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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天涯杂谈』 “罐子事件”——民间反扒义士为警方无能的恶果买单 [打印本页]

作者: 真精不怕火恋    时间: 2007-3-22 21:56     标题: 『天涯杂谈』 “罐子事件”——民间反扒义士为警方无能的恶果买单

作者:铁血冷面 提交日期:2007-1-23 12:58:00  
2006年9月24日 专门从事民间反扒的“武汉志愿者联盟”,展开了一次该联盟成立以来最大的反扒行动。这次行动抓获23名扒窃嫌疑人。然而,当行动过去28天后,一名当时被联盟成员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突然死亡;2006年12月27日,反扒志愿者“罐子”(网名)被批准逮捕,此案立即引起强烈反响

[ 本帖最后由 真精不怕火恋 于 2007-3-22 22:01 编辑 ]
作者: 真精不怕火恋    时间: 2007-3-22 21:59

嫌犯死亡反扒联盟遭遇尴尬
  
   2006年9月24日,是国庆节前的最后一个星期天,志愿者们判断节日将到,小偷活动肯定会增多,于是他们决定进行一次反扒大行动。
   “那天,我们和平常一样开始了双休日维持街头社会秩序的活动,当天,我们平均步行30公里以上,有不少队员负伤,但我们取得了联盟成立以来的最大成果,抓获了各类扒手(包括持刀凶徒)共23人。一时间,大家对未来都充满着信心,我们期望着抓获更多的小偷,更希望更多的市民能勇敢站出来。”网友“一辈子”向记者回忆。
   那次行动,网友“一辈子”正是和“出事”的反扒志愿者“罐子”在一个小组,他们在汉口青年路车站“布控”抓扒手。
   在那里“巡逻”时,该组队员发现,“一辆公汽停站后,男子杨某从前门挤上公汽。在车厢的投币处,杨某紧贴着一名妇女,从其口袋掏出一手机。队员一把拉住杨某,杨某见事已败露,迅速将掏出一半的手机放回该妇女口袋,然后跳车逃跑。网名为‘绝对NO暴力’的队员一把抓住杨某,将其按倒在地。此后,杨某与‘绝对NO暴力’发生扭打,杨某同伙七八个人也上前协助围攻我们的志愿者。女志愿者‘狼MM’上前帮忙也遭围攻,赶来增援的志愿者‘九头鸟’则被众小偷打晕在地,杨某趁机咬了‘绝对NO暴力’大腿一口后逃脱。”
   “在跨越隔离带花坛时,杨某被志愿者的一声大喝吓到,一头栽倒在地上并陷入昏迷。与此同时,另一组志愿者赶来增援,一举抓获3名嫌疑人。”志愿者“九头鸟”回忆,由于小偷的“挑衅和反抗,志愿者们用甩棍击打了杨某的腿部和胳臂。大约10分钟后,警察将杨某带走。当时杨某头上有一个包块,腿部肿大,同济医院检查拍片表明没有内伤,结论为无任何异常。”
   公安机关在将杨某置留24小时盘查后,由于失主、赃物均已失去,尽管其为惯偷,仍因证据不足将其释放。10月22日,杨某突然离奇死亡。据公安机关介绍,法医鉴定结论为“死者右脑头部包块引发诱因致死”,而包块产生的原因疑为“9·24”事件中产生。在杨某同伙的指认下,反扒志愿者“罐子”被认为在9月24日当天用甩棍击打死者头部,造成包块诱发死者血管爆裂致死。
   随后,“罐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警方拘留。12月27日,“罐子”被检方批捕。
  
   激怒小偷志愿者屡遭报复
  
   反扒行动为何要带“甩棍”?
   志愿者“一辈子”表示:“我们不得不配备甩棍自卫,由于反扒,我们经常被小偷报复,对方人多势众,而且有匕首、电击器等凶器,如果没有防身武器,会出现不必要的伤亡。”他的下巴上,目前还有一处刚刚脱痂的伤口,“扒手对我进行了报复”。
   据“武汉志愿者联盟”不完全统计,自该联盟成立以来,队员们共出动近万人次,已协助警方抓获各类小偷400余人。而与此同时,联盟也遭到了各类扒窃团伙的痛恨,被他们视为眼中钉而欲除之而后快,因此,志愿者们也遭到了各种各样的报复。
   该联盟负责人回忆,仅是去年9月24日行动之后,他们就遭到了三次报复。10月13日,联盟三名队友从汉口航空路路过,因其中一名队友曾出现在“9·24”行动现场,而被当天被擒获的一名嫌疑人认出。随即,三名志愿者被一伙十多人包围。
   “抓小偷了!”让队员们没有想到的是,他们遭遇了“贼喊捉贼”的报复方式。随后,三名队员被这伙人围殴,遭受了电击器、甩棍等器械攻击,三人头部等身体多处被打伤。
   半个月后,两男一女三名志愿者在汉口佳丽广场附近实施反扒行动时,又遭到多名男子跟踪,随后被围攻。一时间,三名志愿者被团团围住,歹徒使用木方、啤酒瓶等疯狂施暴。
   “看到见义勇为的就打!”行凶过程中,这伙人甚至如此疯狂叫嚣。事后,三名志愿者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人头部被缝合了11针。
   此后的11月6日,一名队员在汉口武胜路车站乘车时,被几名男子认定为反扒志愿者,并欲上前报复。幸亏这名队员反应及时,转身进入附近的某大型超市,才得以脱身。
  
   暂停反扒“联盟”为队友艰难奔走
  
   “罐子”今年26岁,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自考生,今年刚毕业。他的父母亲都是大学老师。他父亲今年62岁,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并中风过一次。母亲今年58岁,两老的身体都不好。“罐子”是他们的独生儿子。
   儿子加入反扒联盟的事情,两老都不知道。直到12月12日,儿子有两天没有回家了,手机也打不通,父母这才知道儿子被警察拘留了。
   “当时我心里一惊,他是个老实孩子,根本就不会打架。”“罐子”父亲冯老师介绍,他们对“罐子”的家庭教育非常严格,孩子从来都不惹是生非。“‘罐子’从小就特别有爱心,常常义务献血,还参加了中华骨髓志愿者联盟。”
   而在志愿者联盟中,大家对这位7月份才加入的小伙子印象都很深,在发起者“手术刀”的印象中,“罐子”是个非常热心的小伙子。他不仅反扒窃,而且还帮助弱势群体。“武昌楚才社区有两位孤寡老人,生活很艰难。他一直定期资助他们,每周准时到他们家陪着聊天,做家务,就跟老人的亲生儿子一样。”
   “罐子”出事后,联盟几乎停止了所有的反扒行动。队员们仍然是每周都聚集在一起,但已经不是活跃在三镇的街头了,而是各方奔走求助。从事刑事辩护多年的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万雄,是“罐子”的代理律师。
   “他现在比较平静,因为他坚信自己没有做过,肯定没罪。他现在唯一的要求,是申请重新鉴定。”王万雄律师介绍,目前案件侦查阶段还没有结束,自己暂时没有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权利。
   “9月24日头部外伤系蛛网膜下腔及硬膜下出血的诱发因素。”警方的《法医鉴定结论》中,有这样的认定。但当天与“罐子”一同反扒的志愿者“九头鸟”、“一辈子”等人却对此结论表示怀疑。“我们抓住杨某后,只是用甩棍在他身上打了几下。在场者都可以作证,绝对没有打他的头部。”
  
   王万雄律师认为,警方对于这些目击者的证言应予以充分重视。
   王万雄律师还表示,9月24日距离杨某死期有28天时间,“这期间杨某仍四处‘活动’,10月13日还将‘一辈子’打伤。而据了解,杨某曾于1993年劳教释放,有过吸毒史。因此,在这28天时间里,杨某没有住院,他是否又参与过打斗,是否饮酒或过度激动,这些都很难讲。”

[ 本帖最后由 真精不怕火恋 于 2007-3-22 22:02 编辑 ]
作者: 真精不怕火恋    时间: 2007-3-22 22:03

   到今天,“罐子”已经被羁押达40多天了,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他有罪,但警察就是不放人,更有甚者,当律师要求见当事人,到公交分局审请时,不知为什么这一合理的要求被刑警队以"人手不足,没人带领"为由拒绝!什么道理!
  
