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一名老党员致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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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mhxy18
时间:
2007-12-21 15:49
标题:
一名老党员致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的公开信
关于严肃查处山东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然渎职枉法,对抗市委,
致当事人两次赴京自杀的恶性事件的
申 诉
尊敬的胡锦涛总书记:
您好!
我叫张胜利,男,汉族,现年55岁,中共党员,任山东省金乡县外经贸局主任科员,住金乡县经济园七道街59号。现依据党章第一章第四条第八款规定的党员权利“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故请求总书记责成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然渎职枉法、对抗市委、致当事人两次赴京自杀的恶性事件。还法律以尊严!还百姓以公道!还党的领导以权威!
我的儿子张义与合伙人于2005年5月6日与本县“盛源蒜业有限责任公司”业主张德亮签定了仓储合同,并依约交付定金10000元,入库圆葱19060袋。准备销售时,对方多次拒绝验提货(有录音、录像、公证书、鉴定部门证言为证)。2006年6月23日,济宁仲裁委下达[济仲裁字(2006)第9号]裁决书,裁令对方赔偿张义经济损失379740元,并返还定金10000元。对方拒不偿付,张义遂提请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竟在未调阅案卷,连卷中任何证据均未看到的情况下,全面违背法律及法院自身作出的济中发(2005)88号文件规定,凭空进行了所谓的“审查”后,捏造了连对方都不敢讲的且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所谓两大理由,违法、违规、逾期下达[济执字(2006)第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张义一方存到对方库内的货,对方看也不让看,并恶意违约将之“灭失”,张义一方至今“钱、货皆空”!依法对方将“货物灭失”,或者赔钱或者赔货,天经地义!可是,就连如此清楚的案子和浅显的道理,法院也枉法裁定“不予执行”,法律的公平何在!
张义一方对此枉法裁定不服,多次请求启动“院长监督程序”予以撤销该枉法裁定。并多次恳请中共济宁市委书记孙守刚责令法院予以纠正,但法院在没有一位院长或法官敢说:“此裁定并无任何不当或错误”的情况下,仍违法以裁定书之外的所谓理由,拒不撤销该裁定。
由于法院公然枉法,造成张义的巨额损失无法追偿,给其家庭造成巨大灾难。84岁高龄的祖母在北京动大手术后,因无钱无法遵医嘱进行后续治疗;父亲重病在身,年需万余元;母亲高血压,因此事气得昏厥倒地,仅作简单治疗,因无钱已停医;姐姐因无钱治疗,现生活已无法自理,生命垂危;为还债卖掉了为其结婚用的房子;现尚欠债数万元,要债的整日登门催债,全家人整日以泪洗面,生不如死。
为申冤,张义先后向您及温家宝总理、吴邦国委员长;山东省委书记张高丽及省长韩寓群,中共济宁市委书记孙守刚;数十家国内外著名网站及媒体发出“鸣冤血书”!但法院仍拒不纠正。
如此赤裸裸地枉法突破了百姓可以忍耐的极限,欺法太甚!欺民太甚!当事人气愤至极,遂两次到天安门广场、天安门城楼自杀(其中一名正局级领导),以死鸣冤!均被内卫部队和警察强行拦阻,自杀未果!
随即,中共济宁市委紧急组成三个由市纪委、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法院、仲裁委、人大、法制办及法律专家组成的调查组彻查此案。调查组历经2个多月的调查,确认张义反映的问题属实。法院确系是在未看任何卷宗证据的情况下,凭空作出的枉法裁定。要求检察院“加大执法力度”,要求法院“自查自纠”。但法院竟胆大包天,公然对抗市委,仍迟迟不予纠正。为此,中共济宁市委于2007年6月1日再次召开紧急联席会议,要求法院迅速作出决定,予以纠正。但济宁市中级法院仍至今未予纠正。随后,张义又向新到任的山东省委书记李建国反映,以求尽快纠正此枉法事件,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更令张义十分气愤的是:法院应“公平”“一手托两家”,不得唆使任何一方为其提出任何主张。但法院为绕开枉法问题,绞尽脑汁,又唆使对方以所谓“仓储费”问题为由,另行起诉张义。而“仓储费”问题,经咨询“因货物已灭失,对方无权主张仓储费”是国内多位著名法律专家和律师的共识(有北京大学法学专家杨紫烜教授及多位著名律师的答复为证)。在中级法院的唆使下,对方先是到仲裁委以“仓储费”为由申请仲裁,仲裁委以“此问题已在仲裁书中处结”为据,未予受理。后对方又到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金乡县人民法院下达(2006)金民二初字第708号裁定书,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方服从裁定,未提起上诉,依法(2006)金民二初字第708号裁定书,已为生效法律文书,具无可置辩的法律效力。但济宁市中级法院不惜以继续枉法为代价,象赌红了眼的赌徒一样,又唆使泗水县人民法院,在对方未提交由其受理的起诉状的情况下,异地受理,并公然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情况下,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的规定,违法下达(2007)泗民二初字第308号裁定书,作出与金乡县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完全相悖的裁定。同一案件、同一案由出现两个截然相反的裁定,一个是已生效的裁定,一个是尚未生效的裁定,确实令人啼笑皆非!枉法枉到如此可笑的地步,自己打自己的脸,法律竟被他们践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不仅违背“不起诉、不受理”和“司法公平”、“司法统一”的法理原则,而且完全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更是枉法的继续,是对法律的挑战!
