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天佑中华 于 2007-10-14 15:37 发表
咱走正常途径,别说咱不是法制国家
你不是冒充别人对别人家庭进行侮蔑和诽谤么,说了你就得负责.
你侵犯他人名誉罪名已经成立,不论德国或中国律师都得管.
要不咱叫Polizei,何如,呵呵
而且我在中国还告你企图颠 ...
原帖由 汉风 于 2007-10-14 15:40 发表
侵犯他人名誉罪名肯定是成立的,也不用是留学生,只要是有法律的地方都管侵犯他人名誉。国内警察管查ip,国内如果有朋友可以找人帮帮忙,如果ip是外国的比如德国的,在德国再找律师。
原帖由 wzhmao 于 2007-10-14 16:26 发表
那个规定是个免责条款,在法则实施当中会大打折扣。这个条款对于上诉不充分。其本质在于网络运行商的免责。
现行中国法律在这些方面规定极其模糊,除非有强力介入,否则难以实施,针对对象包括法院、网络提供的运 ...
原帖由 wzhmao 于 2007-10-14 16:48 发表
说实话,本来真不想回你的帖子。因为跟你讨论问题纯粹是生气。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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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才看了一些那个帖子,不知道怎么回事在杂谈里找到,到了天涯时空栏目。
不过我发现上面的若干帖子 ...
原帖由 wzhmao 于 2007-10-14 16:54 发表
想起你小子多次调侃我认真干吗如何如何的,来戏弄我们,真恨不得捏死你。
但是,毕竟职业病,还是喜欢评论。
还有,我看见他帖子的内容,大多是说党和国家好的,可以说是歌功颂德的,呵呵,这样就比较麻烦了。
...
原帖由 汉风 于 2007-10-14 17:11 发表
电子物证也可以取证,只要被认定不是伪造的,建议lz吧那个帖子保存,这样以后可以用截屏和网页拷贝比对,一个是图片格式,一个是html格式,不容易伪造
原帖由 汉风 于 2007-10-14 17:11 发表
电子物证也可以取证,只要被认定不是伪造的,建议lz吧那个帖子保存,这样以后可以用截屏和网页拷贝比对,一个是图片格式,一个是html格式,不容易伪造
当然要注意保存时间,截屏时间一定要在网页copy时间之前,这样说明截屏是真截的网站的,而不是对copy的截屏。
另外楼主还要对系统log进行备份,标明时间的连续性和没有使用文件创建时间修改软件。
当然如果楼主直接有朋友可以证明楼主没有使用额外的软件,没有造假,以上的工作也可以不做。
原帖由 汉风 于 2007-10-14 17:11 发表
电子物证也可以取证,只要被认定不是伪造的,建议lz吧那个帖子保存,这样以后可以用截屏和网页拷贝比对,一个是图片格式,一个是html格式,不容易伪造
当然要注意保存时间,截屏时间一定要在网页copy时间之前,这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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