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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立法了……最新的交通法…… [打印本页]

作者: wiely    时间: 2004-5-25 22:59     标题: 中国立法了……最新的交通法……

交通事故中,弱势车辆不用负责……无论弱势车辆是否违章……


也就是说,你开车,在封闭的告诉公路上撞死了一个非法穿越的老乡……你要赔40万。

大家以为我是法盲?不是,这是5月1号实施的交通法。


ZT部分……
  五一后新交通法规执行了,原本以为象我这等遵纪守法的好同志不会出状况,万万没想到,我前几日就深切体会了新法规和交警同志对新法的执行。惨痛教训啊!!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5月12日,我架自家的“本田”驶出望京花家地西里小区,欲自南向西转向时,迎面自西向东穿出两辆马车(民工拉砖的)。当时的情形是,我已停在机动车道外等待这两位“大爷”先行,而马车却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我原也以为我停住了没啥事,孰不知,走在第一的马车晃晃悠悠打我面前,往慢车道上并时,竟刮了我的车前保险杠和部分机箱盖!那个蹭的呀!呜呜。

  没办法,报警。大批围观的群众和我等呀等呀(捉住了肇事的民工),交警来了。看了看,叫我和男朋友带上民工去亚运村交通队处理。到了事故处理的办公室,一位姓黄的警官的处理是:按刚刚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啊?!我那个不服啊!!如果说我有错,那只能是我不该开车了!姓黄的说了,甭管啥,都是机动车的责任,现在是保护弱势群体。还举例说,如今要是有人骑自行车上高速,车撞了人也要负责,而不是白撞。而对非机动车或行人的处罚仅仅是最高罚款50大洋!我一听急了,那这以后不是乱了套了吗?我们的交警同志又说啦,你怕啥,有保险公司呗。最后给了我个全责,还美其名曰照顾了我。我和男朋友实在是想不通这理。



开车在外,难免会磕磕碰碰,车主如何保护自己的劝益?

  最可气的是,交警根本没想把肇事者处罚。问了问那个民工有多少钱,民工也就10几块(我看着也觉得可怜),然后就想算了,说没了罚款收据。我和男朋友气得都说不出来!车刮了,我们谁不心疼,其实我们也不是真想要罚那个民工多少,或考虑到保险公司能赔。但,这样的事情不能就这么轻描淡写的完了呀,人人都这样,那不是很快就回全乱了。交警的处理实在是让人不能信服!我和男朋友一直要他们给个说法,竟然还被认为是和他们较真儿。居然对民工说出了“以后你们想怎么刮就怎么刮”,反正保护的是弱势群体嘛。对于这样的事,我们也只能忍倒霉了。难不成,我们还敢和人民的警察斗会会?

  但是,我们实在是搞不懂了,什么叫“保护的是弱势群体”,难道说弱势群体有错也是受法律保护?所谓的开车的就是“强势群体“,就该无条件的承担不应有的责任?!法律不是保护正确的一方?

  回家后,我发奋苦读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是要弄个明白法律究竟是保护谁。原来,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但是,法律还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法律还规定了机动车一方唯一的免责条件: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看看,我就说不可能无道理的保护“弱势群体”吧。然而,问题又出来了,如何鉴定什么是“故意行为“呢?照此看来,车主们都得练就一身破案的本事,要能准确的判断和抓住“故意”的行为和证据啊!恕我直言,这个新法在某些方面是否有点“矫枉过正”了?保护百姓,体现人性化,也不能一边倒吧。对于“弱势群体“的违法违规是不是也应该加大力度,严惩呢?尽管我可没有藐视法律的意思和趋向,但,在这样的交警办事态度和方法下,交通的秩序何以维持,我不禁捏汗啊!

