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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女司机等绿灯20万元被抢 驱车连撞2名劫匪(转载) [打印本页]

作者: 我本善良    时间: 2008-7-3 12:56     标题: 女司机等绿灯20万元被抢 驱车连撞2名劫匪(转载)

“等司机从车上下来时,我们才发现原来是一个瘦瘦高高的女子!”前日傍晚7时20分,一群围观市民争先恐后地对记者说道。这些市民赞扬的女司机,20分钟前在顺德容桂南区一十字路口等绿灯时,被敲破车窗玻璃抢走了20万元,让人惊讶的是,这位女司机沉着应对,先是高速追赶迫使一名劫匪被摔下摩托车,之后再逆行撞倒第二名劫匪,当场夺回被抢的20万元现金。
  
  记者赶到现场时,追赶劫匪的女司机已由公安人员带走协助调查。而撞倒劫匪的黑色小轿车则停在路边,在离小车20米外,斜倒着一辆摩托车,近20米的路面几乎全是撞车后留下的碎片。
  
  
  目击者:一劫匪弃同伴而逃
  
  
  “劫匪就是用这辆摩托车抢钱的,附近有一间信用社,他们肯定是看到女司机取了巨款,然后待她等绿灯的时候抢钱,因为车上只有一个女子就想欺负,没有想到这个女司机那么勇敢!”在附近上班的小王激动地告诉记者。
  
  
  在小王的带领下,记者来到撞击摩托车的地点,只见路边一个碗口粗的树木被当场撞断。“和拍电影一样!摩托车逆行下来,小轿车也跟着逆行,追了一公里,在这个地方狠狠地撞了上去!后来司机下车,我们才发现是女的,她当时很镇定地报警,但好像手有些颤抖。不过,这个女司机真勇敢,比男人还要勇敢!”小王竖起大拇指说。
  
  
  撞树处其实是女司机追击劫匪的第二现场,在第一现场十字路口的红灯处,记者还发现满地的碎玻璃,“劫匪就是这里,敲烂副驾驶座的玻璃,抢走了20万元现金。”小王说道:“他们得手后马上逃跑,女司机也第一时间高速追上去。”
  
  
  在离十字路口的30米处,两名劫匪的其中一人因为轿车追赶,摩托车被迫高速转弯,被甩了下来,记者看见了一大滩血迹,“这个劫匪很惨,摔下来后同伴根本没有理他,继续逃跑,我看见他的身体擦地,连牛仔裤都擦碎裂了,全身是血,当场还能动动,之后就不动了。”
  
  
  现场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民警告诉记者:“两名劫匪,一名重伤被送去医院急救,另外一名被撞倒后也受了伤,但伤势不重,被周围的群众和治安联防队员当场抓获,被抢现金也当场被收回。”
  
  
  公安:涉案两疑犯都在掌握之中
  
  
  在了解事情经过后,有一对中年男女来到黑色小轿车旁整理证件、财物等东西,男子告诉记者:“因为这辆车,按公安的要求要拖走做调查,所以我先收拾一些东西。”记者随后追问女司机的身份,旁边的女子告诉记者:“对不起,我们现在真的不好透露,司机现在在派出所协助调查,案件还不知道如何定,我们都是她的朋友。”
  
  
  昨日,记者询问了顺德警方,他们告诉记者,“该案件还在调查当中,唯一可以透露的是涉案的两名驾驶摩托车的年轻男子,都在公安机关的掌握之中,女司机也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其余细节暂时不能向外界公布。”
  
  

女司机就是驾这辆车撞劫匪的。



劫匪的摩托车。



第一个劫匪在这里被撞下摩托车。


作者: 乌乌爱装嫩    时间: 2008-7-3 12:58

对坏人就该这样,对一个出纳来说公司的20w就是自己的命,你敢抢我的命,我就要你的命.
作者: m2p    时间: 2008-7-3 13:06

典型的防卫过当和以暴制暴。但不能怪老百姓,警察不是窝囊废就是加入黑社会,只能靠自己。
作者: chao998    时间: 2008-7-3 13:42

原帖由 m2p 于 2008-7-3 14:06 发表
典型的防卫过当和以暴制暴。但不能怪老百姓,警察不是窝囊废就是加入黑社会,只能靠自己。

请解释一下哪里防卫过当
作者: 炎阴阁墓节    时间: 2008-7-3 13:42

是抢夺而不是抢劫,很可能算防卫过当,无奈啊
作者: 驴子    时间: 2008-7-3 13:49

原帖由 m2p 于 2008-7-3 13:06 发表
典型的防卫过当和以暴制暴。但不能怪老百姓,警察不是窝囊废就是加入黑社会,只能靠自己。
在离十字路口的30米处,两名劫匪的其中一人因为轿车追赶,摩托车被迫高速转弯,被甩了下来

