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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子自焚是“法理”蠱惑的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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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ihao
时间:
2014-1-19 08:40
标题:
弟子自焚是“法理”蠱惑的必然結果
震惊中外的“1·23”天安门集体自焚案,是法轮功导演的一幕人间惨剧。它距今已是12周年,然而受害者伤痕未愈,法轮功造谣中伤未歇。笔者以为,不管李洪志和法轮功如何狡辩,事实证明:大法弟子自焚都是“法理”蛊惑的必然结果。
大法徒“自焚事件”屡发频发
请看实例:
——1999年4月下旬,北京市怀柔区的刘铮点燃自家的房子自焚身亡。刘铮1998年春天开始习练法轮功“消业”,总是说要追求“圆满”。
——1999年4月26日下午4时许,陕西华县的孙杰,在家中引火自焚死亡。死时呈盘腿打坐姿势,怀抱录音机,右胳膊夹着有关李洪志的“经文”。孙杰1982年毕业于酒泉师范,1985年调入省电力局八零三电厂工作,1995年8月开始练习法轮功,很快成为痴迷者。
——1999年7月4日,山西的法轮功学员李进忠和常浩驰两人,因相信自己修炼法轮功“功成圆满”,可以升天,在寺底村北约两公里处的一块洼地里相对而坐,自焚身亡。
——2000年4月7日,河南省息县项店镇曹集村的法轮功习练者曹丽,带着1岁的儿子在家中一起自焚身亡。
——2001年1月23日(农历除夕)14时41分,7名来自河南省开封市的法轮功人员,为了实现李洪志的“最后圆满”在天安门广场集体自焚,造成二死三重伤的惨酷结果。
——2001年2月16日,湖南省常德市的法轮功人员谭一辉,在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南口路旁,点燃汽油自焚身亡。
——2003年9月29日,河南省济源钢铁公司职工、法轮功人员王保涛在济源市世纪广场自焚身亡。
——2004年初,湖北省红安县法轮功人员刘杏桃在自家自焚造成大面积烧伤,抢救半年后不治身亡。
——2006年1月24日(2005年腊月25日),江苏省如皋市白梓镇的法轮功痴迷者朱正峰在自家猪圈里,将插秧机上的汽油弄下来浇到自己身上点火自焚,烧得面目全非,断送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
大法弟子自焚事件屡发频发,说明什么?说明这不是偶然,不是如法轮功所狡辩的“只此一例”,而是有其必然。必然就在于,自焚者不是追求迅速“圆满”,就是盲目地为“护法”献身。谭一辉的自焚则是二者兼有,他在遗书中写道:“我实在难以容忍了,我要勇敢地站出来作一名护法战士!”“放下生死,升天圆满不是人能够断章取义,简单机械的理解,一个不修炼的常人在他临死的时候是绝对放不下生死的。”
李洪志蛊惑轻生“法理”昭然
(一)李洪志鼓吹“肉身肮脏论”,自焚即抛弃肮脏肉体。
李洪志有言:“人的肉身是最肮脏的。是根本就不能带到天上去的,所以你修的再好也不行,你具备不了天上那么纯洁、那么圣洁,达不到那种状态。”“不是说都视肉体那么好,很多天国根本就不允许你带身体回去的。你们带回去就等于破坏了那里的法。”以刘云芳为首的天安门自焚者,正是为了发丢下肮脏的肉身,奔赴“法轮世界”,才引火自焚的。
(二)李洪志鼓吹“元神不灭论”,自焚者认为身灭神存。
李洪志忽悠弟子说:“我们讲元神不灭,这也不是什么迷信。我们这个物质身体细胞蜕去之后,而在另外物质空间里存在的更小的分子成份却没有灭掉,它只不过蜕去了一个壳。”“我们在高层次上看,人死了,元神不灭”;“人死亡了只是你最大一层分子,就是人的躯壳,表面这层分子在这个空间中死亡了,脱掉了,而你真正的由微观物质构成的身体怎么会死亡呢?”自焚者正是认为自焚烧掉的只是肉身,元神不仅不灭,而且还“返回家园”,圆满升天了,这才让他们甘愿焚毁自己的。
(三)李洪志鼓吹“死亡快感论”,自焚者当然乐赴死地。
李洪志向弟子描述:“人在死亡的那一瞬间没有害怕的感觉,恰恰相反却突然感觉到有一种解脱感,有一种潜在的兴奋感;有的人觉得自己一下子没有身体的束缚了,轻飘飘地非常美妙地飘了起来。”(《转法轮》)这里讲的“死亡的那一瞬间”实际上是指“圆满”的质变飞跃过程,不是常人的死亡,“飘”是指“飞升”的状态。既然死亡不仅不痛苦,而且有快感,又能快速圆满,那“何乐而不焚”呢?
(四)李洪志鼓吹“放下生死论”,自焚者只能惟命是从。
李洪志在2001年1月23日前的《去掉最后的执著》(2000年8月12日)中告诉弟子:“人世间一切人、一切组织与团体,都是想在世间得到什么而在人类社会有所为的;而大法弟子们是去掉一切常人执著,包括对人的生命的执著,从而达到更高层生命境界。”“而且这些修炼者连生死都放的下,还怕以死来威胁吗?”“其实这也是到了放下最后执著的时候了。作为一个修炼者你们已经知道了、也做到了放下一切世间的执著(包括人体的执著),从放下生死中走过来了。”自焚者听说,只有放下生死,才能达到更高层生命境界也就是“圆满”的境界,哪敢不从?王进东交待,他自焚的依据就是《去掉最后的执著》里面的上述“法理”。自焚者郝惠君也承认自己是为“护法”“圆满”才“放下生死”去自焚的。
综上所述,将大法徒“自焚事件”屡发频发与李洪志蛊惑轻生的“法理”联系起来,其间的因果关系不是十分昭彰吗?故曰:大法弟子自焚是“法理”蛊惑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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