  这个案子关键疑点很多:
  
  1、拘押40天本身就违法,证据不足也不能强行扣押嫌疑人,而且以“人手不足,没人带领”为理由就敢拒绝律师见当事人更是滑天下之大稽。他们怕什么?
  
  2、死者迅速火化的猫腻,尸体是可以让罐子治罪的最好证据,如果死者家属理直气壮,何以迅速毁掉这个最有力的证据?他们怕什么?
  
  3、警方以犯罪同伙的证词为依据,认定罐子打过贼的头,而对良民的证词却置若罔闻,且死者是个四处流窜的罪犯,鬼知道他这28天都干了什么!警方凭什么选择性失明,对28天前的医院的无伤鉴定视而不见,一口就咬定死因是28天前的内伤呢?(这个内伤居然连医院都没检查出来,是人民警察们“心证”“认为”出来的!)难道死者在死前的28天都生活在真空里?
  
   警察抓小偷是天职,却养的小偷满街都是使良民不得不亲自动手抓,这是警察的失职。而小偷自己意外死亡,警察又怀着不可告人的嫉妒心理羁押志愿者,想打压这些抢了他们风头的人,硬是牵强地杜撰出28天前的死因来,这是多么可耻!
   愿天下正义之士能够尽可能地把此事让更多的人看到,反扒义士不能被污蔑成杀人犯!
作者: 真精不怕火恋    时间: 2007-3-22 22:03

    从前,有两个小朋友,甲和乙
    他们在幼儿园打架,甲把乙打伤了,经过医院治疗,乙好了。
    后来过了几十年,两个人都成了成年人。有一天,乙忽然死了。这时乙的家属想到幼儿园时,乙曾经被甲打伤过,于是认为乙的死是甲造成的,于是把甲告上法庭。
    
    于是公检法机构开始调查幼儿园时甲打伤乙和最终乙的死之间的联系。最后认定,是有联系的。
    
    不仅如此,乙的死认为和以下事件都有联系,因此以下人员被认为应该付连带责任:
    
    1、乙在出生的时候接生婆手重了一点,可能对乙造成了伤害
    2、幼儿园时,甲曾经打过乙,造成乙脸上被挠伤(是30年后乙死亡的决定性因素)
    3、小学时,乙的老师骂过乙,给乙的心理造成了阴影,同时影响到了乙的身体健康
    4、乙某次嫖妓的时候,因为没付嫖资,曾被妓女扇过两个耳光,脸部曾受伤
    
    有关方面认为以上因素均和乙的死有关联。
    
    
    另外,有关方面证实,虽然乙是盗窃团伙和黑社会成员,经常参与械斗、黑吃黑、酗酒嗑药等,但是由于乙每次都很小心,并没有对乙造成什么伤害,因此乙的死亡和这些因素无关。
作者: zycoc1999    时间: 2007-3-22 22:05

问下,是什么城市?
作者: 真精不怕火恋    时间: 2007-3-22 22:06

以下是几个队员做笔录的经过:
  
  某队员
  
  你讲下现场的经过:
  我们一起5人从中山公园走到青年路车站
  问:有那5个人:
  答:我自己 A B C D
  问:谁组织的?
  答:我在网上看到有活动召集贴 我就来了 具体是那个组织的我不清楚列!可能是老队员吧!
  问:在什么地方集合
  答:在泰和广场
  问:你们这组谁是负责人
  答:C
  继续讲:
  答:他们4个人到车站站台去看有没有小偷 我就到车站后的家具城逛了一 圈出来就看见 A B C 被一群人围攻 C把贼(杨蛮)箍着这时候有个贼的同伙在C的后头打了他一拳头 把他的帽子都打掉了!(杨蛮)承机就逃脱了 向马路对面跑去准备翻越花栏逃跑 这时候C大喊一 声 不准跑 贼(杨蛮)看翻不过花栏就改变方向 向火车站方向跑。这时候就摔了下去 摔下去的头是向着火车站方向的 身体是右侧落地 头是接近花坛墩子的 。
  问:你看见他头先落地的
  答:没有 我看到他摔下去的!倒在地上的姿势就我说的那样!
  问:你离花坛有多远 在什么方位站到的
  答:30米左右 汽车进站的方向 离巷子口不远的地方
  继续讲:
  然后杨蛮站起来准备又跑 这时候我就跑了过去拉住他的左手的衣服袖子 他一跑 我一 拉 把他衣服拉破了。我跟他说:你不能够跑 要到派出所说清楚 他说不克 然后看到他有点晕晕乎乎的就坐到地上了。这时后九头鸟就跑过来拉起他的右手 我们一 起合力把他架到巷子口交给了增援的(罐子) 然后我就到外围维护现场次序去了!
  问:你们打了他没有
  答:没有 我当时都很害怕 东南西北都搞不清楚 在说他比我们还狠些都要打我们
  问:当时增援的有几个人
  答:5个
  问:都有那几个人
  E F G H I
  问:你当时看到他们打人没有
  答:没有 因为我当时在外场 内场的事情我不知道
  问:有谁能够证明你不在内场
  答:所有的在场的志愿者都可以证明
  问:你所说的和我们到现场走访和调查的有很大的出入 你对这有什么看法?
  答:我所站在现场的角度 和他们的现场角度不一 样 他们看到的我看不到 我看到的他们看不到 我只能说我自己能够看到的
  我只能这样说
  问:你能够对你所说的都是事实 愿意担当法律责任吗?
  答:是
作者: 真精不怕火恋    时间: 2007-3-22 22:07

原帖由 zycoc1999 于 2007-3-22 22:05 发表
问下,是什么城市?