现场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民警告诉记者:“两名劫匪,一名重伤被送去医院急救,另外一名被撞倒后也受了伤,但伤势不重

重伤那个不是司机撞的,撞的那个伤势不重,可能不能算做防卫过当吧
作者: m2p    时间: 2008-7-3 13:52

我觉得应该是防卫过当:
第一,犯罪人在逃跑,而不是抢劫进行时。
第二,把人往死里撞
在德国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别人欺负人,打一个人,这个人拿刀还击将人刺伤。最后那些欺负人的人没什么重罪,而这个本来的受害人却因为持械伤人被重判。
主要这个女司机后来成心逆行撞摩托车,当然已经超过了防卫的范围,完全可能另开一案被起诉。
作者: 乌乌爱装嫩    时间: 2008-7-3 13:57

钱要是被抢了追不回来估计比防卫过当被判刑还惨,所以这么做是对的.
作者: m2p    时间: 2008-7-3 14:04

这个女司机的行为当然有其合理性,尤其是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之下。但法律是死条文,在此规定之下,追回款项应该是警察的事情。好比有人马路上被小偷偷了钱包,为了拿会钱,追了小偷,而且拿刀把他砍死,这样的行为当然失当。就算是警察去追击也应该采取合适的方法,如果对方没有武器还击,警察也不能边追边开枪。美国警察追匪徒,也不敢这么不计死活的去撞车。
这种事情在中国是合理的,所以警察法官也会同情这个女司机,而且这两个抢劫犯也不会有本事去给她在法律上纠缠。如果发生在德国,这个女司机可能比那两个抢劫犯判得还重,人家是抢劫,她却可能是蓄意谋杀。
作者: m2p    时间: 2008-7-3 14:44

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8-7-3 15:36 发表

抢夺或者抢劫过程的完成不仅仅包括从受害者手中抢过钞票的那一瞬间,而包括之后的逃离过程。
本案中抢匪逃跑的过程是携带所抢款项的,也就是抢劫(有敲破车窗玻璃的情节,是否可以认定为抢劫有待商榷)过程在依然 ...

其实问题不在于过当上,而在于是否是防卫。
我在马路上被人抢包,然后我追他,追上他,用刀把他砍倒,拿走我的包,整个这个行为算是正当防卫或者是防卫过当的范畴吗?防卫过当是轻罪,当伤人可能就是重罪了。至于你所定义抢劫过程是否彻底结束,可能逃离,甚至他们逃离结束分赃都可以算在一次抢劫过程之中,但他们逃离的那一刻,对女司机的威胁已经结束,在没有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伤人本来就已经不是正当防卫了。
作者: 炎阴阁墓节    时间: 2008-7-3 14:47

这显然不是抢劫而是抢夺阿,算了,反正大家都外行
作者: 驴子    时间: 2008-7-3 14:49

原帖由 m2p 于 2008-7-3 14:44 发表

其实问题不在于过当上,而在于是否是防卫。
我在马路上被人抢包,然后我追他,追上他,用刀把他砍倒,拿走我的包,整个这个行为算是正当防卫或者是防卫过当的范畴吗?防卫过当是轻罪,当伤人可能就是重罪了。至于你所定义抢劫过程是否彻底结束,可能逃离,甚至他们逃离结束分赃都可以算在一次抢劫过程之中,但他们逃离的那一刻,对女司机的威胁已经结束,在没有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伤人本来就已经不是正当防卫了。

威胁并没有结束,后果依旧存在

拿杀小偷和这个比不妥当,追上小偷之后,除了用刀砍倒,还有很多别的方法拿回失窃之物并且抓住小偷
可是在这个案子的情况下,除了用车子来阻止劫犯逃跑,还有别的可行之路吗?还是说,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就只有让劫匪逃走?
作者: 楼上没有牛了    时间: 2008-7-3 14:52

