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德法院判决:网上论坛经营者须无限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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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quchn
时间:
2007-5-14 10:44
标题:
德法院判决:网上论坛经营者须无限负责
德法院判决:网上论坛经营者须无限负责
Großansicht des Bildes mit der Bildunterschrift: 德国黑森州的网警
论坛是个很麻烦的东西,需要大人力管理。德国之声中文网和其它语种的论坛都由于左右双方无限对骂和刷屏不得不封存。汉堡州级法院民事法庭对德国Supernature论坛经营者马丁.高于斯(MartinGeuss)的确认诉做出判决,认为互联网论坛经营者原则上、而且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要对发表在其论坛上的内容一概负责。德国之声记者报导如下。该法院4月27日就已作出这一判决,德国计算机杂志《c't》现拿到判决书全文并予以详细报道,认为此项判决将会再次引起争议,因为此前汉堡这家法院在一审heise论坛案中所做出的判决就曾引起德国互联网论坛业内的极大不安,因此,高于斯才“揭竿而起”,试图为同行争取法律保证。
事情起由是2006年初,由于论坛上的6个贴子,高于斯收到某公司的警告,警告援引的法律依据是当时一审还未做出书面论证、此后的二审还予以很大变动的所谓“Heise论坛判决”。高于斯驳回警告并提出反警告,还募征捐款,进一步提出否定性确认诉,希望法庭确认Heise案是个案,其判决不适用其它论坛。
现在,汉堡州级法院明确表达的观点是,即使论坛上的帖子言论是允许的(其中包括“骗子公司”的说法),但言论所指一方也拥有请求停止侵权行为的权利。由于侵权言论是通过互联网论坛公布于众的,所以论坛经营者作为侵权者必须为传播这些言论负责。
该法院认为,单是传播了不允许言论的行为就足以满足侵权性质,至于传播者是否同意这些不允许言论、甚至是其作者的事实都是次要的,而且,无论传播的信息来源是己方还是他方,无论经营者是否知情,这些也同样是次要的。仅因论坛经营者提供了自己的互联网平台传播这些信息的事实就足以构成侵权。经营者顶多只能通过对相关言论提出具体明确而不是笼统的声明才可获得免责。
该法院还认为,互联网论坛原则上是《德国广播电视州际协议》(RStV)新增第54条意义上的有编辑报道性质的媒体。据此协议,供应者必须在传播新闻前细致审查其内容、来源和真实性。
这一判决比上次的Heise判决有过之而无不及,定会引发德国业内及法律界的激烈讨论。就互联网论坛经营者的责任问题,官司还远远没有打完。
德国之声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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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mway
时间:
2007-5-14 11:18
好文,
不过这样的判决可能严重影响网络言论自由。
觉得德国有的规定是较奇怪的,比如对网络用户收取广播费。
作者:
qquchn
时间:
2007-5-14 19:29
在任何政治框架下都没有完全的自由和没有约束的民主 只是在统治集团利益许可的前提下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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