武汉
作者: 真精不怕火恋    时间: 2007-3-22 22:07

询问过程中的野棉花:
  JC:你说的都是伪证啊!
  答:为什么说我说的都伪证列?你有什么根据?既然不相信我们那要我们来干什么?
  JC:因为你说的和我们调查取证的有很大出入有很多地方不相符。我告诉你事实是九头鸟和狼妹妹拿甩棍冲到花坛边 九头鸟把(杨蛮)箍到地上然后用棍子打了他的头滴。我们有证人
  答:你说的我没有看见撒!那你们还把罐子关到做么事列!把九头鸟和狼妹妹抓起来不就行鸟!
  JC:。。。。。。。。。。。。。。。。。。。。。
  JC:你知道做伪证到时候可能就把你关进去了的!你晓得人最痛苦的么司撒!就是和罐子现在一 样!
  答:我所说的全部都是我亲眼看到的!我为什么要说假话?为什么要做假证?我和其他志愿者没有利益和厉害关系 我没有必要袒护他们撒!在说我连他们姓什么我都不知道!你说我们之间能够有什么利益和厉害关系??我就是依照你们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政策来反映真实的现场的!~
  JC:你今天说的都是律师教你背下来的吧?我搞了30年的侦察工作啊!我一 哈就听出来了你在做伪证!
  答:我说的全部是事实。伪证都是你们在说。我们这群志愿者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而且都有正当的职业!好与坏我们能够辨认 !
  JC2:你能够说你说的都是事实吗?我说你在说假话做假证你相信吗?
  答:我说的是事实 没有半句假话 至于你怎么想我就不管了!因为你有倾向性。
  JC3:你要说出事实 。你看到杨蛮的头是摔到花坛墩子上了吗?我看你在做伪证!
  答:我就看到他摔到在地上。摔下去的姿势是头向汉口火车站方向。身体是右侧落地 头是接近花坛墩子的!我并没有说头是摔到花坛墩子上的!因为那个细节我捕捉不到!~因为我不是摄相机!我也不可能瞎说话!但就他那样摔下去就那个姿势是很有可能把头擂到滴!
  JC3:笔录重新做。
  然后他们就反反复复写了撕 撕了写搞了3边!才把我的笔录做完。把整个笔录都跟我玩文字游戏!最后改成貌视一篇伪证笔录他们才放心。
作者: 真精不怕火恋    时间: 2007-3-22 22:08

  以下为另两位队员的笔录经过。

  我们作为公安机关,在抓住小偷以后,也不能去打他,所以,你要把这个事情经过要讲清楚。现在罐子打人是事实,罐子指认你所踢的那一脚请你说清楚,因为你前面的笔录和甲的笔录中都出现过你踢犯罪嫌疑人脑部的情况,所以你要把这件事情说清楚,事实就是事实,既然你们联盟是一个弘扬正气的联盟,但是你们现在出现了违法的事情,希望你能够站出来说清楚,不要有心里负担,不要看到了装没看到,应该出来指证,既然你们联盟有人做了违法的事情,你们就应该把这个犯错误得人清除出去,你们这个联盟一样是个非常正义不包庇犯罪违法的联盟。论坛上你发表什么言论没有?
  乙:没有。
  曹:那你对这个事情还有什么看法没有?
  这个时候乙就着重阐述了杨蛮在逃跑时摔了一跤的事情,曹局长详细的问了摔跤的过程及细节。之后就叫乙出去并把胥劲叫进去,胥劲进去后马上又把那个戴眼睛的胖警察叫进去,他们研究了大约一两分钟后出来对乙说:“今天就到这里吧,你先回去,明天下午下班了再来一下,回去再考虑下。”并强调明天来的时候不要告诉手术刀。
  甲一个人在办公室看书到6点半左右,那个戴眼镜胖胖的警察叫甲,甲一出来他叫甲过去,并带着甲往乙被询问的办公室,这个警察边走边小声的说:“决定了,刑拘乙,你没什么事啦。”甲心里一惊,跟着他走,看到乙后就听到胥劲在对乙说:“那你明天下午来,你们一起来。”甲就问乙怎么回事,乙说回去撒,明天再来,甲问来干吗?甲心里还在考虑那个警察的话,以为是过来办手续,结果乙说明天继续做笔录,还没做完。甲就没问,出来后甲才跟乙说刚才那个警察的话
  
  甲,乙出公交分局约晚上六点分。
作者: 真精不怕火恋    时间: 2007-3-22 22:09     标题: 10年冤枉5万,也就是一年5千,平均每天十几个,工作效率就是高啊!

我国法院10年宣告5万被告无罪 部分冤案获平反
  
  1月7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通报说:“2006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依法宣告1464名刑事被告人无罪。”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数据显示,1996—2006年,我国有近5万人被法院依法宣告无罪。这个数字说明了什么?它不是公检部门的错案书,也不是法院的腐败证明,而是“疑罪从无”理念的逐渐深入人心。事实上,这恰恰是司法进步中的一环,无罪宣判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下面是一些典型的迟到的“无罪案件”(据公开资料整理):
  
    ●李化伟杀妻案:1986—2001年,李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限制自由14年4个月,后真凶落网,宣告李无罪,李获赔36万元;
  
    ●滕兴善杀人案:1987—1988年, 滕被判死刑,后 “死者”归来,但滕已被执行枪决;
  
    ●胥敬祥抢劫、盗窃案:1992—2005年,胥被判有期徒刑16年,被限制自由13年,后检察院提起抗诉,胥被宣告无罪;
  
    ●聂树斌强奸杀人案:1994—1995年,聂被判死刑,后真凶被抓,但聂已被执行枪决;
  
    ●佘祥林杀妻案:1994—2005年,佘被判刑15年,被限制自由 11年,后 “死者”归来,宣告佘无罪;
  
    ●杜培武杀人案:1998—2000年,杜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限制自由 2年2个月,后案件告破、真凶被抓,杜被无罪释放;
  
    ●覃俊虎、兰永奎抢劫杀人案:1999—2003年,覃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兰被判无期徒刑,两人被限制自由4年4个月,后凶手自首,宣告覃俊虎、兰永奎无罪,两人分别获赔9万余元、7万余元;
  
    ●潘楷等4人投毒案:2001—2004年,被限制自由1年半,因证据不足撤案;
  
    ●王树红强奸杀人案:2002—2003年,被限制自由近10个月,后真凶归案,王被无罪释放;
  
    ●李久明抢劫杀人案:2002—2004年,李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限制自由2年4个月,后真凶落网,宣告李无罪。(据法制周末)
   http://news.sina.com.cn/c/l/2007-02-24/081411277583s.shtml
作者: zycoc1999    时间: 2007-3-22 22:31     标题: 这个回贴挺逗的

警察不办案,社会治安好一半!
不怕黑帮,就怕帮黑
TMD现在警察还有个毛形象啊
我们这里打击黑恶势力全解放军出手了
警察只配在旁边维持秩序
还得看着点,怕当兵的把流氓打重了
作者: zycoc1999    时间: 2007-3-22 22:34     标题: 有个孕妇回帖也搞笑---

动了胎气了.
作者: zycoc1999    时间: 2007-3-22 23:21     标题: 续文报道及相关人员解释

转贴一篇报道:1
  
  反扒联盟深陷命案危机
  2007-01-26
    
  
   一时间,“罐子事件”引起普遍关注。“武汉志愿者联盟”在“罐子”被抓后停止了一切反扒行动。
  
   撰稿/杨江(记者)
  
   至1月20日,27岁的武汉小伙子“罐子”已经被关进看守所整40天。“罐子”是一个名叫“武汉志愿者联盟”的网络组织的新成员,而“武汉志愿者联盟”实际就是一个民间反扒联盟。
  
   自2006年3月成立以来,“武汉志愿者联盟”已经拥有会员2000多人,其中,长期参加反扒志愿行动的有两三百人。联盟的“盟主”“手术刀”告诉记者,反扒队员迄今出动七八千人次,抓获涉嫌犯罪者400人次,名噪一时,有效震慑了活跃于武汉的扒手。
  
   “罐子”在2006年7月自考大学毕业后不久就瞒着家人加入了这个反扒联盟,两个月后的9月24日,他参加了一次“反扒”行动。
  
   就是在这次行动中,“罐子”与小偷杨蛮发生了肢体碰撞。28天后,杨蛮突然离奇身亡,经法医鉴定,系严重的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死者右脑头部包块为引发诱因”,而这个包块被疑是在9月24日的冲突中产生的。
  
   12月10日,“罐子”被杨蛮的另一同伙指控故意伤人,当天“罐子”被传唤至武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随后被刑事拘留。12月28日,“罐子”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一时间,“罐子事件”引起普遍关注。“武汉志愿者联盟”在“罐子”被抓后停止了一切反扒行动,他们认为“罐子事件”让联盟近一年来的努力付诸东流。反扒联盟对警方和法医的鉴定提出了诸多质疑,并一改往日的低调,呼吁媒体的关注。
  
   9月24日究竟发生了什么?
  
