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 posted by 爱在转身时流泪 at 2004-5-25 11:27 PM:
往马脖子上挂一"人"字标,还得贴上排气量:0,前面不能加T,理由:马是动物,暂无自动档
Originally posted by rettich at 2004-5-26 12:53 AM:
那不是鼓励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成了生财之道了啊~不死就发了~~no.gifno.gif
Originally posted by 千寻 at 2004-5-26 01:49 AM:
不可能吧?法律不可能这样规定,是执行人的理解问题。
Originally posted by 勾魂 at 2004-5-26 01:54:
要不然,咱们去312国道站站?你站左边,我站右边,看运气了,明年生活费有着落了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条规定是从根本上对以往“撞死人白撞”说法的一种否定。我们知道发生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本条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对现行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作了重大突破。这里重点要强调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应当承担严格责任,即对于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加害人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本条对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就体现了这一原则。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其在得到方便、快捷、高速的益处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只有这样才有助于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利益。当然本条也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件,所以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也应当注意获取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证据,在严格责任的举证原则下,只有驾驶人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是有过错的,才能减轻或免除其自身的民事责任。
Originally posted by 千寻 at 2004-5-26 02:00 AM:
你去好了,我还没活够呢。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 ...
Originally posted by 勾魂 at 2004-5-26 02:30:
13.gif13.g13.gif13.g13.gif13.g
312国道不是高速despair.gi
Originally posted by 霓裳 at 2004-5-26 02:35 AM:
哦,这样啊……bushuo.gif
不是Autobahn不要紧,前两天新听来一个词叫“Schnellstrasse”……dozingoff.
反正“背黑锅我来,送死你去,拼力为众生,南无阿弥陀佛……”
biggrin.gi11.gif
Originally posted by quelle at 2004-5-27 05:15 PM:
德国法律就是保护弱者,一个人被车撞了,车主一定要付法律责任,也许他的确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但是他的确开车撞了人,就要付法律责任.这就是德国法律.中国法律朝着保护弱者的趋势发展,我个人认为是合理的
Originally posted by quelle at 2004-5-27 05:15 PM:
德国法律就是保护弱者,一个人被车撞了,车主一定要付法律责任,也许他的确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但是他的确开车撞了人,就要付法律责任.这就是德国法律.中国法律朝着保护弱者的趋势发展,我个人认为是合理的
Originally posted by quelle at 2004-5-27 18:15:
德国法律就是保护弱者,一个人被车撞了,车主一定要付法律责任,也许他的确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但是他的确开车撞了人,就要付法律责任.这就是德国法律.中国法律朝着保护弱者的趋势发展,我个人认为是合理的
Originally posted by 千寻 at 2004-5-26 01:02: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Originally posted by 千寻 at 2004-5-26 01:06:
《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条规定是从根本上对以往“撞死人白撞”说法的一种否定。我们知道发生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本条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对现行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作了重大突破。这里重点要强调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应当承担严格责任,即对于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加害人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本条对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就体现了这一原则。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其在得到方便、快捷、高速的益处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只有这样才有助于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利益。当然本条也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件,所以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也应当注意获取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证据,在严格责任的举证原则下,只有驾驶人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是有过错的,才能减轻或免除其自身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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