原帖由 m2p 于 2008-7-3 14:52 发表
我觉得应该是防卫过当:
第一,犯罪人在逃跑,而不是抢劫进行时。
第二,把人往死里撞
在德国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别人欺负人,打一个人,这个人拿刀还击将人刺伤。最后那些欺负人的人没什么重罪,而这个本来的受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下列人犯,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是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是通缉在案的;三是越狱逃跑的;四是正在被追捕的。”“扭送”是中国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公民抓住人犯后,应立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擅自拘禁。虽然抓捕时可以使用一些暴力手段,但是不能故意造成人犯的伤亡(某些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除外);而且,因为使用暴力手段而过失造成人犯伤亡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破法律,不能故意造成人犯伤亡的暴力,谁给演示一下,除非做三个俯卧撑

作者: m2p    时间: 2008-7-3 14:55

原帖由 驴子 于 2008-7-3 15:49 发表

威胁并没有结束,后果依旧存在

拿杀小偷和这个比不妥当,追上小偷之后,除了用刀砍倒,还有很多别的方法拿回失窃之物并且抓住小偷
可是在这个案子的情况下,除了用车子来阻止劫犯逃跑,还有别的可行之路吗?还 ...

一个人抢走你的包和偷走你的包,难倒处理还有什么区别吗?不见得警察抓小偷就厉害,或者你开车撞抢劫犯比撞小偷有把握?情理上当然不容易接受,但这种工作理论上应该是警察的工作,只是全世界的警察基本上都不解决这种问题。但这么规定也是为了人民好,如果人人都学这个女司机被抢马上开车去撞,而且还违反交通规则的去撞,最后受害的无辜老百姓肯定比犯罪分子多。
这里有正当防卫的定义 http://www.hongen.com/proedu/flxy/flss/fd/xfx/xf060204.htm, 我觉得这件事不符合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其实这些好像初中还是高中还学过,记得那时老师为了教育我们还特别讲过,意思就是告诉我们那帮成天惹事的同学,别以为自己有理就可以为所欲为。

[ 本帖最后由 m2p 于 2008-7-3 15:59 编辑 ]
作者: m2p    时间: 2008-7-3 14:58

原帖由 楼上没有牛了 于 2008-7-3 15:52 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下列人犯,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是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是通缉在案的;三是越狱逃跑的;四是正在被追捕 ...

正当防卫基本上是告诉你,你不能先动手,你不能先动家伙,对方收手,你也必须收手。。。至于这个关于扭送的法律是说给犯罪分子的亲人朋友的。我们早就被教育过了,救溺水的人要先受过相关训练,对付犯罪分子要靠警察叔叔。
作者: 驴子    时间: 2008-7-3 15:01

我觉得这个还是要看劫匪受伤程度来判断,不过我不是学法律的,不知道在法律上,这个是肯定属于防卫过当,还是处于视具体情况而定的范围之内
作者: m2p    时间: 2008-7-3 15:04

原帖由 驴子 于 2008-7-3 16:01 发表
我觉得这个还是要看劫匪受伤程度来判断,不过我不是学法律的,不知道在法律上,这个是肯定属于防卫过当,还是处于视具体情况而定的范围之内

我现在觉得这都已经超过的防卫的范围。至于按伤的程度可能对量刑重要,但定罪却可能不是第一要素。她开汽车逆行撞摩托车,首先逆行是故意,其次汽车相对摩托车在交通系统内有明显优势。好比我故意开车去撞人,就算我没有撞到人,对方也可以告哦蓄意谋杀。
作者: 楼上没有牛了    时间: 2008-7-3 15:21

原帖由 m2p 于 2008-7-3 15:58 发表

正当防卫基本上是告诉你,你不能先动手,你不能先动家伙,对方收手,你也必须收手。。。至于这个关于扭送的法律是说给犯罪分子的亲人朋友的。我们早就被教育过了,救溺水的人要先受过相关训练,对付犯罪分子要靠警 ...