  言而总之,以上仅是我的惨痛教训和小小的心得,敬请各位车主们小心呐,现在大爷多了!对于向往和即将成为车主的同志们,我的忠告是,还买马车吧,比汽车强多了!
作者: 绝望的生鱼片    时间: 2004-5-25 23:19

我觉得挺人性化的
作者: 爱在转身时流泪    时间: 2004-5-25 23:27

往马脖子上挂一"人"字标,还得贴上排气量:0,前面不能加T,理由:马是动物,暂无自动档
作者: STROM    时间: 2004-5-25 23:31

真的吗?那回国时开车得小心了.
作者: 狮子王    时间: 2004-5-25 23:38

有钱人才买车,也付得起罚款。那些弱势车主,没钱,罚他也罚不出钱来。所以,保护弱势啦。。。
作者: 青山    时间: 2004-5-25 23:47

Originally posted by 爱在转身时流泪 at 2004-5-25 11:27 PM:
往马脖子上挂一"人"字标,还得贴上排气量:0,前面不能加T,理由:马是动物,暂无自动档


不会纯粹是零排气量,好歹间或也得放个把屁吧?一个马力总是有的。

还是四轮驱动的呢
作者: rettich    时间: 2004-5-25 23:53

那不是鼓励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成了生财之道了啊~不死就发了~~no.gifno.gif
作者: 狮子王    时间: 2004-5-25 23:58

Originally posted by rettich at 2004-5-26 12:53 AM:
那不是鼓励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成了生财之道了啊~不死就发了~~no.gifno.gif

不要啊!残了就惨了tired.giftired.giftired.gif
作者: 千寻    时间: 2004-5-26 00:49

不可能吧?法律不可能这样规定,是执行人的理解问题。
作者: 勾魂    时间: 2004-5-26 00:53

biggrin.gi
作者: 勾魂    时间: 2004-5-26 00:54

Originally posted by 千寻 at 2004-5-26 01:49 AM:
不可能吧?法律不可能这样规定,是执行人的理解问题。


要不然,咱们去312国道站站?你站左边,我站右边,看运气了,明年生活费有着落了
作者: 千寻    时间: 2004-5-26 01:00

Originally posted by 勾魂 at 2004-5-26 01:54:
要不然,咱们去312国道站站?你站左边,我站右边,看运气了,明年生活费有着落了


你去好了,我还没活够呢。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作者: 千寻    时间: 2004-5-26 01:02     标题: 刚查了——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作者: 千寻    时间: 2004-5-26 01:06     标题: 有兴趣的可以再看一下对76条的解读——

    《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条规定是从根本上对以往“撞死人白撞”说法的一种否定。我们知道发生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本条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对现行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作了重大突破。这里重点要强调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应当承担严格责任,即对于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加害人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本条对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就体现了这一原则。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其在得到方便、快捷、高速的益处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只有这样才有助于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利益。当然本条也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件,所以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也应当注意获取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证据,在严格责任的举证原则下,只有驾驶人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是有过错的,才能减轻或免除其自身的民事责任。

作者: 勾魂    时间: 2004-5-26 01:30

Originally posted by 千寻 at 2004-5-26 02:00 AM:
你去好了,我还没活够呢。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 ...



13.gif13.g13.gif13.g13.gif13.g
312国道不是高速despair.gi
作者: 霓裳    时间: 2004-5-26 01:35

Originally posted by 勾魂 at 2004-5-26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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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国道不是高速despair.gi


哦,这样啊……bushuo.gif
不是Autobahn不要紧,前两天新听来一个词叫“Schnellstrasse”……dozingoff.
反正“背黑锅我来,送死你去,拼力为众生,南无阿弥陀佛……”
biggrin.gi11.gif
作者: 勾魂    时间: 2004-5-26 01:40

Originally posted by 霓裳 at 2004-5-26 02:35 AM:
哦,这样啊……bushuo.gif
不是Autobahn不要紧,前两天新听来一个词叫“Schnellstrasse”……dozingoff.
反正“背黑锅我来,送死你去,拼力为众生,南无阿弥陀佛……”
biggrin.gi11.gif


