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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ZZ~河南法院错上加错 [打印本页]

作者: joqoko    时间: 2011-1-20 11:04     标题: ZZ~河南法院错上加错

河南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判决的368万元天价逃缴过路费案件,在媒体的穷追猛打下有了戏剧性的结果:一审判决被撤销并启动重申;有关幕后故事渐次浮出水面并抖开了军牌和公路收费的更多黑幕;中级法院从院长到审判法官等一干人等均被追究责任;当事人家里又有人被抓进了大狱……看起来,大幕刚刚开启,好戏还在后头。

记得该案被媒体首次报道的那天,笔者率先提出了对案件公正性的质疑。在笔者看来,两辆车8个月240天中过路2900多次,逃费368万元,相当于每天要路过10多次,并且每次的费用都在千元以上,天底下哪有这么贵的收费标准?

同一时段,很多媒体和专家、律师、记者也都纷纷从各自不同角度对此案提出了质疑。一时间,这起天价诈骗案蒙上了厚厚的神秘阴影。

时隔不久,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有问题,同时决定启动再审,并以法官严重不负责任为由,追究一系列法官的责任。

对于广大围观的民众而言,这样的结果自然让人觉得过瘾和解气——人们见过了太多的司法笑话,大到被害人重现于世的赵作海死刑冤案,中到内蒙鄂托克旗法院以下犯上的司法乱伦判决,小到无数民事官司中的荒唐判决理由,所有这些林林总总的司法笑话,一方面摧毁了司法的权威,另一方面也彻底动摇了民众对司法的信心。更让人难受的是,很多司法判决错得离谱却无法得到及时纠正。所以,这次河南高院的及时纠错,让人们颇觉意外。

但对于秉承法治思维的法律同行来看,河南高院的做法,却是用另一个错误来纠正前一个错误。

众所周知,根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中国法院的上下级关系是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换言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并无人事、财务等行政上的领导权,它对下级法院的制约能力,不外乎两点:一是依职权和法定程序纠正或者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二是依法在下级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时进行指定。省里的高级法院,要说对下级法院还有权力,那就是以准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全省范围内的审判机关在行使审判权的一些具体原则和做法作出规范。

仅以平顶山中级法院的法官人事处理问题为例,中院的法官,其职务均有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即便按照公务员的管理体制,也实际归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级别管理。省高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法官的处分,是典型的越俎代庖。

法律之所以规定上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是基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原则考虑。因为依照法定的两审终审制原则,如果有当事人对某法院的裁判不服,他可以提起上诉,以寻求再次审判救济的机会。假如这两级法院是领导关系,则意味着他们在利益和意志上属于完全的共同体,那么对下级法院的不服,即便上诉到上级法院,同样也会被上级法院驳回。只有两级法院没有领导关系,各级的审判才可能相对独立。

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其实上级法院领导下级法院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在日常的管理中,我们经常看到,上级法院领导到下级法院“视察工作”云云,我们也经常看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各类行政事务进行工作安排布置,我们更看到,一个案件在下级法院审理期间,它为了防止日后因上诉被上级法院撤销,就先内部向上级法院请示,等得到了上级的意见后再做裁判,于是当事人再怎么上诉,都是白搭,法定的两审终审成了实质的一审终审。

我们也常常在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甚至中级法院的工作报告中看到其表述说,一年以来,全国法院或者全省法院系统做出了什么什么成绩,其实这些话,原本不该由上级法院来说,因为下级法院不是上级法院的下属,上级法院除了业务上进行裁判方式的监督外,没有资格对下级法院说三道四。

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本是审判独立原则的具体化,遗憾的是,在中国,这种关系早就被异化为一体化的领导关系,并因此导致司法独立原则和多审级制度彻底落空。

河南省高院处理平顶山市中院的荒唐案例,虽然出发点非常好,但因为这种做法本身严重违背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是一次典型的以错纠错机制。虽然被纠正的是一次重大的司法错案,但用于纠错的成本更高,因为这种成本的代价是损伤法治的基本原则,损害司法的独立性。

而更危险的是,对于河南省高院这种异化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做法,包括很多业界人士在内的社会各界,都更多地以欢迎的姿态对待,不知不觉中,大家接受并习惯了“全国法院一盘棋”的司法非独立原则,这样的结果,才是更为可怕的司法尴尬。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作者为独立时事观察员,曾在《中国青年报》等多家报刊担任记者和编辑,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现为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博士候选人,主要研究领域包括政治伦理、法治建设和公共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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