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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活动区] 毁谤门事件 [打印本页]

作者: allianz_De    时间: 2010-2-13 17:08     标题: 毁谤门事件

本帖最后由 allianz_De 于 2010-2-13 22:48 编辑

请csuchen不要删帖,作为网站是要负连带责任的。

鉴于最近有人在网站上发表恶意中伤我本人以及安联言论,我已经报案。

Ereignis:Üble Nachrede (Par. 186 StGB)

Aktenzeichen:

516000-010430-10/8

除了刑事起诉外(入狱一年)我还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可能造成的Vermögensschäden提出索赔。包括订单流失,潜在损失。。估值在至少今年Brutto 5w 欧

请对于知悉学生会-主席,ilikeitoo帐号的朋友,直接报警提供线索,我已经把全部源代码提供警局,他们可以自己查到ID.不过我还是欢迎自首。

电话:
Polizei Hilden: 02104/9820
Fax: 02104982-6418

最后祝大家新年愉快!

尚嘉
安联

作者: 奇辣    时间: 2010-2-13 18:24

啊喔. 好象要掐架.具体怎么回事呀?
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
顺祝大家春节快乐!恭喜发财
作者: allianz_De    时间: 2010-2-13 20:31

本帖最后由 allianz_De 于 2010-2-14 10:36 编辑

欢迎围观,大家同喜。

其实本来没有必要,周四打电话给csuchen网站经理已经封掉ilikeitoo的帐号,也不再打算追究。

可惜这个发帖人何其不智,居然昨天又申请学生会-主席帐号,在网站各版面对我指名点姓进行漫骂。


根据德国刑法186款,在网络上以书面文字对人点名诽谤中伤最高要判2年有期徒刑,而且我要争取最高的民事索赔。

希望不要影响大家过年,除了今天去报案外,我自己也没受到什么影响。祝大家虎年大吉!

§ 186
Üble Nachrede

Wer in Beziehung auf einen anderen eine Tatsache behauptet oder verbreitet, welche denselben verächtlich zu machen oder in der öffentlichen Meinung herabzuwürdigen geeignet ist, wird, wenn nicht diese Tatsache erweislich wahr ist, mit Freiheitsstrafe bis zu einem Jahr oder mit Geldstrafe und, wenn die Tat öffentlich oder durch Verbreiten von Schriften (§ 11 Abs. 3) begangen ist, mit Freiheitsstrafe bis zu zwei Jahren oder mit Geldstrafe bestraft.
作者: allianz_De    时间: 2010-2-13 22:22

要求置顶!
作者: Darkpriest    时间: 2010-2-13 23:51

...这不能置顶吧...
作者: RSPCA2001    时间: 2010-2-14 00:17

啥事,说说看.
最近考试什么都没关心
作者: 六月秋凉    时间: 2010-2-14 00:22

lz太牛了 只是 Polizei看得懂中文么?
作者: 捕影者    时间: 2010-2-14 01:09

"我尚嘉是何等人物"
你是个who啊?不就是脾气很大的卖保险的吗?牛年都过了,还牛气冲天的,自己人的事自己和谐一下不好吗,搞什么猴子戏啊,有意思吗?
作者: crazymoon    时间: 2010-2-14 01:36

怕只怕
赢了官司输了生意
作者: 马英八    时间: 2010-2-14 08:38

又TMD一扇门,见了门就烦!
作者: allianz_De    时间: 2010-2-14 10:53

本帖最后由 allianz_De 于 2010-2-14 11:14 编辑

捕影者,

我这里只是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公开真相。

你这里用词“猴戏”,我这里最后一次警告你。这属于persönliche Beleidigung.
已涉嫌触犯第185款刑法。


§ 185
Beleidigung

Die Beleidigung wird mit Freiheitsstrafe bis zu einem Jahr oder mit Geldstrafe und, wenn die Beleidigung mittels einer Tätlichkeit begangen wird, mit Freiheitsstrafe bis zu zwei Jahren oder mit Geldstrafe bestraft.