我倒。。。我站南京段上。。。左手举一只板鸭,右手举一只盐水鸭。。。
哈喇子流的满身都是。。。
看看谁撞我despair.gi
作者: zhaoxin614    时间: 2004-5-26 08:2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quelle    时间: 2004-5-27 17:15

德国法律就是保护弱者,一个人被车撞了,车主一定要付法律责任,也许他的确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但是他的确开车撞了人,就要付法律责任.这就是德国法律.中国法律朝着保护弱者的趋势发展,我个人认为是合理的
作者: 神尊如山    时间: 2004-5-27 17:34

Originally posted by quelle at 2004-5-27 05:15 PM:
德国法律就是保护弱者,一个人被车撞了,车主一定要付法律责任,也许他的确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但是他的确开车撞了人,就要付法律责任.这就是德国法律.中国法律朝着保护弱者的趋势发展,我个人认为是合理的


以前卡城那电车案,死人还得陪车钱呢。。。13.gif13.g
作者: Jessica2002    时间: 2004-5-27 18:54

Originally posted by quelle at 2004-5-27 05:15 PM:
德国法律就是保护弱者,一个人被车撞了,车主一定要付法律责任,也许他的确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但是他的确开车撞了人,就要付法律责任.这就是德国法律.中国法律朝着保护弱者的趋势发展,我个人认为是合理的



我打赌你在国内没有自己开过车。
我的亲身经历是在沪嘉高速公路, 上海往嘉定方向,至南翔段时,从右向左,有个妇女打着伞,提着一桶水横穿高速公路,(背景:沪嘉高速公路是全封闭的,而且车道高出普通路面大约30米,我不知道这为是怎么上来的)如果不是我及时刹车。。。
按照新的法规如果撞倒她,到是我违章啦?!请问在这个案例里到底谁是弱势啊?我怎么觉得我是弱势者,而她是弱智者呢?

在德国有多少人会故意做这种违章,在中国呢?
德国是车比人多,中国可是人车多啊!
作者: STROM    时间: 2004-5-27 21:23

妈的,高速公路都敢横穿,太NB了,就要撞这些NB 的人.
作者: 神尊如山    时间: 2004-5-27 22:03

那,就撞丫的,弱势?搞没搞错的?
作者: zhaoxin614    时间: 2004-5-27 23:2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zhaoxin614    时间: 2004-5-27 23:2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rettich    时间: 2004-5-28 00:27

法律本来就是高于人性的东西,如果用人性来考虑一切,就谈不上法制了!!!!!!!
作者: 沉吟    时间: 2004-6-13 02:31

车速50的时候,如果车前方10米突然冲出一人,根本没机会反应去踩刹车。估计以后国内有批人要靠这个发财了。
作者: Eric    时间: 2004-6-13 03:24

Originally posted by quelle at 2004-5-27 18:15:
德国法律就是保护弱者,一个人被车撞了,车主一定要付法律责任,也许他的确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但是他的确开车撞了人,就要付法律责任.这就是德国法律.中国法律朝着保护弱者的趋势发展,我个人认为是合理的


既然又有人把这帖子顶上来了,就让大家看看德国法律是怎么“保护”弱者的!

生命的价值:6500马克!
http://www.csuchen.org/bbs/viewthread.php?tid=25515
作者: 萍踪踏歌    时间: 2004-6-13 03:51     标题: 相对来说法律是日益人性化的社会规则,我国5月1日实施的交通法就体现了保障公正与保护

Originally posted by 千寻 at 2004-5-26 01:02: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Originally posted by 千寻 at 2004-5-26 01:06:   
《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条规定是从根本上对以往“撞死人白撞”说法的一种否定。我们知道发生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本条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对现行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作了重大突破。这里重点要强调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应当承担严格责任,即对于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加害人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本条对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就体现了这一原则。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其在得到方便、快捷、高速的益处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只有这样才有助于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利益。当然本条也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件,所以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也应当注意获取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证据,在严格责任的举证原则下,只有驾驶人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是有过错的,才能减轻或免除其自身的民事责任。  


实事求是yes.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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