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菲
[摘 要] 中国古典乐道,基于中国古典哲学“道、形、器”与“达、类、私”之基本范畴,揭示了“以类相动”、“比类成行”的音乐以其“形”之层面的、“法式”性质的“乐式”同行、同态于万事万物,“中”长宙大宇行运之“节”之行象艺术的本质属性。墨子所谓“达而类私”,正是通过特殊的具象之私,上升到一般的抽象之达;正是通过一般的抽象之达,类归特殊的具象之私;正是通过特殊的具象之器,上升到一般的抽象之道;正是通过一般的抽象之道,形范特殊的具象之器。在这里,达是以类私的面目显现的,私是以达同的属类显现的;共相是以殊相的面目显现的,殊相是以共相的例案显现的;形而上之道是以形而下之器的面目显现的,形而下之器是以形而上之道的象征显现的。而在此种种界面之中,“形”乃是其“法式”性质的中介。就音乐艺术而言,形而上的乐道是以形而下的乐象之行态显现的,形而下的乐象是以形而上的乐道之象征显现的。而在此界面之中,形之层面的“乐式”,乃是“道”、“器”之间“法式”性质的中介。
[关键词] 以类相动;比类成行;乐道;音乐哲学;中国古典音乐哲学;乐式;行象;中节;道、形、器;达、类、私
以类相动。
——《乐记·乐象》
比类以成其行。
——《乐记·乐象》
一
《乐记·乐论》有言:“大乐与天地同和。”其所谓同和者,并非就一般意义而言的谐和,而是就“乐以道和”(《庄子·杂篇·天下》)、道通天下意义而言的万物一行。对此,《无能子·答鲁问》有明确的界说。其文曰:“乐者本乎和。……和,行也。”其所谓“行”,明确揭示了中国古代音乐哲学乐和天下之“和”的深层意蕴。音乐艺术,就某种意义而言,乃是“智者察同” 、“法取同”的特殊途径。此所谓“特殊途径”者,以“观物取类”、“以类相动”为其具体的方法。
“类,法也”(《楚辞·王逸注》)。“法取同”的“同和”之“同”,是“别异比类”的结果。而“异类可比”,是与近代形式逻辑迥然不同的古典辩证逻辑。它的前身,是原始思维中的“互渗律”。
《庄子·杂篇·天下》记载了庄子辩友惠施提出之“毕同”、“毕异”的范畴。惠施说:“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惠施所谓“小同异”,是“大同”之“道通为一”(《庄子·内篇·齐物论》)的层次与“类同”之“别异比类”的层次的“同异”;惠施所谓“大同异”,则是“一般”与“个别”、“共相”与“殊相”两极层次的“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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