国家的飞速发展和法制的逐步健全,压缩了贪官污吏及枉法法官的生存空间,因而他们对此咬牙切齿,恨之入骨。他们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做为祸害百姓的工具,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精心构建自己为所欲为的独立王国,逆“六中全会”和“十七大”精神而动,胆大包天,为所欲为。他们口口声声“依法治国”“独立执法”“一切纳入法律轨道”,实质是向党和人民要权,反过来祸国殃民!他们的目的无非是削弱和摆脱党的领导,实现自己的私欲。执法者也枉法,再完善的法律也是虚设。执法者枉法而不纠,以致法律越完善越为他们枉法提供更多的渠道和空间。回想“毛泽东时代”,法律条文可谓不多,但由于对枉法者“罪加一等”,“重视立法,更重视执法”,所以公然枉法者极为罕见!而现在极为重视“立法”,但却忽略了“执法”,以至枉法现象越演越烈,枉法手段日趋卑鄙,导致“法院枉法”已成为当今中国最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他们虽为少数人,但能量极大。他们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吞噬着改革成果,“千里之堤,溃于蚊穴”,久之,则“党将不党,国将不国”!纵观中外法制史,枉法者大多采取伪证制造冤案,尚未敢撕下最后一片遮丑布。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济宁市中级人民? 竟懒得连连伪证也不用了,赤裸裸的公然枉法! 济宁市中级法院公然渎职枉法,对抗市委,拒不纠正,玩弄法律于股掌,蹂躏百姓于水火的行为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老百姓气愤地说:真没想到一向以“公平、正义”而自居的法院竟连“黑道”都不如,“黑道”明码分成,“白道”是暗地吸血,这样折腾百姓,百姓还咋活?!多家媒体前往中级法院调查采访被拒后,也气愤地说:枉法枉到如此地步,连脸也不遮上一点了,真是令人不可思议和震惊!
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也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有能力领导中国,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的大救星,是人民的保护神,这是被实践证明的颠覆不破的真理!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以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为前提。鉴于这种特色,不能任由任何组织和部门以任何理由削弱以致摆脱党的领导。我国非西方的“三权制衡”,只有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只有党才是对各级各单位各部门的唯一最终“制约和制衡”力量,法院也理应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把“直接执法权”交由法院,但应运用“直接执纪权”制约法院。如果党作为唯一的最终制约力量,也无法约束法院枉法,那不成了法院可以任意枉法而“有法无天”了吗!“有法必依”是前提,“违法必纠”是保证,只有“违法必纠”,才能保证司法公平公正的实现,对此山东省人大在《关于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中有明确规定。如果党组织作为保护老百姓的最后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线,也被枉法者轻意突破,老百姓有冤还能再向谁申诉,还有谁能为老百姓申张正义,“公平、正义”如何实现!“和谐社会”如何构建!
济宁市中级法院凌驾于党的领导之上,公然对抗市委、姿意渎职枉法,为所欲为,祸害百姓,是对党的领导权威的挑战!是对正义的挑战!是对法律的挑战!该地区继出现“下跪市长”“自杀信访局主任”,现又出现“自杀未果局长”,又即将发生“16人集体自杀事件”,该地区一再出现恶性事件,不得不令人深思“那里还是共产党的天下吗”!
由于济宁市中级法院公然渎职枉法,对抗市委,而拒不纠正,现当事人情绪十分激愤,精神濒临崩溃,事件几近失控。此恶性渎职枉法事件如不能得到迅速而公道的解决,极易造成多名当事人集体自杀的惨剧!为此,恳请总书记责成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此恶性渎职枉法事件,并依据党章第一章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给以负责的答复”为盼!
此致
敬礼!
中共党员、山东省金乡县外经贸局 张胜利
电 话:0537-8753800
手 机:15965105099
2007年12 月20日
作者:
小章鱼
时间:
2007-12-21 17:17
真不知道lz把这个发这里来有什么用
一个事情每个分论坛都发一次有意义么,国内的事情就那样了,有不满的上访去...在这嚷嚷有P用
这里是留学生论坛,被屏蔽了那是活该
别有用心搞摸黑分裂工程的还是省省吧......没几个人把这当回事的唉.......
都跟轮子样搞得跟个丧家之犬似的好看么
作者:
zmhxy18
时间:
2007-12-22 10:42
祸国殃民!
作者:
zmhxy18
时间:
2007-12-23 01:33
法官枉法,大乱 天下!
作者:
zmhxy18
时间:
2007-12-23 14:19
不准祸害咱们的老百姓!
作者:
青城
时间:
2007-12-23 14:42
嗯。lz有你的言论自由。
不过这样有意思么。
作者:
zmhxy18
时间:
2007-12-24 02:03
无法无天的法官,祸害百姓天理不容!!!
作者:
zmhxy18
时间:
2007-12-26 13:19
作者:
女友
时间:
2007-12-27 10:42
不准强奸法律,祸害老百姓!
作者:
女友
时间:
2007-12-28 01:44
作者:
pjz
时间:
2007-12-28 18:26
真服了你了,还弄个马甲来顶贴。这么执着……你发在这又有什么用呢?建议你发到天涯去,发到那还有点用。
作者:
女友
时间:
2007-12-29 15:15
在中国法官已成为最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作者:
zmhxy18
时间:
2008-2-10 02:50
呼唤公平正义!不准祸害老百姓!此帖转自人在美国论坛[bbs.heaven001.com],本贴地址:
http://bbs.heaven001.com/viewthread.php?tid=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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