的人“循序定度”易做,掌控的人“沿序明度”易查,社会的人“尊序守度”易清。结果,所有公权行为带动整个社会行为都尊崇国家意志。整个社会因“序清度明”而保证公序良俗健康发展;在管理思维上,形成以判断“事”是否合序合度来确定是与非的习惯,不重点整管“人”的对与错,真正做到对事不对人,社会矛盾因此就会减少而达到和谐。
二、现在我国社会矛盾复杂化的原因,是建立了现代国家机器却燃烧着以陈旧的管理思维为主驱动能源并走在旧文化的路基上的结果。常常“序”乱“度”失造成有“标”无“准”。
我国改革开放后,转向市场经济有太多的事亟需理顺,推动了我国法律体系已不断完善,经济飞跃正是实施法治理事的结果。但几千年的文化烙印(文化即是人们选择的生活方式,治国方式是社会文化的精华核心体系),使中国人的意识形态深处还是习惯通过管人来理事。于是,公权行为常常走服从“个人要求渠道”而替换了尊崇“国家意志的程序”,这在作为社会稳定基础标准的司法实践中尤其突出,已渐渐实际淹没了证据严格合法、庭审中心等意识,让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科学原则无立足之地。所以不论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如何一再强调,从立案开始就充斥职权意识而基本没有职责意识,现已成为司法“做”案(非办案)造假的滥觞。用这种旧思维去驾驭我国已建立的通过理事来管人的法治国家机器,产生了许多诸如“程序公正不能妨碍实体公正”(“公正”是以稳定的“序”“度”为标准的。先乱了序必亡度,这种条件下的“实体公正”只能是某个人“要求”的诡辩)等等非科学的悖论盛行于世,甚至美其名曰“实事求是”,把崭新的国家机器因“轻序失度”方式,开进了“乱序弃度”的旧路,因无法“循序明度”而又形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环境。在具体事的范围内“真做假时假亦真”,谁有权谁说了算,国家机器启动、执行都因不同的人的“要求”不同而“乱”,没法稳定而准确地按照中央统一定的序与度执行。
由此可知,现阶段中国社会矛盾复杂化,症结在旧观念促成国家机器启动常常按长官意志“要求”越“序”乃至乱“序”。事之序乱则必然使度错位而无准可言,公权也就有了被乘乱私用的机会,序不清度不准的公权行为带动社会行为“乱”象丛生。忽视了现实中国家机器本身既定序与度已被旧思维观念搅乱,以乱“序”之公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即运动式地理“乱象”,必然剪不断、理还乱。这样下去,只会使人们更加茫然不知所从,由让民心不安向丧失民心发展。哀莫大于“心”死,后果非常严重。因此,让各级公务人员更新观念并促成国家机器运转必须严格“循序定度”机制,是理顺社会矛盾最基础的任务。这个基础做不好、夯不实,中国就没有可持续的社会科学发展大“道”可走。
三、以“序”为“法”之纲是坚持党领导下依法治国的科学之“道”。
没有科学的“序”与“度”支撑的社会,必没有聚合力与坚韧性基础上的动态稳定,是不可能强而同时充满活力的。因此,从更新观念开始,系统清序理序,科学地完善夯实公权程序,才能使社会深化改革走上科学大“道”。为此,有许多概念必须重新认识,使之符合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并在哲学层面上形成系统的解析,建立和完善源于国情现实的“理事”理论体系,中国才能真正实现通过理事来管人的历史性的革命。法,历来就是国家的根本意志。如果说中国接受市场经济,社会进步就有了举世瞩目的效果,那么,能在国家管理中夯实“循序定度”的法治观念,必铸就中华民族复兴之路上最高耸的丰碑。
1、重点抓准、抓牢“序”,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改革方向。“三权分立”与“司法独立”等西方民主形态,或我国的民主集中制,本质上是理事之序的不同形态。不同国家的历史文化不同,建立理事之序自然有所区别。我国的历史沿革决定我国党领导的现实。因此,现在改革的重点不在纠缠于如何民主,而在于更新观念,并依据我国国情清序、布序、正序。
2、确立程序第一的管理机制,是现代文明的科学管理方法。现在,知识爆炸,经济形态纵横,社会行为丰富,用管人去理事的思维,使事的序与度都不稳定,已经远远不适应发展的要求了。因此,应使公务员充分理解并从措施上使之牢固树立程序第一的理事科学管理思维和方法,这是制度机制可持续科学化的根本。
3、通过理事来管人,做到先循序后定度,是政权稳定的基础。管人靠行政式的服从,其具有听现管领导的话比听中央的话更重要的特质。而各级领导的素质又是难以准确把握的,也就无法保障中央统一意志不被变异地统一、稳定贯彻到位。理事靠统一、稳定的程序,可准确循序定度。树立起程序第一的理念,使每一个人在同一件事上首先循同样的序,也就守住了同样的度,是政权稳定的基础。
4、通过理事来管人,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治国的目的是理事,不是管人。因为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在本质上是人与事之间的矛盾。以理事为管理核心,就能把所有的事都理得对社会的人有益,“以人为本”就是让每个人都受国家理事之益。如果以管人为治国核心,就会陷入人整人的泥淖难以自拔,也就把人的创造力管死了。
5、通过理事来管人,是国家根本意志得到实现的基础。在我国,“法”就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意志,是按程序理事的核心和标准基石。中国旧法律体系的轻程序的行政化管理,把理事变异为管人,同时也渐渐把国家意志变异为个人意志。现代法治与旧法制有一字不同,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现代法律有科学而严格的“循序定度”的理事法则,能成为约束所有社会行为的稳定的基础标准。其中,程序是现代法律“立而能行”(每个人都能平等享受到法律的益处而使之受到社会普遍的尊崇)的科学轨道,马克思称之为法律的生命所依【注1】。在我国,就是党和国家的生命所依。
从各个不同角度考察,都可以支持这样的结论:以“序”为法度之纲,是党的领导与法治的科学契合点。党以此为基点,能确立起统一、稳定、分序有度、和谐有效地掌控人们行为的标准。
总之,意识决定行为。通过管人去理事,人会形成“听话”比按中央文件和法律办事更重要的意识。同样的公权行为也就因听不同的“话”而乱。通过理事来管人,人会形成按程序循序定度地办事,是最重要、最安全的意识。而国家意志的程序法度统一,公权行为循序得度而顺。因此,序,决定社会之态。抓准、抓牢序,是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科学契合的枢纽,是国家改革的重中之重。如何才能让中国人认清并抓准、抓牢序,由此开始更新许多非科学理念,夯实实现中国梦的理论和实践之路,使党的执政方式科学化、可持续化,是笔者多年的思考与追求。现依据思考的成果体系为基础,作为简说,谨成此文,抛砖引玉。以求共同排除实现中国梦之路上最后、最艰难、最伟大的观念更新革命的障碍,推动中国社会走上序清度明的和谐大“道”。如果说孙中山让中国人民觉醒了,毛泽东让中国人民站起来了,邓小平让中国人民富起来了,我们在习主席的带领下做到“序”立“度”明,中国人民就真正强起来了!
【注1】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
欢迎光临 人在德国 社区 (http://csuchen.de/bbs/)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