   1月18日,刚刚遭遇暴雪袭击的武汉寒意袭人。参加“9·24反扒”行动的“武汉志愿者联盟”成员“狼MM”、“绝对NO暴力”、“九头鸟”在汉口一家宾馆内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狼MM”是一名28岁的女青年,中等身材,初看文静。她说,去年9月24日,10名反扒队员分为两组展开行动,她与男友“绝对NO暴力”一组,“九头鸟”是队长,“罐子”则在另一组。
  
   “为了彼此照应,两组行动时向来分距不远。那一天我们抓了20多个涉嫌偷窃者,其中包括流窜作案的歹徒及持刀行凶的恶匪。后来行动至汉口青年路车站,这里是扒窃高发地,我们盯上了一个形迹可疑的男子。”“狼MM”说。
  
   “一辆公交车靠站,乘客们都拥到前门,我跟在男子后面,看到他把手伸向了一名妇女的口袋掏出了一部手机。”“绝对NO暴力”一把抓住了男子的手,“他一慌,手一松,手机又落到了妇女的口袋里。”“绝对NO暴力”一把将男子拽下了车。
  
   “你凭什么抓人!”“绝对NO暴力”的身边很快围来七八个男人训斥。“他偷东西!”“狼MM”据理力争,涉嫌偷窃者拔腿就跑,“狼MM”想追,却被几个男人围在中间。
  
   “因为没有获得赃物,女乘客又乘公交车走了,小偷相当嚣张。”“狼MM”说这正是造成反扒队员那天被动的原因,“后来到了公交分局才知道被抓住的就是杨蛮!”
  
   杨蛮的同伙开始围殴“绝对NO暴力”,杨蛮对着“绝对NO暴力”的大腿咬了一口后伺机逃跑。
作者: zycoc1999    时间: 2007-3-22 23:21

2
  就在此时,“九头鸟”听到争吵冲了过来,“我用胳膊箍住了杨蛮的脖子,却被人一拳打倒在地。杨蛮再度逃跑”。
  
   “九头鸟”短暂昏厥,爬起来后冲着奔跑的杨蛮大喝一声:“站住!”此时杨蛮正跃过花坛隔离带,想跑到马路对面,“听到我吼,他回头一望,栽倒在地。我身高不足一米七,杨蛮身高一米七五,若不是他摔倒,我根本追不上。”
  
   杨蛮晕沉沉倒在地上起不来,另一名新加入的反扒队员在“九头鸟”的协助下将杨蛮扶起,送至车站附近一个小巷口。此时,“罐子”所在的小组正好赶来支援,场面很快得到控制,两组成员将被抓的两个涉嫌偷窃者堵在小巷。
  
   “杨蛮躺在地上,右后脑朝下,左脸朝上挑衅,相当嚣张。在得知我们准备将其送到公交分局反扒大队时,杨蛮叫嚷,我跟疯哥很熟……”“九头鸟”介绍,“疯哥”是反扒大队民警林建伟,反扒英雄,一年抓贼两百多个,因为近乎疯狂地工作,被人称作“疯哥”。
  
   “因为觉得杨蛮此时喊出‘疯哥’有辱林建伟在大家心中的英雄形象,再加上杨蛮殴打了我,还咬伤了‘绝对NO暴力’,‘罐子’拿过我的甩棍对着杨蛮的腿打了几下。”“狼MM”说。
  
   “‘罐子’以前行动从不乱来,向来冷静,我们也一直要求队员在小偷被制服后不得对其动武。”“狼MM”说,“‘罐子’其实意思就是敲他几下,让他老实一点。这是我们反扒以来遭受反抗最厉害的一次,我们也吃惊,这伙涉嫌偷窃者怎么这么猖狂!”
  
   “罐子”的行为很快被队友制止,甩棍也被“绝对NO暴力”送回“狼MM”手中。“手术刀”解释,“配备甩棍只是为了护身,因为很多小偷带了刀、棍。但我们要求只有一定级别的成员才能配备甩棍,否则不许上街。那一天只有‘狼MM’和‘九头鸟’有甩棍,他们俩进联盟较早。”
  
   “罐子”掏出手机给杨蛮拍照。每次行动后他们都会将被抓获的小偷的照片贴到“武汉志愿者联盟”论坛,让更多人记住小偷的面孔,以后加以防范。
  
   “打他!打他!”围观的群众开始叫喊,反扒队员形成一个包围圈将杨蛮等人护在中间,“九头鸟”则退到人群后面去,“防止他的同伙背后捅刀。”
  
   此时,警察也赶到了,“九头鸟”在人群中发现了杨蛮的另一个同伙,于是又在队员的协助下将其抓获。在将3名扒手带往反扒大队时,一名“群众”主动要求作证,“九头鸟”说,事后发现此人其实也是杨蛮的同伙,可能就是此人作了对反扒队员不利的证词。
  
   在武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杨蛮一直叫喊头疼,头部右侧也有一个包块,警方于是将其送往武汉市同济医院检查,拍片结论为无任何异常。警方于是又将杨蛮带回留置24小时盘查。尽管杨蛮为惯偷,但因为失主、赃物均已失去,证据不足,警方将其释放。
  
   “整个反扒过程,我们当时原原本本向警方作了报告。杨蛮自己摔倒,‘罐子’根本没有打他的头,而且根据杨蛮躺在地上的姿势,‘罐子’就算打他的头也打不到右脑啊!”“九头鸟”说。
  
   “杨蛮所在同伙的老大外号‘响响’,那天冲到反扒大队,当着警方的面对我吼叫,你敢动我的人,我要喝你的血……”“九头鸟”说,“那种嚣张气焰令他惊奇。”
  
   当天晚上,“九头鸟”又接到“响响”的威胁电话,“他怎么会有我的号码的?!”
  
   盗窃团伙疯狂报复
  
   记者调查,“响响班子”是武汉盗窃团伙中名声较响的一个,成员多为武汉本地人,主要地盘在人流量较大的汉口青年路至航空路一带,而今年41岁的杨蛮此前一直在一个名叫“波儿”的班子,后来跟随了“响响”。
  
   “狼MM”等人承认,这是他们第一次与“响响”班子交手,以前反扒较多的是针对外地小偷,“我们没想到他们嚣张到如此程度!”
  