这里还有有一个不完全的Bußgeldtabelle:

"Krankhaft Dienstgeil " 800,- Euro
"******** " 1.800,- Euro
"Fieses Miststück " 2.500,- Euro
Zunge rausstrecken 300,- Euro
"A-Zeichen " 750,- Euro
"Vogel zeigen " 1.000,- Euro
"Stinkefinger " 4.000,- Euro
"Sie Schwein " 200,- Euro
"Du Schwein" 2.000,- Euro
作者: icbm    时间: 2010-2-14 11:19

这就是传说中的网络赚钱法吗?恭喜发财
作者: joqoko    时间: 2010-2-14 11:20

您好!
我仅能够代表本版对您遭受的损失表示歉意,不过因为论坛是一个公开场所,我们在没有根据的情况下,不能阻止任何人发表言论,当然,如果是不恰当的言论,我们一定会在最快时间内予以制止,控制,或者删除。如果你还需要什么其他的帮助,可以联系论坛的任何一位相关管理人员,如果需要追究论坛的连带责任,可以联系论坛负责人。
此外,我们也强烈关注这件事情的进展,我们非常同情您的遭遇,并致以最诚挚的问候。
作者: 老娘的ID    时间: 2010-2-14 11:23

这个,那个“X戏”(这里用X替,免得不小心大过年的被告)好像不在那个Bußgeldtabelle里边,不知道应该怎么算,仅仅是好奇……
作者: allianz_De    时间: 2010-2-14 11:57

本帖最后由 allianz_De 于 2010-2-14 11:59 编辑

谢谢版主的理解。也给大家致以最真诚的祝福!

这件事情我并不打算扩大化,我相信发帖人是代表其他利益,采取的违法手段。

如果愿意改正错误,我可以接受和解。

可以给我写信:
jiashang@googlemail.com
jia.shang@allianz.de
作者: allianz_De    时间: 2010-2-14 12:42

计算方式是由刑庭请的Sachverständige根据计算出来的侮辱程度相应对照费率表。

和保险公司计算伤残度的方法类似。
作者: Robinson    时间: 2010-2-14 12:45

对楼主的遭遇表示同情!!
作者: Reut    时间: 2010-2-14 12:52

和气生财 !大过年的,互相忍让,大家出来混,早晚要还的。
作者: LiTung    时间: 2010-2-14 12:52

我估计大部分留学生都还没有接触过法律,不管是以前在国内的时候还是现在在外国,都一直在寒窗苦读,国内身边的人就算打个官司也是讨论的请什么样的律师,通什么样的关系。

这个·门·! 有两方面的警示
一方面是 天天闲着没事,在网上寻骂作乐的人,注意了,这是在德国,法制国家,不要乱骂人。 其实就在国内也要提倡不要在网上乱骂人,要和谐!

另外一方面,如果这里的留学生受到了任何损害自己利益的事情,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德国是个法制国家,不要怕麻烦,不要怕自己是外国人,不要怕自己身边没有德国人可以帮忙。
作者: 沙洲    时间: 2010-2-14 13:03

本来还是比较支持楼主的,可是一看到楼主为丁点大的事,搬出那么一大串法律来吓唬人就不想再支持了,什么啊,就又有是刑法,又是民法的啊,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如果法律意识稍微薄弱一点,还不被这吓坏了,把人吓坏了是不是也要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啊?
所以啊,有事说事,觉得人家说错了,你就论述你的证据就好了,别一上来就以法律的化身示人。
做生意也好,打官司也好,都不带这么忽悠人的。
作者: rebecca243    时间: 2010-2-14 14:17

拿着鸡毛当令箭
作者: Sternbild    时间: 2010-2-14 14:21

"Sie SchXXXX " 200,- Euro
"Du SchXXXX" 2.000,- Euro

太搞笑了吧,用了sie 就少了个零??? 这个事情告诉我们,在德国要多用Sie,少用Du.
作者: Sternbild    时间: 2010-2-14 14:25

