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I) c/ ~! [% r. Z: P 5 k+ ^9 X8 F# w: P' _但是这个大快人心的规定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公务员的人数远远大于实权在握的领导干部,大部分公务员养家糊口都要精打细算,哪里里有财力包养情人?因此,规定他们不得包养情人,很有些陪绑的意味,显得不够公平。尤其重要的是,这个规定的指向不够明确,到底是倾向法律呢,还是倾向道德?或者说,是维护公共利益呢,还是维护人性伦理?如果着重于「包养」可能涉及动用公权和公款,那么包养孤儿和宠物都有这个可能;如果着重于「情人」有违家庭伦常,那么包养不包养又有什么关系呢?4 Z! S% O* c0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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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Q8 [4 f' T+ f: k作为一个纪律处分条例,一箭双雕似乎也无不可,但是搞清这个指向还是非常必要的。公务员的道德水平固然十分重要,但是从现代政治观念来说,纳税人出钱请他们出来做事,主要还是因为有公共事务需要处理。大部分公务员,不过是整天忙于处理具体事务的小人物,他们的性道德和私生活其实和公众利益没什么关系。到哪里一种级别就有了关系,有多大关系呢?这是很难量化的,所以也就很难按照具体的规定来处理。而一个人的工作能力以及他的工作成绩,却可以相对量化。' m b7 \# O5 H. \" o
' r T8 \6 b, c' f+ Z/ J0 f 5 q6 P3 \8 K8 G1 V现代政治中对公务员的考核和监督,常常分为业绩评估、法律监督和公共舆论三个部分,前两者都倾向于刚性的可量化指标,后者则是软性的可随时变化的指标。公务员的道德伦理,显然应该由开放畅通的公共舆论来监督,并通过对实权人物的民主选举来发生影响。公共舆论知道在文化、伦理和利益之间进行协调与抉择。政客私吞公款,在哪里个国家都会触犯法律;而政客包养情人,在美国是性丑闻,在法国则可能是浪漫曲。- G1 w4 c* r8 z)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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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中国而言,从法律上说,无论是包养情人,还是扶助孤残,公务员侵吞公款都是不被允许的;从道德上说,情人无论包养与否,都可能与传统伦常相冲突。按现有规定,公务员包养情人要被撤职或开除,假如出现情人包养公务员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所以,法律术语对「包养」和「情人(或二奶)」的接纳与否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吏治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