一直不理解啥叫扭送,是必须用夺命剪刀脚,还是抓到歹徒后必须捆成麻花状,才能体现这个扭字.
作者: 楼上没有牛了    时间: 2008-7-3 15:22

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8-7-3 16:19 发表

不一定,无限防卫就不属于这样。
如果看到一个人男人正在强奸一个女人,我过去二话不说直接把那个男人打死,(我是先动手的吧?)我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就是,你上去把歹徒强奸一遍.
防卫过当就是,你把歹徒强奸了一百遍啊一百遍.
作者: m2p    时间: 2008-7-3 15:25

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8-7-3 16:19 发表

不一定,无限防卫就不属于这样。
如果看到一个人男人正在强奸一个女人,我过去二话不说直接把那个男人打死,(我是先动手的吧?)我属于正当防卫。

这个倒是法律也规定了,正在进行的强奸或者绑架等行为,如果把犯罪人打死白打。
作者: m2p    时间: 2008-7-3 15:31

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8-7-3 16:24 发表

当然是有区别的吧!性质上抢劫和盗窃相差十万八千里。
如果那个人抢的不是钱,而是小孩呢?你认为也没区别?
是否防卫过当这一点在法庭上律师和公诉方绝对有得争,但是焦点是应该集中在:携款逃跑时抢劫和抢夺过 ...

当然如果谁有好的律师就会占很大的便宜。但大家如果在德国遇到这种事情还是要小心,防卫的度一定要掌握好,一不小心就可能最后自己比犯罪分子的罪还重。尤其是这种情况造成了无辜第三方的伤害,违反交通规则的是你,撞人的是你,德国人一个案一个案的审,最后就什么都说不清了。
作者: 楼上没有牛了    时间: 2008-7-3 15:34

原帖由 m2p 于 2008-7-3 16:31 发表

当然如果谁有好的律师就会占很大的便宜。但大家如果在德国遇到这种事情还是要小心,防卫的度一定要掌握好,一不小心就可能最后自己比犯罪分子的罪还重。尤其是这种情况造成了无辜第三方的伤害,违反交通规则的是你 ...


还有就是得造势,以达到不放不足以平民愤的效果.
作者: m2p    时间: 2008-7-3 15:53

原帖由 chunzi412 于 2008-7-3 16:45 发表


我觉得说的不是很对,当然大家的安全很重要,但是社会还是需要一些正义的声音的,许多不法之徒就是因为大家害怕,胆怯所以在光天化日之下,行凶。我觉得报警是一种方法,但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应该提倡和坏人斗争一 ...

我100%同意你的观点,甚至我感情上支持在警察部门腐败无能的情况下以暴制暴,只是有时要避免给坏人有机可乘。
作者: 小泽利亚    时间: 2008-7-3 17:18

原帖由 我本善良 于 2008-7-3 13:56 发表
“公安:涉案两疑犯都在掌握之中


第一,如果不撞的话,恐怕涉案两疑犯永远都不会" 在掌握之中 "了。

第二,最后怎么判就看谁的关系硬了。

第三,没了。。。。。
作者: 炎阴阁墓节    时间: 2008-7-3 17:22

原帖由 chunzi412 于 3-7-2008 16:53 发表


好像对于防卫过当的说法,近几年已经改了,并不是你说的人家动手你才能动手,而是在你的生命确实受到威胁的时候,你就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制服或者击毙罪犯。当然,以制服为主。但是,我记得老师也和我们说过,根据 ...

关键是本案应该不构成抢劫,仅仅是抢夺,如果构成抢劫的话适用无限防卫,随便杀。记得有个案例,说是飞车党抢东西的时候被打下车致伤,抢夺受害者也被起诉了(忘了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了)。
作者: 炎阴阁墓节    时间: 2008-7-3 17:22

原帖由 小泽利亚 于 3-7-2008 18:18 发表


第一,如果不撞的话,恐怕涉案两疑犯永远都不会" 在掌握之中 "了。

第二,最后怎么判就看谁的关系硬了。

第三,没了。。。。。

太实在了,唉。给我们留点YY的空间么....
作者: links1982    时间: 2008-7-3 19:05

把钱拿回来 ,才是王道。强者建立法律,弱者遵守法律。
作者: RSPCA2001    时间: 2008-7-3 22:33

原帖由 chao998 于 2008-7-3 14:42 发表

请解释一下哪里防卫过当


应该是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指罪犯对你实施的危险性犯罪行为的时候你作出的反抗,此案东西以被夺走,对女司机的犯罪行为已经停止,在撞人就是防卫过当了。不过在中国,此案情有可原,但是要是被撞的罪犯起诉女司机的话还是有些麻烦的。
作者: 囧rz    时间: 2008-7-3 22:55

原帖由 楼上没有牛了 于 2008-7-3 16:22 发表


正当防卫就是,你上去把歹徒强奸一遍.
防卫过当就是,你把歹徒强奸了一百遍啊一百遍.

