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185条规定了侮辱罪,186条污蔑罪,187条诽谤罪。用通俗的话说,侮辱是一种用意见表达或者价值判断的方式来贬低你的人格好名誉;污蔑是俗话说的传谣,就是你宣称一件你并不敢断定真实的事情,只是听别人这么说,你就说了,而这件事情是虚假的并且侮辱了他人的人格;诽谤就是你自己造了一个侮辱别人的事情,而这个事情根本就不存在。! a- g/ P( k%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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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什么是侮辱的界定并不复杂,说中国学生是间谍已经是极大的侮辱了,这个没有太大的论证难度。2 j2 x! v! e: K7 S;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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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的是谁受到了侮辱?文章除了少数几个地方,大体上并没有指向某个具体的个人,而是统称中国人,中国机构,中国谍报机关,中国商人,中国留学生等等。一个注册的法人团体,是有法律上的被侮辱能力的,这个团体可以提起控告。而一个松散人群,被集体的侮辱了,这个集体或者这个集体中的个人能否提起控告,在德国战后的司法判例中一直有争议。比如“女人都是傻子”,“犹太人是虱子”,“联邦国防军成员是杀人犯”,这些言辞能否构成侮辱,集体名称下的每个具体的人有没有权利去维护自己的尊严,是一个很难的问题。从50年代以来德国联邦法院的判例来看,基本上承认了集体侮辱这个概念的,但是集体本身是不能去控告起诉的,因为侮辱是通过集体称号具体的侮辱了这个集体中的每一个人。集体侮辱要成立的前提是,这个集体的成员要能明确的被界定出来。犹太人是虱子,本来也是不能界定的,所以这个上个世纪50年代著名的案例颇多周折,最后联邦法院的意见是:通过具体的上下文,确定这里的犹太人指的是受到纳粹迫害二战后生活在德国的犹太人,所以这些犹太人是可以被界定的。而在另一个案例中,有人宣称“战后所有参加过清理纳粹运动的人都是罪犯”,这个案子虽然开始被定位侮辱罪,可是最后被联邦法院推翻了,因为参加过清理纳粹运动的人是无法具体界定的。到了80年代初,在“联邦国防军成员都是杀人犯”的案子中,德国联邦法院再一次重申了集体侮辱的概念好原则,对联邦国防军的每个成员的侮辱罪成立。- J u2 i G# x! Z# l
! V" A$ U( I3 _. W @6 H0 Y在明镜周刊这篇文章中,大家一定要清楚,他们到底侮辱了谁。说他们侮辱了“中国人”,那你别去告了。说他们侮辱了在德国的中国人,那胜诉的可能性也极小。我细读了这篇文章,发现作者异常阴险,仿佛知道刑法的规定一样,尽量减少可以界定的因素。但是他们胆子太大了,最终也还有疏漏的地方。“全德国一共有27000名中国留学生”,这个人群或者说集体是可以界定的,他们已经帮我们界定了。然后,“每个出国的学生都欠国家一笔债,要用告密来偿还”,我想这已经没有什么疑问了,他们具体的侮辱了我们这帮学生,我们这27000名留学生。我们每个人,也只能由每个具体的人来控告他们。但是我们这样的控告还是有点瑕疵的,因为狡猾的作者引用的是中国驻澳大利亚一名叛逃的外交官的话,不是他们编的。但这关系不太大,因为这是刑法186条中的“üble Nachrede”,实质就是传谣。, l/ F' G8 v0 N, b" r'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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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句对我们最有力的话,“拿奖学金的学生受制于使馆,不得不当间谍”。这种赤裸裸的侮辱已经到达了极点了。凡是拿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你们一告一个准!!!这个时候我很遗憾自己不是拿奖学金的,不是稀罕拿钱,而是有了这个身份,我就可以有力的控告他们。) M& M7 c+ u% S8 _) K8 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