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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OK,侵害他人名誉罪名肯定成立,是么 [打印本页]

作者: 天佑中华    时间: 2007-10-14 14:17     标题: OK,侵害他人名誉罪名肯定成立,是么

"德国天佑中华",看看天涯发贴注意事项:         4.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你说我写的帖子是你写的,然后你父亲是某军区的是么.

最好你不是中国留学生,如果你是,我保留在国内起诉你的一切权利,告你冒充别人进行国家颠覆(我先不说你冒充别人诈骗),好吧!
如果你不是中国留学生,或者真是外国走狗,算你牛比.

让咱们把事情搞大,
越大越好.


[ 本帖最后由 天佑中华 于 2007-10-14 15:48 编辑 ]
作者: 天佑中华    时间: 2007-10-14 14:22

"德国天佑中华", 你不是说那些是你写的么?就是说你是我喽,
然后说你父亲是某军区的.

Ok,你这构成了诽谤把?

我告你就告大的,一告你诽谤,二告你本质是反国家谋求颠覆.

耍呗!

作者: 天佑中华    时间: 2007-10-14 14:37

咱走正常途径,别说咱不是法制国家

你不是冒充别人对别人家庭进行侮蔑和诽谤么,说了你就得负责.
你侵犯他人名誉罪名已经成立,不论德国或中国律师都得管.
要不咱叫Polizei,何如,呵呵

而且我在中国还告你企图颠覆国家.呵呵.

作者: 汉风    时间: 2007-10-14 14:40

原帖由 天佑中华 于 2007-10-14 15:37 发表
咱走正常途径,别说咱不是法制国家

你不是冒充别人对别人家庭进行侮蔑和诽谤么,说了你就得负责.
你侵犯他人名誉罪名已经成立,不论德国或中国律师都得管.
要不咱叫Polizei,何如,呵呵

而且我在中国还告你企图颠 ...


侵犯他人名誉罪名肯定是成立的,也不用是留学生,只要是有法律的地方都管侵犯他人名誉。国内警察管查ip,国内如果有朋友可以找人帮帮忙,如果ip是外国的比如德国的,在德国再找律师。

[ 本帖最后由 汉风 于 2007-10-14 15:44 编辑 ]
作者: 天佑中华    时间: 2007-10-14 14:46

原帖由 汉风 于 2007-10-14 15:40 发表


侵犯他人名誉罪名肯定是成立的,也不用是留学生,只要是有法律的地方都管侵犯他人名誉。国内警察管查ip,国内如果有朋友可以找人帮帮忙,如果ip是外国的比如德国的,在德国再找律师。


谢了,兄弟,
作者: wzhmao    时间: 2007-10-14 15:26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那个规定是个免责条款,在法则实施当中会大打折扣。这个条款对于上诉不充分。其本质在于网络运行商的免责。

现行中国法律在这些方面规定极其模糊,除非有强力介入,否则难以实施,针对对象包括法院、网络提供的运行商乃至于整个天涯用户群。针对对象很是广泛。
不过,用在圈子里混多年的经验告诉你,给钱,将法院和网络运行商都“拿下”,然后给钱给部分有威望和号召力的天涯网友,让它们帮你说话,可以增加旁证分量。

法院执法讲究成本的,对于这种有争议的案子一般不会理;涉及网络的案件,法院一般敬而远之,因为争议很大。除非你将各种成本自己承担。

此外,民事诉讼第64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这条非常重要。
作者: 天佑中华    时间: 2007-10-14 15:35

原帖由 wzhmao 于 2007-10-14 16:26 发表
那个规定是个免责条款,在法则实施当中会大打折扣。这个条款对于上诉不充分。其本质在于网络运行商的免责。

现行中国法律在这些方面规定极其模糊,除非有强力介入,否则难以实施,针对对象包括法院、网络提供的运 ...


多谢,强力介入没问题,"德国天佑中华"也是点儿低,不知道我现在精力有多少,呵呵,不就是个折腾么
作者: 驴子    时间: 2007-10-14 15:44

。。。
那你倒是告了没有啊?
作者: 天佑中华    时间: 2007-10-14 15:44

"德国天佑中华",你丫把柄算是被我抓到了,我哪天不爽了,我就告你,别以为我不敢,你看我不告你侵害他人名誉和企图颠覆国家的.

法律就是给你这种人预备的.

作者: 天佑中华    时间: 2007-10-14 15:46

原帖由 驴子 于 2007-10-14 16:44 发表
。。。
那你倒是告了没有啊?


随时可以告.
作者: wzhmao    时间: 2007-10-14 15:48

说实话,本来真不想回你的帖子。因为跟你讨论问题纯粹是生气。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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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才看了一些那个帖子,不知道怎么回事在杂谈里找到,到了天涯时空栏目。

不过我发现上面的若干帖子都是你写的啊!!??其中,还有以前争论过的。并且若干是你的原帖。这样比较麻烦。这样的话,我觉得进入法律程序比较难,最起码在中国是这样。
如果德国天佑中华真的不是你的话,那么只要这个帐号在任何时候修改时加上一个zz或者转载、转述等词语就可以继续免责。而将责任推到原作者身上。

免责是一门很大的学问。学法律的最后学会的都是钻法律孔子,就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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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zhmao    时间: 2007-10-14 15:54

想起你小子多次调侃我认真干吗如何如何的,来戏弄我们,真恨不得捏死你。
但是,毕竟职业病,还是喜欢评论。

还有,我看见他帖子的内容,大多是说党和国家好的,可以说是歌功颂德的,呵呵,这样就比较麻烦了。

我只是猜测,因为以前做案子没有遇到过相似情况。可以请教一下中国的高手律师。德国天佑中华会不会应下说是转载你的,然后对你反诉。因为他可以觉得那些帖子就是你写的,或者就是他自己写的,他觉得帖子内容很好。而忽然你以侵害名誉来起诉他,就会让人感觉到你并不同意德国天佑中华所写的内容。这样你就不会处于上势了。
建议,首先用侵犯著作权来咨询一下。我不敢确定,因为我对著作权纠纷不是太了解 。
作者: 天佑中华    时间: 2007-10-14 15:55

原帖由 wzhmao 于 2007-10-14 16:48 发表
说实话,本来真不想回你的帖子。因为跟你讨论问题纯粹是生气。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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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才看了一些那个帖子,不知道怎么回事在杂谈里找到,到了天涯时空栏目。

不过我发现上面的若干帖子 ...