赞!
作者: chenguanzhong    时间: 2008-7-4 07:21

原帖由 chunzi412 于 2008-7-3 16:45

我觉得说的不是很对,当然大家的安全很重要,但是社会还是需要一些正义的声音的,许多不法之徒就是因为大家害怕,胆怯所以在光天化日之下,行凶。我觉得报警是一种方法,但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应该提倡和坏人斗争一 ...


有道理
作者: 小白    时间: 2008-7-4 08:59

原帖由 RSPCA2001 于 2008-7-3 23:33 发表


应该是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指罪犯对你实施的危险性犯罪行为的时候你作出的反抗,此案东西以被夺走,对女司机的犯罪行为已经停止,在撞人就是防卫过当了。不过在中国,此案情有可原,但是要是被撞的罪犯起诉女司机 ...

已经停止应该是把钱已经还给了女司机吧。
作者: RSPCA2001    时间: 2008-7-4 09:22

原帖由 RSPCA2001 于 2008-7-3 23:33 发表


应该是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指罪犯对你实施的危险性犯罪行为的时候你作出的反抗,此案东西以被夺走,对女司机的犯罪行为已经停止,在撞人就是防卫过当了。不过在中国,此案情有可原,但是要是被撞的罪犯起诉女司机 ...
原帖由 小白 于 2008-7-4 09:59 发表

已经停止应该是把钱已经还给了女司机吧。


停止不代表没了啊,犯罪行为已经存在了,不过抢钱了后不再继续实施了(比如继续抢其它的oder OOXX)
作者: m2p    时间: 2008-7-4 09:42

其实把例子放大一点就看出她是防卫过度或者算是事后防卫。她这次是马上就追上了,如果她是追了一天,最后在匪徒家门口将起撞伤,难道还是正当防卫吗?这是报仇。女司机最后那个撞击太故意了,如果是追击过程中非故意发生严重碰撞,还好说。但她是逆行去对撞,这是故意伤害。
如果非要把逃离算在抢劫行为的进行时,那他们在策划寻找目标等等都可以算做正在进行的抢劫。但如果在他们抢劫实施前,这个女司机怀疑他们要抢劫,而开车去撞他们,这叫事前防卫,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看一个案例吧:http://www.cnedu.cn/news/2006/7/ta1754394639717600214896.html
 2004年8月1日晚10时40分,黄某驾驶一辆浅绿色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家居建材区附近开车撞向不久前抢劫自己的劫匪,导致其中一名劫匪当场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司机黄某被抓获,9月9日被逮捕。

  法院以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赔偿死者父亲36998.78元。

  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为追回被抢财物,以驾车撞人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姜某与其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某的不法行为已经结束。此后姜某挥动水果刀,其行为是为阻止黄某继续追赶,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紧迫性不法侵害。故黄某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黄某作为普通公民可以采取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自救行为,但是黄某的行为明显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以及附带的民事责任。同时本案被害人姜某自己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对黄中权减轻处罚

[ 本帖最后由 m2p 于 2008-7-4 10:43 编辑 ]
作者: pony14    时间: 2008-7-4 09:51     标题: Wikipedia 大陆法系刑法>正当防卫(die Notwehr)的构成5要件>5-2.侵害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侵害现实存在
2.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

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3.具有防卫意识
4.针对侵害人防卫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作者: pony14    时间: 2008-7-4 10:02     标题: 来源: 代县司法局网站 作者:司法局办公室 发表日期: 2008-3-2

但究竟怎样认定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以及是否以侵犯他人法益已经开始为标准,刑法学界争论很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直接面临说、进入侵害现场说、着手说与综合说等。  

(1)进入现场说强调以犯罪人进入到现场为标准来作为不法行为的开始标准,但行为人进入了现场到实施犯罪行为,需要一定的时间间隔,而且我们很难判断行为人究竟是要实施犯罪还是其他,很难判断行为的方式,似乎不太适时。因此,该说侧重保护了防卫人利益,但忽视了犯罪人的一些的权利。有其不合理性。  

(2)直接面临说强调要直接面临不法侵害人时才可以开始防卫行为,这是不利于保护防卫人利益的,某些情况下,虽然不法侵害尚未着手实行,但合法权益已直接面临侵害的危险,不实行正当防卫就可能丧失防卫的时机,等到直接面临时,往往会来不及防卫就已经遭受侵害了,此时,在时间要求上过于苛刻,不利于正当防卫的实施。  