对这个Bussgeldtabelle感到惊讶。ZunXX rausstreXXXX ? 这又是什么? 伸伸舌头都要300欧???? 对其真实性表示怀疑。我以前专门看过Schmerzgeldtabelle,那可是身体伤,就算骨折,也就几千欧。还是嘴巴厉害啊。
作者: hddfjl    时间: 2010-2-14 15:43

两败俱伤的可能性很大
都是国人 大过年的还吵架 何必呢
作者: jams007    时间: 2010-2-14 15:56

不过楼主能贴出来那位仁兄到底说了什么让你如此气愤?
楼主一连串的帖子气势汹汹总觉的有种恃强凌弱的感觉,而且大家不能就里很多人还做嗤笑看客。
楼主可以证明自己的正义性。。。。。。。。。
我想如果那位仁兄本意是对论坛所有网友做善意的关于保险的提醒的话,因为各个保险黑幕太多了,btw,个人觉得人生的青春不该投入到保险这样的事业,不说原因,估计你以后顿悟回忆的时候会明白。。。,。。。
如果遇到这种事每个人都做看客,在网络这种可以自由发言的地方也要装腔作势保持沉默,做鲁迅笔下的看客,那我们岂不是真正成了强权,垄断下的顺民??
看看国内,垄断之下封锁言论,发言不单,质疑,不同的观点可能导致威胁,封杀和惩罚。
楼主现在到了德国还能用德国”法律“估计把那位”乱说话“的仁兄吓得心惊胆战,真佩服楼主的水平,同时又让我联想到某些相似性,强势,威胁。。。。你这帖子估计对他造成的心理阴影不亚于他对于你造成的心理伤害。
btw, 我不觉得猴戏到底会是一个怎样的对你造成了巨大心理伤害,精神阴影的词汇,因为真正伤人国语里面的词汇比这个厉害的多,诸如s**b, 操**这类的。。。。。。。。
作者: Robinson    时间: 2010-2-14 16:54

25# jams007
之前那个帖我看过,不是什么善意的提醒。
作者: 绿色的海洋    时间: 2010-2-14 17:16

天哪,还要人自首,真是受不了,看的恶心,不会我说这些话也要威胁我去自首吧,再算算要罚我多少钱
作者: Sternbild    时间: 2010-2-14 17:26

楼主他只是Anzeige了,结果怎么样谁也不知道,而且这里是中文论坛,德国人怎么处理也不知道,不知道他们之前有没有这种先列,诉讼过程是很漫长的。楼上某位,这个事情和国内的言论垄断有什么关系?你想象力是不是太丰富了?
作者: RSPCA2001    时间: 2010-2-14 17:29

本帖最后由 RSPCA2001 于 2010-2-14 17:32 编辑
捕影者,

我这里只是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公开真相。

你这里用词“猴戏”,我这里最后一次警告你。这属于persönliche Beleidigung.
已涉嫌触犯第185款刑法。


§ 185
Beleidigung

Die Beleidigu ...
allianz_De 发表于 2010-2-14 10:53



德国法律对中文"猴戏"一词有规定??光对不同语言的文字理解就能难倒德国警察
作者: jams007    时间: 2010-2-14 17:41

28# Sternbild 我想象力一般,你理解有偏颇,只看了我的前半句,没理解或注意我的后半句,
看看国内,垄断之下封锁言论,发言不单,质疑,不同的观点可能导致威胁,封杀和惩罚。
不同的观点可能导致威胁,封杀和惩罚。这句话表示的不是楼主的行为和国内的一些手段有异曲同工之妙么,别人发了一个帖子,楼主又申明,谴责,还要道歉,并要诉讼,这算“威胁”么,感觉的出来么,还有打电话给论坛负责人要封杀,这个。。。不是一样的?
垄断之下封锁言论,只是这些手段的升级,终极方法。
试问怎么没有联系?use your head,我不是打抱不平,我只是看不惯。
作者: 捕影者    时间: 2010-2-14 17:58