   “武汉志愿者联盟”在受到“响响”威胁后并没有预料事态会进一步恶化,他们照常在周末上街反扒。
  
   “响响”是一个40多岁的魁梧男子,据说他在9月24日后发出号令,对“武汉志愿者联盟”展开报复。“后来得知,他们要求团伙见到见义勇为的就打!”“九头鸟”告诉记者。
  
   10月13日,联盟成员“一辈子”与另3名成员为准备第二天的公益活动上街采购,走到航空路时与杨蛮等人不期而遇。
作者: zycoc1999    时间: 2007-3-22 23:22

3
  
   “9月24日那天我也在场。因为我剃着光头,特征很明显,杨蛮一下子就认出了我,他和老大‘响响’说了几句,‘响响’过来问我干什么,我没有回答,他们一下子拥过来七八个人,我见状赶紧跑。”
  
   “一辈子”跑了两三百米摔倒,“响响”与杨蛮追上来抽出甩棍就打,这个场景正好被当时路过的武汉晚报记者拍下,周刊记者后来找到了这张照片,照片上3个男子围着光头的“一辈子”,其中一个男子(即“响响”)正在用电棒电击“一辈子”的后脑勺。
  
   “我一阵昏厥,吐了很久。”殴打持续了七八分钟,另两名队员因为没有被认出,逃过一劫,“一辈子”报了警,“警察5分钟内没有赶到,我因为要采购,就走了。”记者看到“一辈子”的下巴至今仍有伤疤。
  
   10月18日,“武汉志愿者联盟”的另一组成员,两男一女在江汉路一带反扒,抓获两个外地小偷,却被“响响”及其手下尾随至一偏僻处,掏出砍刀、酒瓶、电棍追杀。这次报复中,联盟女成员“黑猫”头部被砍,缝了11针。
  
   因为“反扒”队员行动时裤兜里往往藏着甩棍护身,因此,甩棍在武汉几乎成了反扒志愿者的标志。“手术刀”说,“响响”班子只要看到裤兜里有甩棍的人就追杀,11月6日,一名联盟成员在公交车站因为不小心露出甩棍,被“响响”发现,疯狂追赶,所幸这名队员躲进附近一家大型超市才没有遭殃。
  
   连续多次遭受报复,“手术刀”他们意识到了严重性,向警方求助。“狼MM”说他们此后每一次行动都相当小心,“我每次反扒时都作些化装,因此平日里走在街上,小偷不会认出我,但是男成员就容易被认出了。”
  
   按照“一辈子”的说法,杨蛮在10月13日那天“追他最凶”,“看起来很健壮”。而“九头鸟”则表示:“他那样急速奔跑,剧烈运动,会不会是后来猝死的诱因呢?”
  
   记者找到的法医鉴定和警方关于杨蛮死亡的经过说明书中描述,杨蛮在10月21日“外出活动时”突发抽搐,意识模糊,下午3点被“同伴”送至同济医院抢救,颅脑CT检查,蛛网膜下腔出血,第二日下午4时死亡。
  
   但杨蛮的死,直至12月10日,“罐子”、“九头鸟”、“狼MM”等人被带到武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时,“武汉志愿者联盟”才获知。
  
   此前的11月25日,一个名叫“一辉”的网友突然神秘兮兮地主动将“手术刀”加为QQ好友,在对话中,“一辉”说,“你们的名声不小啊。有些‘班子’,公交都动不了,被你动了”、“你的工作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但也侵犯了少数人的利益”、“少数人也包括一小部分警察”、“如果每个警察都有正义感,都忠于职守,‘班子’都不存在了”。
  
   这次谈话,“一辉”建议“手术刀”组织一些律师参加他们的行动,“听说你们在汉口打死了一个叫杨帆(记者注:杨蛮)的小偷,以前在波儿班的,后来在响响班出的事。”
  
   因为“一辉”始终不肯透露自己的身份,再加上队员也确实没有打死过人,“手术刀”并没有对这段对话多加思考。
  
   直至12月10日,“警方以调查我们被报复为由让我带队员去公交分局,要详细了解9月24日的经过。”“手术刀”说,在公交分局,警方不断询问有关甩棍打人和头上包块的细节,他突然想起11月25日那段神秘对话,觉得有些不对劲。“警方这才说杨蛮死了,当晚把‘罐子’留在局里。”
  
   “罐子”自此再未回家。
作者: zycoc1999    时间: 2007-3-22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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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天中的疑问
  
   “罐子”出生在一个书香门第,父母均是武汉某高校的教师,“罐子”的父亲老冯告诉记者,此前他们一直不知道儿子在反扒。
  
   “12月11日夜里11点,‘罐子’已经两天没回家,我们很焦急,睡不着。‘手术刀’打来电话,我们这才知道他加入了武汉志愿者联盟。”老冯说,“若是我们以前知道,绝对不肯让他参加的,反扒太危险。你可以参加献血、助学,这些我们都支持。”
  
   “罐子”在凌晨从派出所打电话回家报了个平安,要父母相信他没有打死人,之后匆匆挂断,被送至看守所。
  
   “我当时就觉得蹊跷,从9月24日到杨蛮死,过了28天。我咨询过,蛛网膜下腔出血有很多诱因,杨蛮这样一个社会背景复杂的人,警方是如何排除这28天里发生的其他事,就把9月24日定为诱因的?警方说,杨蛮是在‘外出活动’时突然发病,究竟是什么活动?”
  
   “罐子”的房间现在人去屋空,冷冷清清,床头贴着他自己书写的“分、寸、度、量”与“耐心、毅力、信心、爱心”。老冯说他曾两次要求保释“罐子”未果。
  
   望着儿子的字,老冯说:“‘罐子’在杨蛮被制服后还打了杨蛮,这是他不对。但警方没有严谨的证据链足以证明‘罐子’打了杨蛮的头。”
  
   “有没有用甩棍打过,直接验伤不就得了?”老冯为“罐子”聘请的律师王万雄也说“罐子”在看守所里情绪稳定,唯一的要求就是申请重新鉴定。
  
   记者拿到的法医鉴定表明,11月29日,也就是“罐子”被抓前10天,法医鉴定已经将9月24日的头部外伤定为诱因。
  
   “按照规定,‘罐子’要求重新鉴定就必须执行,但早在法医鉴定3天后杨蛮的尸体就被火化了,现在已经无法重新鉴定,我对此很不解。”老冯说。
  
   他还提出了另一个疑问:“法医鉴定中有一句话,右颞部可触及一大小2×2cm结节,结面无毛发,9月24日,“罐子”曾给杨蛮拍了照,照片上杨蛮头部并未出血,当日公安局的鉴定也认为他仅仅是头部软组织挫伤。为什么28天前有毛发,28天后毛发没了?”
  