(3)着手说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有时难以认定怎样才算着手,而且对于一些突发性的犯罪,往往从着手到行为的结束需要的时间很短暂,而此时要求犯罪人开始着手才实施防卫行为似乎不妥。只有在那些有预谋的,有计划的故意犯罪中采取着手说比较适宜。
(4)综合说解决了上述观点的不足之处,即原则上以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作为不法行为开始的标准,但当法益面临被侵犯的紧急危险时,可以采取防卫行为。这既有利于充分保障防卫者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犯罪人的一些应有利益,因此比较合理。 

http://www.dxsfj.gov.cn/showart.asp?id=34

[ 本帖最后由 pony14 于 2008-7-4 11:45 编辑 ]
作者: 我本善良    时间: 2008-7-4 10:24

原帖由 pony14 于 2008-7-4 11:02 发表
但究竟怎样认定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以及是否以侵犯他人法益已经开始为标准,刑法学界争论很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直接面临说、进入侵害现场说、着手说与综合说等。  

(1)进入现场说强调以犯罪人进入到现场为 ...

够专业
作者: 楼上没有牛了    时间: 2008-7-4 11:04

原帖由 pony14 于 2008-7-4 11:02 发表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267004983&ptid=317233][/url]
但究竟怎样认定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以及是否以侵犯他人法益已经开始为标准,刑法学界争论很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直接面临说、进入侵害现场说、着手说与综合说等。  

(1)进入现场说强调以犯罪人进入到现场为 ...


啥时候算开始
强奸犯裤子已经脱了,JJ已经翘了,这时候算不算开始犯罪,还是必须得进去了才开始掐秒表?

啥时候算结束?
是不是只有在俯卧撑的时候才算?强奸犯拔出来就算?受害人被颜S这会儿手起刀落算不算过当?

一直觉得防卫过当是刑法里最操蛋的两条之一.
还有一条是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NND猪肉都涨成啥样了还拿十万作标准,买不了几头猪的钱就从十年跨到花生米,步子大了点吧.浴室拘禁的涨点价行不?简直形同虚设,能不能说清楚点多少万无期,多少万打靶.

作者: 楼上没有牛了    时间: 2008-7-4 11:24

原帖由 炎阴阁墓节 于 2008-7-3 18:22 发表

关键是本案应该不构成抢劫,仅仅是抢夺,如果构成抢劫的话适用无限防卫,随便杀。记得有个案例,说是飞车党抢东西的时候被打下车致伤,抢夺受害者也被起诉了(忘了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了)。


抢劫和抢夺啥区别?是不是一定要口头正式通告:严肃点,我们正打劫呢.
作者: 卟呤铁    时间: 2008-7-4 11:41

原帖由 楼上没有牛了 于 2008-7-4 12:04 发表


啥时候算开始
强奸犯裤子已经脱了,JJ已经翘了,这时候算不算开始犯罪,还是必须得进去了才开始掐秒表?

啥时候算结束?
是不是只有在俯卧撑的时候才算?强奸犯拔出来就算?受害人被颜S这会儿手起刀落算不算过当?
...

这就有时候让别的力量介入也成为可能了,怎么界定他妈的情节严重,这种法律纯粹调戏人。
别忘了还有个party内的处罚,纯粹就是减轻惩罚的垫子。
目前不赞成搞三权分立,但最起码立法得规矩点吧?
作者: 驴子    时间: 2008-7-4 11:44

原帖由 楼上没有牛了 于 2008-7-4 11:04 发表


啥时候算开始
强奸犯裤子已经脱了,JJ已经翘了,这时候算不算开始犯罪,还是必须得进去了才开始掐秒表?

啥时候算结束?
是不是只有在俯卧撑的时候才算?强奸犯拔出来就算?受害人被颜S这会儿手起刀落算不算过当?

一直觉得防卫过当是刑法里最操蛋的两条之一.
还有一条是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NND猪肉都涨成啥样了还拿十万作标准,买不了几头猪的钱就从十年跨到花生米,步子大了点吧.浴室拘禁的涨点价行不?简直形同虚设,能不能说清楚点多少万无期,多少万打靶.

这种事情,没有一个法律能规定的合情合理,具体情况需要法官根据案情决定,防卫过当不操蛋,不然你偷个东西,被偷的把你砍了也算应该?