本帖最后由 捕影者 于 2010-2-14 18:00 编辑
捕影者,



你这里用词“猴戏”,我这里最后一次警告你。这属于persönliche Beleidigung.
已涉嫌触犯第185款刑法。







别,干吗警告我啊,直接告我就得了,哥不怕被告,怕的是寂寞
allianz_De 发表于 2010-2-14 10:53

作者: hettyw    时间: 2010-2-14 18:32

大多数同学在这里都是在学习的,不是来这里搬弄是非专门挑人毛病搜集证据的,所以一旦被麻烦盯上肯定刚开始不是对方的对手,因为对方是有备而来向你下手的。因此在认清问题本质的情况下,还是要搞清楚什么问题才是最重要的,什么是要耗费掉很多精力却不值得的,后者能放就可以放一放。我的切身经验。一些事情纸包不住火,害人终将害己,别去羡慕别人尤其是做坏事却得便宜的人。
作者: 老娘的ID    时间: 2010-2-14 18:47

大多数同学在这里都是在学习的,不是来这里搬弄是非专门挑人毛病搜集证据的,所以一旦被麻烦盯上肯定刚开始不是对方的对手,因为对方是有备而来向你下手的。因此在认清问题本质的情况下,还是要搞清楚什么问题才是最 ...
hettyw 发表于 2010-2-14 18:32


什么切身经验啊?
说具体点嘛,
好让我们吸取的经验教训……
{:5_119:}
作者: Sternbild    时间: 2010-2-14 19:00

还use your head,呵呵,该use your head的是你,先把考试给过了吧。
作者: Sternbild    时间: 2010-2-14 19:11

在德国的中国人之间的是是非非谁说的清楚?你连人家事情怎么个来龙去脉都没搞清楚,有什么好看不惯的?? 我看你也不太了解德国的法律,我上面就说了楼主他只是 Anzeige,是人都可以去Anzeige的,德国人会不会管中国人的这个事情就没人知道了,而且就我的经验,这事情正要弄出个结果,也得半年1年的,德国有专门的诉讼程序的。
作者: hettyw    时间: 2010-2-14 19:12

什么切身经验啊?
说具体点嘛,
好让我们吸取的经验教训……
{:5_119:}
老娘的ID 发表于 2010-2-14 18:47

又是你啊……
我的切身经验就是,别人如果是无理取闹,理睬他们的后果就是耗光了时间精力和金钱,而耽误了学习等更重要的事情导致一事无成。那些骗子是专业的,在你毫无防备的时候设套,你上当了她也知道你有可能会怎么反抗,因此之前就注意让你找不到证据的。所以跟他们耗就算最终赢了也是亏了,他们就算输了也不损失什么万一赢了还赚到一笔。这就是没必要理睬的原因。
作者: hettyw    时间: 2010-2-14 19:17

比如某些不实的保险推销广告,就是骗得你加入那个保险后她捞一笔,然后很恬不知耻地推卸责任。
作者: hettyw    时间: 2010-2-14 19:22

尤其是一些同胞,专门就是以骗同胞吸同胞的血来营生,不要以为这样做了德国人会看得起你们。就因为你们这些拿广大同胞作垫背还自称是中国人的家伙的存在,侮辱了中国在世界上的形象。
作者: 老衲爱玩鸟    时间: 2010-2-14 19:27

本帖最后由 老衲爱玩鸟 于 2010-2-14 19:47 编辑

兰州烧饼,卧槽泥马,来告吧
作者: 老衲爱玩鸟    时间: 2010-2-14 19:41

最见不得装13的,猴戏你也警告,告你妹啊,你先把我这几句翻译成德文
作者: 捕影者    时间: 2010-2-14 19:49

顶楼上的,哈哈
作者: 老娘的ID    时间: 2010-2-14 20:10

我们需要Fallbeispiel才能懂,光Theorie有点难理解……
作者: Robinson    时间: 2010-2-14 20:26

一石激起千层浪!!!
作者: jams007    时间: 2010-2-14 20:30

34# Sternbild 开个玩笑而已,呵呵!考试上天会保佑我过的,不过还有机会,不行还能开病假条,我就不信过不了这个坎。
作者: 楼上没有牛了    时间: 2010-2-14 20:48

