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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动物趣闻] 野生动物伤人政府赔钱 拟补偿九成医药费 [打印本页]

作者: 冬日阳光    时间: 2008-11-14 10:44     标题: 野生动物伤人政府赔钱 拟补偿九成医药费

昨天,《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草稿)》公开征求意见(下称“补偿办法”),个人、财产和家禽受到伤害可申请补偿,补偿意见要公示7天。其中,人身伤害的损失补偿费为医疗救治费用的90%。   农作物及家禽列入补偿范围   补偿办法规定,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的,当事人或家属应当自发生时起24小时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地区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当事人或家属申请补偿时,需填写市园林绿化局统一印制的申请表。可申请补偿的范围为:人身受到直接伤害造成伤亡的;农作物损毁的;圈养的牲畜、家禽受伤或者死亡的;以及市园林绿化局确定的其他情形。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等行为不予补偿。   裁定是否补偿须进行公示   接到补偿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办事处)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在10日内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并将意见的全部内容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事件发生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家禽家畜死亡最高补八成损失   根据补偿办法,造成人身伤害,损失补偿费为医疗救治费用的90%;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日平均额和实际误工天数计算,补偿费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5倍;一次性残疾补偿,根据伤害程度确定,补偿费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死亡补偿、丧葬补助、补偿费总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此外,农作物损失,按照核实的损失量和当地区、县上一年度该农作物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60%至80%;受伤家禽家畜的治疗费,补偿实际发生治疗费的50%至70%,最高额不超过该类家禽家畜价值的50%;造成家禽家畜死亡的,补偿费按此动物实际价值损失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60%至80%。   编后   在延庆、昌平、房山、门头沟等西部、北部山区的部分地区,野猪等损害农民庄稼、苗木事件时有发生,本报也曾多次予以报道,但事件过后,受害者往往只能自认倒霉,徒叹奈何。   当地居民为保护人身、财产等免受损害,曾采取地弓、毒药等进行防控,但这样的方式又对野生动物繁衍发展造成较大危害,一旦伤害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还会触犯刑律。这让受害者和有受害风险的人感到进退两难。   野生动物属国家所有,由当地居民自行承受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显然不合情理。此次补偿办法的制定,集中体现了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但具体的认定办法或许还需要更加详细的措施出台。

京华时报200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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