贪污的标准,一条法律的修改哪有那么容易和快?猪肉才涨了多少个月?你就指望法律能马上相应更改?如果一条法律的修改那么容易,那还叫法律吗?
作者: 楼上没有牛了    时间: 2008-7-4 12:20

原帖由 驴子 于 2008-7-4 12:44 发表

这种事情,没有一个法律能规定的合情合理,具体情况需要法官根据案情决定,防卫过当不操蛋,不然你偷个东西,被偷的把你砍了也算应该?

贪污的标准,一条法律的修改哪有那么容易和快?猪肉才涨了多少个月?你就 ...


你偷俺葱,俺剁你手,那当然是过当了.现在对防卫人条条框框限得太死了,没有施瓦辛格的块,没有诸葛亮的头脑,不能充分预见事态发展,不小心就过当了,然后活该吧.法律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还是把条条框框限制在犯罪人身上吧.后面有人开车追,就该预见到被撞的危险,所以就该束手就擒,不小心撞死咋办,活该吧.拿到你偷葱的案子上来说,你偷俺家葱,俺发现了,举起菜刀怒喝"放下",你就老老实实束手就擒,否则手起刀落纯属活该,应该想得到的.
这种破法律,只会让犯罪分子愈加猖獗.如果一个法律不能有效预防犯罪,那就该改改了.
贪污这条,如果没记错都多少年没动了.猪肉涨价前N久就很多人呼吁修改了.

对有些事情,的确不能期待太高,比如现任高法院长,合肥师范历史系毕业,当过党委书记,公安局长,简历上没有一天是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然后就进了中央政法委员会,现在当到高法院长.社会大学和家里蹲大学法学院出身,没在法官席上坐过的,反而当一国总法官了.多少让人觉得比较诡异.
作者: 楼上没有牛了    时间: 2008-7-4 12:25

不过对最高检察长的印象很好
作者: 驴子    时间: 2008-7-4 12:29

德国改一条法律要多少年?
作者: RSPCA2001    时间: 2008-7-4 18:12

原帖由 楼上没有牛了 于 2008-7-4 12:04 发表


啥时候算开始
强奸犯裤子已经脱了,JJ已经翘了,这时候算不算开始犯罪,还是必须得进去了才开始掐秒表?

啥时候算结束?
是不是只有在俯卧撑的时候才算?强奸犯拔出来就算?受害人被颜S这会儿手起刀落算不算过当?
...

强奸犯必须要把被害人的自由控制住,才能脱裤子翘JJ吧,也就是第一步的时候就是犯罪了,完全可以反抗了,不用等脱裤子了:handdance:
作者: RSPCA2001    时间: 2008-7-4 18:15

原帖由 楼上没有牛了 于 2008-7-4 12:04 发表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NND猪肉都涨成啥样了还拿十万作标准,买不了几头猪的钱就从十年跨到花生米,步子大了点吧.浴室拘禁的涨点价行不?简直形同虚设,能不能说清楚点多少万无期,多少万打靶.
...


瞎说,现在十万几十万的党内自己消化了,警告一下就行了,倒是最不合理的是“巨额财产来历不明“,最高才5年徒刑,也就是你要是本是大或是查案的太dumm,几千万查不出来来源,你最高也就5年
作者: -现任上帝-    时间: 2008-7-4 22:16

让上帝教育一下大家吧!
碰到这种情况应该先冷静下来,从容的摇下车窗玻璃,清清嗓子,对抢劫犯喊:
"我现在宣布作为一个抢劫犯的你的权利- -(1)你可以放下劫款,主动投向,我将会使用和平,和谐的手段,将你"扭送"公安机关,并确保你的人生安全。
(2)选择放弃投向的权利,同我生死一搏,那我将不顾一切跟你拼命。
(3)如果你继续逃跑或者不做回应不肯投降,都将导致第(2)项强制进行。

背熟一下,以后就可以临危不乱了。补充一下,在喊话的时候开启手机录音作为证据,效果更佳。
作者: chenguanzhong    时间: 2008-7-5 09:08

很有潜力的帖子
作者: 尹梦梦    时间: 2008-7-5 14:11

又是一个很霹雳的帖子,里面一群霹雳贝贝在发电。
作者: kaitian    时间: 2008-7-6 18:19

被雷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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