中文论坛上引起法律纠纷是有先例的,有谁记得2004年末ilmenau工大事件吗?版主差点被学校开除了。
作者: 老娘的ID    时间: 2010-2-14 20:52

那次应该是政治事件,跟什么法律纠纷其实没有多大关系……
作者: 楼上没有牛了    时间: 2010-2-14 21:06

跟政治无关
比如有人说要把那女的扒光了扔大街上,涉及暴力威胁。
作者: 沙洲    时间: 2010-2-14 21:11

中文论坛上引起法律纠纷是有先例的,有谁记得2004年末ilmenau工大事件吗?版主差点被学校开除了。
楼上没有牛了 发表于 2010-2-14 20:48

那次跟这完全不一样,没可比性。
倒是觉得楼主罗列出来的条理,语气,狂妄程度/自以为是指数跟上次放鸽子的,后来整个什么Anzeige的差不多,也太扯了吧,把我们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虎的一愣一愣的。
作者: 911918    时间: 2010-2-14 21:45

强烈建议楼主多发点德语的法律条文,我觉得这玩意看多了肯定能提高德语。  开个学习班啥的,不仅加强了德语,还普及了法律,善哉善哉。
作者: 马英八    时间: 2010-2-15 00:18

白色恐怖,顶老衲!
作者: sunbird10    时间: 2010-2-15 02:17

芙蓉姐姐和奥巴马女郎都有一个共同点,都是女的,哈哈开个玩笑,都靠炒作火的。
以后大家都知道有这么一个人了,学生会主席,ilikeittoo.3个人说不定都是本家呢。
这贴要说学到了什么,那就是以后和人家不能再随便说tschüss了,怕anzeige,让去死。这个词应该和涉嫌谋杀的级别差不多了,我看应该排在tabelle的第一位,即Nr.1,得个10几万欧的。打个比方,得够干保险的奋斗多长时间啊。有没有干保险的,讲讲实际情况,起个题目就叫快意恩仇录之五万欧。
作者: hettyw    时间: 2010-2-15 04:06

我们需要Fallbeispiel才能懂,光Theorie有点难理解……
老娘的ID 发表于 2010-2-14 20:10

你是要我给出我的具体事件么?
http://www.csuchen.de/bbs/viewthread.php?tid=379399
这里的事情我写得很清楚了。
作者: hettyw    时间: 2010-2-15 04:18

中文论坛上引起法律纠纷是有先例的,有谁记得2004年末ilmenau工大事件吗?版主差点被学校开除了。
楼上没有牛了 发表于 2010-2-14 20:48

那是怎么一回事?
04年那会儿我还在两耳不闻窗外事地认真学习,所以什么事情都不知道,当时被欺负的更惨,内伤……
作者: 搞些乱弹琴    时间: 2010-2-15 08:45

祝贺兰州早日发财!
作者: Yanhuang    时间: 2010-2-15 11:14

噫,孙悟空大闹天宫不就是“猴戏”么,这在德国是要吃官司的么?
作者: 巴勒猛干    时间: 2010-2-15 12:32

猴戏 = Affentheater ? 。。。
作者: kenyang    时间: 2010-2-15 12:44

那是怎么一回事?
04年那会儿我还在两耳不闻窗外事地认真学习,所以什么事情都不知道,当时被欺负的更惨,内伤……
hettyw 发表于 2010-2-15 04:18


这事我大约记得,有个台湾女的在当地?好像是春晚什么的,说台湾不是中国,然后当地华人学生论坛自然就在bbs上面骂开了咯,那女的好像在当地有点关系网什么的,要挟开除当值的学生版主学籍,嗯,应该大概就是这么回事
作者: allianz_De    时间: 2010-2-15 13:06

有保险:

Haftpflichtversicherung, 不过不保蓄意伤害。(Fahrlässigkeit eingeschlossen; Vorsatz ausgeschlossen)