   “权威应该尊重,但权威也有犯错的时候,不能迷信专家,只有事实才是最权威的。”“罐子”的父母认为,这28天的过程,需要警方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解答,“这既是对杨蛮的尊重,也是对我儿子的负责。”
  
   而“武汉志愿者联盟”的成员则在竭力寻找目击证人证明9月24日那天“罐子”没有打过杨蛮头部,这被认为是“罐子事件”的关键,记者辗转得到武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在2006年11月7日出具的《杨蛮致死经过》,其中提到:“四五个男青年用铁棍向两人身上乱打,其中一个身材高大的男青年用铁棍将杨蛮头部打伤,杨蛮当时躺在地上不能动弹。”
  
   “‘罐子’身高一米七,何来高大?作证的人我们怀疑是当时冒充群众的同伙。”“狼MM”再一次回到青年路车站,她原以为会有人站出来为他们说话,但几乎所有人都不愿回答她的提问,好不容易有一个女的说没有看到“罐子”打小偷头部,“狼MM”一阵欣喜,请求对方去警方作证,“她就吓得什么都不说了”。
  
   “都怕‘响响班’报复。”“狼MM”说她能理解群众的心理,“但的确觉得委屈,有点心凉,是不是我们反扒做错了?”
作者: zycoc1999    时间: 2007-3-22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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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蛮在这28天内到底做了些什么?在警方的《杨蛮致死经过》中提到:“杨蛮回家后继续在社会扒窃,并有人反映其还在娱乐场所吸食兴奋剂药品。”
  
   记者在一个朋友的帮忙下试图与杨蛮的妻子见面,她穿着睡衣,抱着宠物狗,坐在一辆别克车内由一名男子护送而来,但看到有记者采访,立即钻进车内离去。
  
   1月19日,记者找到了杨蛮的父亲,老人70多岁,身体虚弱,他说小儿子杨蛮高二时打伤同学被劳教,出来后就离家独立生活。老人表示对儿子扒窃的行为并不知晓,儿子很少与他往来,感情不深,“他的死对我也谈不上打击”。
  
   杨蛮临死前,老人得到大儿子通知,去见了杨蛮一面,“我问怎么回事,小儿媳说,他在出车的时候,与一辆卡车挂蹭,争吵时被对方在头上打了一棍”。
  
   老人对“武汉志愿者联盟”反扒一事不愿多做评价,“只要他们不犯法就是了”。但他表示,小儿媳一直没有跟他提过杨蛮被反扒队员殴打的事情
作者: zycoc1999    时间: 2007-3-22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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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补充说明》认为杨蛮2006 年9月24日头部外伤系其颅内出血的诱因。根据目前相关标准,建议其头部外伤在其死亡过程中的参与度约为30%”。
  
   这份补充说明又该如何读解?对于“罐子”家属及“反扒”队员的诸多疑问,法医又会如何作答?记者采访了参与鉴定的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主任刘良教授。
  
   刘良首先解释了“颅内出血符合病理因素所致”,他说,杨蛮的身体状况有一个发病基础,脑血管本身有明显病变,就像带着一个炸弹,随时可能因为诱发因素导致猝死,比如争吵、饮酒、斗殴、情绪激动,只要血管压力增加就可能导致血管破裂。
  
   法医鉴定是依据警方提供的材料进行的,材料是否全面、真实将直接影响鉴定结果,刘良说,考虑到28天时间较长,生活中可能还有别的诱发因素,法医曾两次要求警方补充材料,但警方两次都回答调查不出来。”
  
   “既然办案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只有9月24日那次的头部受伤,我们也就只能对此进行鉴定。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死者在9月24日确有头部外伤,而且后来一直有头疼症状伴随,法医鉴定因此认为不能排除9月24日的外伤为诱因。”刘良解释。
  
   那么头痛症状是否9月24日之前就已存在?刘教授说不排除这种可能,同时,包括“九头鸟”所提及的杨蛮在逃跑时的摔倒都可能成为诱因,杨蛮父亲所说的杨蛮因车祸被人棍打头部,刘良也是第一次听说,但他认为必须由警方提供相应材料,才可能在新一轮的鉴定中采用。
  
   杨蛮曾有吸毒史,警方在《杨蛮致死经过》中也曾提及有人反映杨蛮在娱乐场所吸食兴奋剂药品,刘良表示他曾考虑过毒品的问题,但是同样,警方提供的材料里并没有相应证据。
  
   “现在关键是要调查杨蛮10月21日突然发病期间的活动,但和他在一起的人会不会说呢?”刘良担心。
  
   那么,在法医都自认为无法排除其他诱因的情况下,为何将9月24日的伤鉴定为死亡因素的30%?
  
   刘教授认为,这个结论已经相当谨慎,“因为我们已经考虑了其他诱因,只是办案机关拿不出来。”他解释,“我们只是认为杨蛮的死因中本人疾病占70%,诱因占30%,假若提供新的诱因,那么在这个30%里又会继续划分。说不定9月24日那次就没有多少责任了。”
  
   刘良还告诉记者,鉴定并没有说9月24日的伤是打的或者是摔的,因为警方并没有要求对这方面作出鉴定。
  
   调查进行到这里,疑问的中心汇集到一点,那就是警方如何排除28天中杨蛮可能的其他诱因,而将9月24日的受伤列为唯一的送鉴诱因。
  
   记者获悉,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已经将“罐子”涉嫌故意伤人一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要求补充侦查。
  
   1月19日,记者来到武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该局一名负责宣传的科长表示,连日来人们对“罐子事件”的“炒作”给警方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我们讲究证据,但网民、舆论更多的是讲感情”。
  
   他拒绝了记者的采访,“如果要回答外界的疑问就要亮出证据,但上级政策规定,在侦案件不得接受采访。到时候证据在法庭上亮相就是了。我只能说,警方一定是依法办案的,肯定是掌握了确凿的证据”。
作者: zycoc1999    时间: 2007-3-22 23:24     标题: 手术刀的解释

我们发现,有很多朋友误解了一个事实:即认为灌子是值得同情的而应减免他被法医认定的所谓30%的责任.可事实是不是这样的呢?
  
  经过近段时间的调查及情况了解,我们认为:扒手杨蛮之死与武汉志愿者联盟任何人无关,与9.24日抓捕杨蛮的任何人及任何行为无关.
  
  请看以下收集情况分析证明.(陆续补充)
  
  杨蛮10月21日发病,发病的时在干什么,没人去调查和了解.10月22日死亡,隔一天后,也就是10月24日武汉同济司法鉴定中心即收到"公交分局"的委托对杨蛮进行尸检.这里我们的公交分局的某些同志们是不是积极的太可疑了,这里我不评论.
  
  11月7日,公交分局刑警队队长胥劲同志向法医出具了题为"杨蛮致死经过"的材料.该材料央视已播过.其中其中描述"杨蛮伙同李伟在青年路车站伺机扒窃时被十几个自称是民间反扒联盟的男青年将杨蛮及李伟用塑料绳将两人双后捆住.............其中四五个男青年用铁棍向两人身上乱打.其中有一身材高大的男青年用铁棍将杨蛮头部打伤,杨蛮当时躺在地上不能动................送反扒一大队...............做头部CT无颅内出血........杨蛮回家后继续在社会扒窃,并有人反映其还在娱乐场所吸食兴奋剂药品....................
  
  这里,我想问:这个材料的依据是什么?材料中"其中有一身材高大的男青年用铁棍将杨蛮头部打伤,杨蛮当时躺在地上不能动"这个情况是从何而来?这个时候向法医提供这种武断的材料的用意是什么?
  
  11月29日法医出具鉴定报告.将9.24与10.22日杨蛮的死亡关联上来.
  
  12月10日传迅.
  
  12月12日拘留灌子.此时灌子的父亲质疑法医鉴定.要求重做.
  
  12月19日公交分局要求法医做出30%因果关系的补充鉴定.
  
  12月27日检方批捕.
  
  .................
  
  法医说"不排除有CT无法识别的颅内出血"因此在第一份鉴定中界定了诱因致死的结论.接着补充了30%的因果关系责任.
  
  这里,我们权且认可它.
  