我不把那个帖子的一切都截屏,我能告么.,想改帖子?呵呵
作者: 天佑中华    时间: 2007-10-14 15:57

原帖由 wzhmao 于 2007-10-14 16:54 发表
想起你小子多次调侃我认真干吗如何如何的,来戏弄我们,真恨不得捏死你。
但是,毕竟职业病,还是喜欢评论。

还有,我看见他帖子的内容,大多是说党和国家好的,可以说是歌功颂德的,呵呵,这样就比较麻烦了。
...


你别说句话都带俩刺儿啊,你帮我分析我感谢你,不代表我赞同你的观点
作者: 天佑中华    时间: 2007-10-14 15:59

原帖由 wzhmao 于 2007-10-14 16:54 发表
德国天佑中华会不会应下说是转载你的


他说了那些帖子是他写的.
作者: wzhmao    时间: 2007-10-14 16:02     标题: 回复 13# 的帖子

虽然说是著作权问题,但是问题在于网络和书面著作权是不一样的。。
我真不太理解。你可以咨询一下在这个方面有建树的律师吧。
因为书面的话,就是固定的;而网络的很难确定。
截屏的话属于电子媒体,似乎即使为证据的话,也不是主证。


这在学术方面是一个新的点。嘿嘿,还是比较值得做下去的。
不说了,干活了。纯粹兴起而发,对这边法律不等的,对国内法律也tmd快忘光了。
唉。唉。留学。流血啊。
作者: 汉风    时间: 2007-10-14 16:11

电子物证也可以取证,只要被认定不是伪造的,建议lz吧那个帖子保存,这样以后可以用截屏和网页拷贝比对,一个是图片格式,一个是html格式,不容易同时进行伪造
当然要注意保存时间,截屏时间一定要在网页copy时间之前,这样说明截屏是真截的网站的,而不是对copy的截屏。

另外楼主还要对系统log进行备份,标明时间的连续性和没有使用文件创建时间修改软件。

当然如果楼主直接有朋友可以证明楼主没有使用额外的软件,没有造假,以上的工作也可以不做。

[ 本帖最后由 汉风 于 2007-10-14 17:46 编辑 ]
作者: 天佑中华    时间: 2007-10-14 16:13

原帖由 汉风 于 2007-10-14 17:11 发表
电子物证也可以取证,只要被认定不是伪造的,建议lz吧那个帖子保存,这样以后可以用截屏和网页拷贝比对,一个是图片格式,一个是html格式,不容易伪造


已经这么做了,非常非常感谢你!
作者: 天佑中华    时间: 2007-10-14 16:23

原帖由 汉风 于 2007-10-14 17:11 发表
电子物证也可以取证,只要被认定不是伪造的,建议lz吧那个帖子保存,这样以后可以用截屏和网页拷贝比对,一个是图片格式,一个是html格式,不容易伪造
当然要注意保存时间,截屏时间一定要在网页copy时间之前,这样说明截屏是真截的网站的,而不是对copy的截屏。

另外楼主还要对系统log进行备份,标明时间的连续性和没有使用文件创建时间修改软件。

当然如果楼主直接有朋友可以证明楼主没有使用额外的软件,没有造假,以上的工作也可以不做。


铁哥们,实的,呵呵
作者: 贺贺有名    时间: 2007-10-14 16:40

原帖由 汉风 于 2007-10-14 17:11 发表
电子物证也可以取证,只要被认定不是伪造的,建议lz吧那个帖子保存,这样以后可以用截屏和网页拷贝比对,一个是图片格式,一个是html格式,不容易伪造
当然要注意保存时间,截屏时间一定要在网页copy时间之前,这样 ...

呵呵,html比图片更好修改,而且保存时间改一下自己机器时间就行了,现在网络的内容保存下来基本不算证据了,需要提取服务器硬盘数据
作者: 天佑中华    时间: 2007-10-14 16:44

原帖由 贺贺有名 于 2007-10-14 17:40 发表

呵呵,html比图片更好修改,而且保存时间改一下自己机器时间就行了,现在网络的内容保存下来基本不算证据了,需要提取服务器硬盘数据


那就提呗,而且我有朋友直接可以证明我没有使用任何修改软件和修改机器时间.另外那个帖子中,很多别的网友都对"德国天佑中华"的帖子进行了引用,他想改也改不了别人的帖子
做一些截屏主要是防止天涯把那个帖子再和谐了.


[ 本帖最后由 天佑中华 于 2007-10-14 17:48 编辑 ]
作者: 插着羽毛打Ball    时间: 2007-10-14 19:11     标题: 现在挑逗、“摘录”别人的言论,编成恶心文字,到处造谣

是网上无聊客或者是别有用心的人的常用手法

支持楼主法律行为
作者: 天佑中华    时间: 2007-10-14 19:37

原帖由 插着羽毛打Ball 于 2007-10-14 20:11 发表
是网上无聊客或者是别有用心的人的常用手法

支持楼主法律行为


谢谢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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