如果是辩护费用,有Rechtsschutzversicherung. 但是刑事犯罪不保。
作者: clarence    时间: 2010-2-15 15:16

本帖最后由 clarence 于 2010-2-15 15:22 编辑

遇君子,该以君子之礼仪待之
碰小人,则伪君子之道德还之
作者: hettyw    时间: 2010-2-15 15:22

这事我大约记得,有个台湾女的在当地?好像是春晚什么的,说台湾不是中国,然后当地华人学生论坛自然就在bbs上面骂开了咯,那女的好像在当地有点关系网什么的,要挟开除当值的学生版主学籍,嗯,应该大概就是这么 ...
kenyang 发表于 2010-2-15 12:44

这样啊,谢谢解惑。
唉,大家立场不同,若是一定要针锋相对,起冲突就在所难免。但无论如何,讨论应当尊重人家的人权,不能因为意见分歧就用卑劣的手段甚至上升到国家政治的地步。以众欺寡当然也不好。尤其作为版主,在论坛上就更应该起到调节的作用,尽量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
作者: joqoko    时间: 2010-2-15 16:06

这样啊,谢谢解惑。
唉,大家立场不同,若是一定要针锋相对,起冲突就在所难免。但无论如何,讨论应当尊重人家的人权,不能因为意见分歧就用卑劣的手段甚至上升到国家政治的地步。以众欺寡当然也不好。尤其作为版 ...
hettyw 发表于 2010-2-15 15:22

版主不好做唉……
作者: clarence    时间: 2010-2-15 16:12

版主不好做唉……
joqoko 发表于 2010-2-15 16:06


版主今天抢到多少糖 签名show一下战利品
作者: 驴子    时间: 2010-2-15 16:44

怎么回事怎么回事,登陆一下就少了2页!!!!!!
作者: 驴子    时间: 2010-2-15 16:45

版主不好做唉……
joqoko 发表于 2010-2-15 16:06

版主只要记得“善用马甲”
作者: 变态叔叔    时间: 2010-2-15 17:10

版主只要记得“善用马甲”
驴子 发表于 2010-2-15 16:45

你的应该是驴甲
作者: Robinson    时间: 2010-2-15 17:32

61# joqoko
版主如果是MM的话我可以请你吃饭替你压压惊!!呵呵!!
作者: clarence    时间: 2010-2-15 17:48

61# joqoko  
版主如果是MM的话我可以请你吃饭替你压压惊!!呵呵!!
Robinson 发表于 2010-2-15 17:32


版主的签名档一定是MM
作者: joqoko    时间: 2010-2-15 18:03

版主只要记得“善用马甲”
驴子 发表于 2010-2-15 16:45

呵呵,版主我不用马甲很多年了,自从之前那阵腥风血雨之后~
现在么,版内基本上乐呵呵的,不闹心就不错!
作者: joqoko    时间: 2010-2-15 18:03

61# joqoko  
版主如果是MM的话我可以请你吃饭替你压压惊!!呵呵!!
Robinson 发表于 2010-2-15 17:32

悲剧了,,,
作者: Robinson    时间: 2010-2-15 18:12

悲剧了,,,
joqoko 发表于 2010-2-15 18:03


我只是抱着一颗至诚之心,对遭遇过腥风血雨的版主表达党和人民的关爱!!哈哈!!
作者: joqoko    时间: 2010-2-15 18:13

版主今天抢到多少糖 签名show一下战利品
clarence 发表于 2010-2-15 16:12

抢了一个小时,手麻脚麻的……下次穿暖和一点再去!
作者: Darkpriest    时间: 2010-2-15 20:30

抢了一个小时,手麻脚麻的……下次穿暖和一点再去!
joqoko 发表于 2010-2-15 18:13

老地方?
作者: RSPCA2001    时间: 2010-2-15 23:19

芙蓉姐姐和奥巴马女郎都有一个共同点,都是女的,哈哈开个玩笑,都靠炒作火的。
以后大家都知道有这么一个人了,学生会主席,ilikeittoo.3个人说不定都是本家呢。
这贴要说学到了什么,那就是以后和人家不能再随便 ...
sunbird10 发表于 2010-2-15 02:17


^_^,德国人说tschuess,中国人可不可以告他们,居然让人去死,违反了XX法XX条,需要附上民事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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