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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网成瘾病情分级, 你属于哪一级? [打印本页]

作者: 吃花生的大灰狼    时间: 2007-8-28 16:33     标题: 上网成瘾病情分级, 你属于哪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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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网友鲁人传来了这个贴子,我们可以参考一下,看看自己的上网成瘾病情, 你属于哪一级? 老公及家人都说我中网毒太深,Blog-a-holic(写博狂)或者是forum-a-holic(论坛狂), 过去是shop-a-holic(购物狂),现在倒是不乱花钱了,因为把时间和精力都消耗在网上了。打点着几个博客,几个网站都很花时间的,要经常更新,回贴,也到处收集自己感兴趣的资料。。。

好在没有去过聊天室,也没有网恋,(恋网是真的)。经常想少上网,用更多的时间与家人交流,可是网瘾上来,眼睛就瞟着电脑了。。。

来看看这个分析吧,不妨讨论一下怎样防止走到病入膏肓,不可救药的地步。。。
上网成瘾病情分级 (zt)
轻度:

争分夺秒上网潜水,逮着什么看什么,不发言,但能够同网上描写的人物,事件产生共鸣,有时会被网上的话题深深的触动,或欣慰,或懊丧,或亢奋,或压抑。下网后常陷入深深的思考和甜蜜的回味,对其他娱乐活动渐渐失去兴趣。处于这个阶段的患者的学识和思想觉悟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有一个很大的提高,对社会,世界,人性,生活,家庭,爱情产生比较深刻的认识和理解,灵魂得到不同程度的净化。这类患者大多深沉,忧患意识强,一小部分人可自愈,另一部分人长期停留在潜水阶段,病情不再发展,大约半数以上病情恶化。
轻中度:

从潜水发展为灌水。这是病情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一般认为,进入灌水期,病情发展已经进入不可逆阶段,预后不乐观。开始灌水一般多比较谨慎,多表现为小心翼翼,轻声轻气,温柔可人,娇嫩欲滴。随着病情的进行性发展,逐渐演变为乱顶,乱捧,乱砸,乱骂,最后把其他患者顶的飘飘欲仙,捧的骨软筋麻,砸的鸡飞狗跳,骂的狗血喷头。众患者在顶捧砸骂中得到心灵的充分满足,但他们的肌体正在经受严重的摧残。
中度:

患者已经不满足于一个网名,开始乱换马甲灌水。处于这个时期的病人,还可表现为争着搭台,码楼梯,精神经常处于极度躁狂状态。他们精神亢奋,精力极度亢进,自觉浑身有使不完的劲。他们热情,极端,坚信自己对世界人民的福祉有很大的责任,能够而且应该对人类做出较大的贡献。
中重度:

进入中重度上网成瘾的患者开始用思想家,哲学家的目光严肃地审视他们周围的世界,他们相信自己的思想已经在长期的上网实践中得到了升华,于是他们的创作热情像火山的岩浆一样,带着热浪和激情,义无反顾的迸发了出来。他们开始写文章,他们的文章或急风暴雨,或含情脉脉,或严谨慎密,或华丽飘逸,或钢劲有力,或委婉动人,或倾诉衷肠,或神侃胡扯......。患者的家属要注意了,进入这个时期的一小部分患者,随时有转成躁狂型精神分裂症,甚至猝死的可能。
重度:

这是本病的终末期,预后极差。让我们满怀人道主义精神,对这些可怜的患者予以最大程度的人文关怀,伴他们走完他们悲惨人生的最后一段。
重度上网成瘾患者临床表现大体可分为三类:

1.贴歌。任何患者一旦开始在网上贴歌,就标志着已经进入了病程发展的终末阶段,来日无多。
2.玩饭太稀。表明患者的大脑已经开始出现软化征兆,马上可能转为痴呆。
3.当版主。这是上网成瘾病程发展到极致的特征,不可救药。
重度患者的家属不应该再对患者抱任何希望。你们需要做的是化悲痛为力量和爱心。如有可能,必须立即为患者选一大额生命保险,以期以后全家的生活还有一些保障。另一件应该做的事就是尽量满足患者的任何要求,想吃点什么就吃点什么,像干点什么就干点什么,一切顺其自然。
作者: hetty    时间: 2007-8-28 17:11

我发现,所有程度的病情,我都有过……

[ 本帖最后由 hetty 于 2007-8-28 18:53 编辑 ]
作者: sunrisesunset    时间: 2007-8-28 18:54

原帖由 吃花生的大灰狼 于 2007-8-28 17:33 发表
重度上网成瘾患者临床表现大体可分为三类:

1.贴歌。任何患者一旦开始在网上贴歌,就标志着已经进入了病程发展的终末阶段,来日无多。
...

砸得你狼飞狗跳~
偶几乎是没泡论坛多久就开始热衷于贴歌了,省略中间过程,直接进入病症晚期,相当激进
原帖由 吃花生的大灰狼 于 2007-8-28 17:33 发表
重度上网成瘾患者临床表现大体可分为三类:
...
3.当版主。这是上网成瘾病程发展到极致的特征,不可救药。
重度患者的家属不应该再对患者抱任何希望。你们需要做的是化悲痛为力量和爱心。如有可能,必须立即为患者选一大额生命保险,以期以后全家的生活还有一些保障。另一件应该做的事就是尽量满足患者的任何要求,想吃点什么就吃点什么,像干点什么就干点什么,一切顺其自然。

:girlshy:  
:blackness:
作者: 羿弓求箭    时间: 2007-8-28 18: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不要让我知道这一切。。。
作者: sunrisesunset    时间: 2007-8-28 19:21

原帖由 羿弓求箭 于 2007-8-28 19:56 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不要让我知道这一切。。。

lZ有难...:black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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