  那么我们再来看看,死者杨蛮血管玻璃状的特质,在9.24受伤后出现了CT不能识别的出血,那么其一,他的血管的承受力应该很强,否则的话,即使是有CT不能识别的出血,但出血依然存在,这种情况下他还能维护长达28天,并且在死亡前9天还将曾抓过他的志愿者追得到处跑,这样的血管再说它玻璃状特质是很矛盾的.其二,即使是有CT无法识别的出血,在二十八天的时间里,它得出多少血?可是,几次CT检查均未发现颅内异常,我想,不管医学怎么复杂,这个问题恐怕不是很难说清的吧?其三,法医在进行尸检的时候,开颅后颅内出血均为新鲜出血,没有陈旧出血,那么又怎么会有28天前的CT无法识别的颅内出血呢?
  
  现场的事实是什么?这个要澄清,我个人认为也很有必要还原事实.
  
  可事实是什么呢?事实是-------杨蛮的死亡完全与9.24的任何行为无关.
  
  还有一点
  
  法医认为产生致死诱因的包块是一个2X2结节,且节面无毛发,并依据警方提供的材料认为这个结节是9.24产生的.
  
  这一点存在重大问题,因为9.24并无开放性创口,那么这个2X2节面无毛法的结节也不可能是9.24造成.
  
  也就是说,按法医的说法,这个结节是致死诱因,而这个结节并不是9.24产生.
  
  因此,在这一点上,其关联性也是不成立的
作者: zycoc1999    时间: 2007-3-22 23:34     标题: 这是一个极力替死者(小偷)追讨公道的人,不过说话很粗,据说是博士.

 #####建议大家这个事情过后,到那个小偷家里去看一下他父亲!小偷也有老婆,孩子,父母!
  就像那个到煤矿去敲诈人家,结果被打死的记者,他家里也有孩子,父母。不过因为他是记者,就有那么多人替他出头!
  ######我也不是要为小偷出头,只是觉得他很可怜!小偷他有什么?文化没有!有文化就去做记者行骗去了!暴力?他比不上抢劫,飞车贼!
  兴许连甩棍都买不起!他只是个小偷!
  小偷也有生命的权力!他犯的罪过充其量就是拘留,第2天就放了!这样的罪过!
  现在他死了!
  对于罐子,我不想说的太多!他不会被判很重!庭审结束,可能就把人放了!如果不经过庭审,罐子被不明不白的放出来,他也一定不是清白的!
  而且罐子打人家也不是什么特别光彩的事情!几个人把杨蛮按倒在地,还拍了照片!不管有没有打头,都绝对不是合法的事情!
作者: zycoc1999    时间: 2007-3-22 23:35     标题: 一位律师的发言

关于“罐子”无罪的意见
  一、根据严格证据规则和本案证据情况,“罐子”无罪:
  刑事诉讼依法实行“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证据规则”和“严格证据规则”,即依法由公安、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其提供的有罪证据必须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该证据方可作为定罪的根据。作为被追究对象的反扒队员,依法不负“自证无罪”的法律义务。
  在“罐子反扒案”中,小偷杨蛮在被抓捕的28天后死亡,对此公安、检察机关没有提供任何能完全排除此28天内存在“其他死亡诱因可能”的证据,因此也就不能确认“杨蛮9月24日的头部外伤”是“唯一的”死亡诱因,根据严格证据规则,不能认定“罐子”构成犯罪。

二、鉴于小偷及同伙当场使用暴力反抗,构成抢劫罪,依法反扒队员有权实行“无限防卫权”,无论打没打小偷均属无罪:
  在此案中,除小偷同伙“证言”外,我们没有看到任何确认“罐子”打小偷头部的证据。现在我们即使假定“打头”了,依法“罐子”依然无罪。
  武汉志愿者联盟提供:在反扒队员抓捕小偷杨蛮时,杨当场“与志愿者A2扭打”,“其同伙约七八人上前围攻A2”,“志愿者A3上前帮助时也被围攻”,“杨蛮在被A2控制时咬了A2大腿一口”,“混在人群中的杨蛮同伙对A1进行围殴,将其打晕”,等等。
  上述事实表明:小偷杨蛮及其同伙当场使用了暴力抗拒抓捕。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按此法律规定,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小偷杨蛮已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按此法律规定,反扒队员对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小偷杨蛮,有权实行“无限防卫权”,无论有没有“打”,反扒队员依法均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三、本案法医鉴定存在严重问题,依法不能采信:
  《法医鉴定》称:小偷杨蛮“9月24日头部外伤系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的诱发因素”。这一鉴定中的“系”字,证明鉴定专家们作出的是“确定性”的鉴定结论。但是,作为鉴定根据的“9.24CT片”中却并没有任何小偷“颅内渗血”的检查记录,不知鉴定专家们怎么能在没有任何诊疗根据的情况下作出这一“死亡诱因”的确定性结论?这种没有任何根据的“鉴定结论”,岂非严重荒谬违法?
  对此,鉴定专家们又在《补充说明》中加以说明:“根据其死亡过程、死前临床表现及法医病理学检查发现颅内血管存在明显的病变(血管呈团块状分布,管壁厚薄不均及玻璃样变性)等综合分析,认为不能排除死者杨蛮2006年9月24日头部受伤当时或伤后短时间内,发生程度较轻的、CT不能识别的蛛网膜下腔出血或硬膜下出血情况”。众所周知,“不能排除”一词意思是:虽不能确定“就是该诱因”,也不能排除“是该诱因”的可能。鉴定专家们显然又将原“确定性结论”改成了“或然性结论”。
  这样问题就更多了:
  1、“不能排除”之或然性结论只是一种推测性结论,试问:或然性结论依法能够作为“鉴定结论”拿出来吗?执法机关依法能够将“或然性结论”作为“确定性结论”来认定犯罪事实吗?我们不能排除任何一个人“存在杀人的可能”,那么我们就可以作出“该人杀人”的“结论”吗?
  2、依据医学定理,“情绪激动、过早及剧烈活动、突发用力”等影响血压和颅内压的因素,均为可能引发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诱因,那么小偷杨蛮在死亡前的28天内是否存在上述“情绪激动、剧烈活动和突发用力”等其他诱因的可能?鉴定专家们并没有进行排除。在这种情况下,依照“刑事证据必须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严格证据规则,该“或然性鉴定结论”依法根本作为本案的定罪根据。
  3、《补充说明》称:其“不能排除”的是死者杨蛮9月24日“CT不能识别的蛛网膜下腔出血或硬膜下出血情况”。这是尤为荒谬的“鉴定”:CT之精密的诊疗仪器在9月24日当时当场当面都“不能识别”的伤情,鉴定专家们竟能在数月后“凭空识别”出来,这种远高于CT仪器诊查能力的“超凡能力”,实在令人惊叹。如此“法医鉴定”,岂非荒谬绝伦?
  4、现在已经清楚的是:该《法医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是不完整的。对28天内是否存在“其他诱因”情况,公安机关没有进行任何调查,鉴定材料显然残缺不全。在这种残缺资料基础上所作“鉴定”,显然没有任何采信价值。而公安机关仅将“9月24日打击头部”之未查实情况,作为杨死亡前28天内“唯一的”病史材料提供给法医,明显是故意误导法医,实属恶劣。
  5、即使我们将“9月24日打击头部”作为“事实”认定,那么在此后的28天内杨蛮并未处在连续治疗和医生的观察之下,其间每一分钟均存在发生其他诱因的可能。在存在无数“其他诱因可能”的情况下,鉴定专家们是根据什么规定或标准,将其中仅仅一种可能的“参与度”认定为“30%”,是我们怎么也想不明白的。这种明显的“随意鉴定”,显然是严重违法的。
  据此,此案的法医鉴定只是一种或然性结论,是凭空臆测的结论,是不能排除其他可能的结论,是在“残缺不全鉴定材料”基础上作出的结论,依法没有任何证据价值,不能作为对“罐子”定罪的根据。
作者: zycoc1999    时间: 2007-3-22 23:36

