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馆赴北威州巡回办证通知 |
2009-10-30 |
换发护照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于2007年1月1日实施。据此,即将到期的护照均须办理换发新护照手续,未到期的护照可使用至有效期满,不再办理各类护照的延期、加页手续。根据国内有关规定,护照加注、换发或补发等各项手续均须本人亲自前来使馆递交相关申请,邮寄或委托恕不受理,由此产生的不便请申请人予以谅解。在受理申请时,使领馆领事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出具以下须知所列材料以外的相关证明材料。新发护照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根据目前的护照办理规定,新生儿童必须单独申请护照。在德国出生的新生儿童申请护照,须:遗失因私护照补发须知
护照应妥善保管,但如发生因私护照不慎遗失情况,应尽快将情况报就近的中国驻外使领馆,并提出补发申请。欢迎光临 人在德国 社区 (http://csuchen.de/bbs/) | Powered by Discuz! 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