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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其他] 恐怖的资产流失 银行业“福利房贷”浮出水面 [打印本页]

作者: RSPCA2001    时间: 2008-7-3 21:20     标题: 恐怖的资产流失 银行业“福利房贷”浮出水面

记者 邓美玲 最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涉嫌违规向员工发放41.34亿“福利房贷”一事随着浦发行员工匿名爆料信浮出水面,据银行内部人士称,类似浦发这样发放“福利房贷”的中资银行还有交行、上海银行等。

“福利房贷”低至活期存款利率

在浦发员工匿名爆料信中这样写到,浦发行内部通用的“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挂“借款”之名,行“贷款”之实。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的操作形式、借款所签订得合同、贷后管理方法等均与浦发行其他正常贷款无异。但是,浦发行在历年对外公布的报表中却是将此类“借款”归入到了其他应收款内核算,未在正常的贷款科目内核算。

在2001至2007年间,浦发行报表中披露的“其他应收款——购房周转金”项目,在2007年末,已经达到了32.07亿元。七年间累计发生额为41.34亿元。这七年间41.34亿元的来龙去脉,浦发行未在报表中做出详尽说明。

有内部人士称,除浦发外,至少还有3家中资行也有类似福利房贷。在银行内部,低利率房贷的实行方式有二种,打折和内部价。打折就是在报表中仍在“正常贷款”项内核算,而它与正常利率的差价,将由银行以银行工会或者人力资源部的名义补齐,或者让员工享受由信用卡部、财富管理部针对VIP员工的利率优惠政策。而对于“内部价”这种方式,其优惠力度更大,并以“其他应收款”名义在报表中体现。浦发的“福利房贷”明显属于内部价形式。银行的内部价一般等同于活期存款利率,比较普遍的“内部价”也大概在3%。即使现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下浮15%,仍超过内部价一倍。

“福利房贷”是否合法?

我国2003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这条法律来看,浦发发放的“福利房贷”明显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这条消息在业界传开后,有人马上认为以银行的负债资金发放如此规模巨大的外贷损坏了股东利益。对此有银行认为,银行的“福利房贷”涉及的资金规模很小,即使资金属于外贷资金,也不会对股东权益带来明显伤害。但从浦发的事实来看,涉及的资金并不能算少,银行这样辩解也明显地缺乏说服力。

华夏时报总编辑水皮认为“福利房贷”在现在“肯定是灰色地带”。至于浦发行此举是否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水皮认为,这主要是看浦发行贷给员工的这部分资金是不是外贷的资金,"与优质贷款相比,这部分贷款肯定是有损失,但如果与变成坏账的贷款相比,说不定贷给员工还是要保险些。

优厚的银行内部福利

《东方早报》在最近一篇名为《外资银行何以挖不动中资银行墙脚》的文章中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面对高薪诱惑,大多数中资银行骨干不为高薪所动?在该文章的作者看来,和外资银行相比,中资银行不仅具备外资银行所不具备的房补、车补、饭补等“补偿性福利”,还有房贷“内部价”与活期存款利率一样低的“功能性福利”。有这样的福利在,外资银行挖不动中资银行墙脚,也就不难理解了。

前段时间,工商银行绵阳涪城支行将为该行职工购买的56双耐克运动鞋(价值2.85万元)的销售发票中的商品名称填写为雨衣、雨靴和雨伞,之后在其上级安排拨给的“抗震救灾特别费”中报销了这笔开支,这起事件被人们称之为“ 耐克门”。长期以来,银行职工所享受的不仅是数倍于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行业人均工资,几百万上千万的高管年薪,还有各种各样的补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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