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公 开 开 庭(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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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静心
时间:
2007-4-11 10:35
标题:
公 开 开 庭(八)
公 开 开 庭(八)
——高天虎涉嫌诬告陷害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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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情的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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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针指向18时25分,法庭辩论结束,公诉人进行最后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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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首先概述到:被告人高天虎涉嫌犯诬告陷害罪的全部事实均已查清,这些事实均得到证据的有力证明和支撑:一是认定高莺莺系自杀身亡的证据确实充分;二是认定高天虎为发泄不满而产生诬告陷害犯意的证据确实充分;三是认定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是高天虎所留的证据确实充分;四是认定高天虎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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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接着陈述:被告人高天虎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其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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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主体看:被告人高天虎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诬告陷害罪的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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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主观方面看:被告人高天虎投寄的诬告信中明确要求以安排人奸杀其女的犯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属直接故意,符合诬告陷害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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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客体看:诬告陷害罪的客体主要是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名誉权在内的他人人身权利,同时,本罪还侵犯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高天虎的诬告行为不仅侵犯了王某的人身权利,尤其是使其人格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而且还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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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客观方面看:一是高天虎伪造了有精斑的内裤‘证据’;二是向公安部、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和领导投寄诬告信。高天虎的上述行为是刑法规定的诬告陷害行为,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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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情节看:高天虎的诬告陷害行为情节严重。一是高天虎诬陷王某不是一般罪刑,而是性质十分严重的奸杀犯罪。奸杀犯罪在我国历来都是属于严厉打击的重点。诬告他人犯罪的轻重反映出诬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二是高天虎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有悖伦理将自己的精液弄在自己女儿的内裤上,伪造证据的手段十分恶劣。高莺莺坠楼身亡后,高天虎抛出所谓的‘精斑’证据,导致多级公安机关多次到老河口调查这一事件,这表明司法机关已启动了司法程序;三是因为高天虎的诬告,公安部、湖北省公安厅、襄樊市公安局和老河口市公安局四级公安机关多次对此案进行复核,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为摸排所谓的嫌疑对象,还提取了多人的血样进行DNA比对;四是高天虎的诬告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王某的人格名誉权,还影响了王某在当地的正常经营活动;五是由于高天虎提供了不实之词,导致某些媒体发表了大量失实报道,并经互联网转载,在海内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政府和执法机关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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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继续陈述道:“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禁止使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年仅19岁的高莺莺坠楼自杀,对高家来说是一个悲剧。人世间的类似悲剧过去和现在都有发生,将来也不可避免。家属痛失亲人的遭遇值得同情。但是,遭遇家庭不幸的人中,象高天虎这样走上被告席的却十分罕见。剖析高天虎这一罕见的个例,我们认为,高天虎虽遭遇家庭不幸,但他不可以丧失理智,以身试法,随意伪造证据,捏造事实,陷害他人。人们在同情不幸的时候,不能漠视法律的尊严,同情绝不是可以纵容那些漠视法律、恣意妄为的人。被告人高天虎诬告陷害的事实证据俱在,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需要,是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需要,是打造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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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最后话锋一转,语调充满同情:“高天虎虽然触犯刑律,但毕竟是一个遭受家庭不幸的人。我们仍希望他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认罪、悔罪,如此,我们认为可以给予其从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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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公诉方的最后陈词,高天虎说自己只想说一句话:我说的全部是事实,我不需要辩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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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6时40分,庭审结束。主审法官宣布:法院对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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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法庭,夜幕降临。一些参加旁听的媒体记者和群众感慨道:“不虚此行,不仅了解了事实真相,而且上了一堂生动而深刻的法制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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