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 E2 d ?9 B 一种观点认为医生不应当负法律责任。“医生摘取器官时,受害人已经死亡。这种情况只能认定医生行为不当,因为目前的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国家没有法律规定尸体是谁的。医生也是受蒙蔽者,也是受害人。如果能查明医生事先知道王朝阳杀人卖器官,才能认定医生与王朝阳属共犯。”长期研究医疗法律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说。& @1 H( b% q) H. b7 }
; l( ]( g4 M' O6 z, p! o s 参与庭审的双方亲属说,检察机关在医生有罪无罪的问题上并没有下定论,只是说刑法没有规定医生摘取尸体器官当如何定罪,也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医生犯有辱尸罪。5 u* Q. m, L3 y% _, k
1 f6 q- R; a* X& c5 }! C 石家庄市的几名律师并不认同这一看法。“即便是普通人,也应该知道提取他人人体器官必须有本人或家属的同意,这是最起码的人伦底线。捐赠者的真实意愿是从根本上分离捐赠器官和获利期待的核心办法。”一名不愿具名的律师说。他们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几名当事医生和王朝阳之间已经形成了人体器官买卖的法律事实,至少,陈杰等人取走器官并付给王朝阳1.5万元报酬。事后,虽然医生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作为该领域的专业从业人员,应当了解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 + E4 d2 o3 |5 n$ A" |2 v }7 y! w) h$ R& k1 a! E3 F* a 退一步讲,如果医生们真是受到王朝阳蒙骗,认为他们是来提取执行死刑犯的人体器官,那么,在摘取器官之前,医生们是否需要确认捐赠者的意愿和获得司法机关批准?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作出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上,规定了三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收殓的;2.死刑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2 f: y9 Q' J7 t0 m8 P4 x
+ x9 N. k& x% i' I5 b4 P- M 事实上,直到现在,仝革飞的七旬老母不知儿子是怎么死的,只知道事情发生后,“一个医生送来6.5万元‘赔偿’”,家里人瞒着老母亲,只说是出了医疗事故,怕她受到更大的刺激。 0 I) [5 _) Y) Z5 @- Y$ o2 A% B L( `6 K& j2 z; I3 I' w$ g
仝辉宇记得,哥哥的遗体被找到后不久的某一天,村里突然通知他上县刑警大队去一趟,在刑警大队办公室,他见到了陈杰和一名律师,双方草拟了一份协议,内容大意是医生们对此事过意不去,给仝家6.5万元补偿,仝家不再追究医生责任。仝家并没有拿到这份协议,协议还在公安机关。事后,仝辉宇替母亲保管这笔钱,“这也是医生们的一笔罪账。”仝辉宇说。 % v v( A3 R, |7 U8 k3 L/ P0 a 7 u$ o* C9 q, ^) p9 U7 w 非法器官交易乱相 4 k' B! f8 }0 q$ H9 ^( |8 s5 G3 a7 V7 R. {3 {
人体器官移植一直广受公众关注,仝案不仅引出伦理道德的争议,还逼问是否存在人体器官商业买卖的链条?" {& s" U6 m, B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