四、武汉公安局公交分局释放杨蛮的行为,严重违法:
  如前所述,杨蛮在盗窃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依法已构成抢劫罪;而抢劫罪系“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不管其是否盗得财物,依法均须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武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竟将反扒队员扭送该局的、已构成抢劫罪的杨蛮当场释放,显系放纵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
  
  五、武汉公安、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定职责:
  全国各地反扒组织的出现,以及反扒组织的赫赫战果,既反映了这些反扒组织的高度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也反映了警方反扒的不力。
  对此武汉公安机关辩称:车辆多,警察少,因此他们“警力不足”。
  不过我们不明白的是:武汉公安机关抓捕扒手“警力不足”,怎么抓捕反扒队员时“警力”就“充足”了呢?反扒队员们反扒并无任何工资奖金、医疗保障和办公装备等国家财政提供的生活保障和工作保障,他们还要自谋生计,显然比警察更存在“反扒力不足”的问题,但他们仍然积极地、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反扒,维护社会的稳定,如果武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也以这种精神和行为去反扒,看到了这一切的人民群众还会有怨言吗?如果武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能将其“违法抓捕、调查、鉴定”反扒队员的大量“警力”用于反扒,武汉市的扒窃现象是否会少一些?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已完全证实反扒队员“罐子”无罪。希望武汉公安局公交分局和武汉桥口区检察院不要再坚持违法,立即释放“罐子”。

补充:武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说:“我们讲究证据,但网民、舆论更多的是讲感情”。我是安徽蚌埠的一名律师,对此观点不以为然,现为反扒义士“罐子”撰写以上无罪意见,以证实网民的正义感并非来源“不讲证据”,证实“不讲证据”的恰恰是武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和武汉桥口区检察院的刘科长们。欢迎“医学博士+律师”的“虎子哥哥”们运用刑事证据规则反驳。

这位对小偷寄予了无限的爱和同情、对反扒队员则寄予了无限怨恨的“虎子哥哥”又发帖说:“我不是警察,也不是小偷,但是我觉得小偷罪不至死”,“小偷也有生命的权力”,“罐子打人家也不是什么特别光彩的事情”。看了这样的话一定会以为小偷是被反扒队员“打死的”。
  但是《法医鉴定》写得十分清楚:“死者杨蛮系因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这分明是“病死”,而不是“被打死”。我们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这位自称是“医学博士”的兄弟,竟然看不懂医学上的鉴定结论吗?因此,建议“医学博士”不要再混淆视听了。
  此外,这位还自称是“律师”的兄弟又说:“几个人把杨蛮按倒在地,还拍了照片!不管有没有打头,都绝对不是合法的事情”。绝对“不是合法”的事,那么请“律师兄弟”将反扒队员制服扒手所“不合”的法律规定拿出来给大家瞧瞧。难道一定要反扒队员恭恭敬敬地说:“小偷先生,请跟我们去派出所坐牢去好吗?”法律明明规定了公民有“正当防卫”的权利,明明规定了公民有权“扭送”罪犯的权利,这位“律师兄弟”难道不知道这样的法律规定吗?如果“扭送”不能使用强制力,难道是用“轻轻抚摩”的办法来扭送罪犯的吗?
作者: 自行车守望者    时间: 2007-3-23 00:54

感觉天涯上枪手太多,一有这样让大家义愤的帖子就赶忙冲上来想把水搅浑
不过水平良莠不齐
作者: zycoc1999    时间: 2007-3-23 00:55     标题: 争吵了很久以后,终于看到一个比较中肯的回帖

我是新来的,我到志愿者网站看了看,他们专门开了个"罐子事件"的版块.我看了半天,算是明白了点什么.
  我建议兄弟们到那去看看,现在的问题好像是警察不相信志愿者说的,志愿者多次到公安局反映情况,可警察需要的好像不是志愿者说的,而需要志愿者按他们说的来录证词.
  这个贴子看得我累死,各种各样的声音,但感觉总体来说,都还是支持志愿者联盟,支持罐子的.
  我注意了一点,死者是10.22日死亡,10.24号公,检,法都参加尸检,10.25日尸体火化.我想这点不用说,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类型的死亡能够引起司法机关如此重视的现像不得不让人怀疑其中的猫腻.因此也就决定了这个案子的性质.
  米国华人提出的建议不失为一个好的建议,如成立统一指挥,统一领导的营救方案等...........
  我也注意看了志愿者网站领导人的言论,平心而论,我觉得,他们对这个案子是有足够的分析和理解的.在这样一个背后有因素(仅凭当前特征来看)案件来说,他们必须谨小慎微.如果警察的立场和态度是一个公正,客观的状态的话,那么,他们也许能按米先生的建议去做.可是,在有一种明显倾向性的壮状下,他们不能这么做.因为,在这种壮状下,也许就会造成另一种打击的口实.
  至于说到什么时候胜利,我倒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警方是很背动的.因为,这个案子从11.29日出法医鉴定结论后(以上均为志愿者网站及相关新闻链接得知)基本上警方所需要的证据准备齐了,然后在12.12日拘留了罐子.随即便逮捕.从这个过程来看,警方是有充足的证据的.然而,在这样一个已成事实的程序下,在证据充足的前提下,到现在案子还没有进入公诉阶段.同时,这个案子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共同关注,那么,作为一个看客,我所理解的,警方并没有十足充份的准备,也可以这样说,媒体的关注是让警方没有预料到的.所以,我看到警方又多次传迅志愿者(出自志愿者网站罐子事件进展更新).看到这里,我好像明白,实际上,警方之前的证据都是不足以来证明事实的,因此他们需要志愿者同伴的"证据".可志愿者同伴坚持他们的事实.那么,在这样一个情况下,时间拖得越长,实际上对警方是越不利的.
  至少有一点,在证据不充份的前提下,警方应该同意取保,让罐子回家过年,以此来缓和一下公众的情绪.可是警方没有,也就是说,警方认为他的证据足以证实罐子有罪.然而却又迟迟不能进入下一个程序阶段.
  所以说,这个事件,确实很有值得关注和推敲的价值.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来关注最后结果.
  当然,不可否认,也正因为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警方才一定要做成铁案.这是我们国家案件办理实践中的一大"特色".
  事实上,个人认为,这个案子,不管最终的结局如何,武汉公安局公交分局都输了.因为从社会公德立场上来说,公交分局已然失去了一些保贵的东西.更失去了民心.
作者: zycoc1999    时间: 2007-3-23 01:03

原帖由 自行车守望者 于 2007-3-23 00:54 发表
感觉天涯上枪手太多,一有这样让大家义愤的帖子就赶忙冲上来想把水搅浑
不过水平良莠不齐


没关系,相信大部分人会有自己的判断.
作者: 真精不怕火恋    时间: 2007-3-23 02:16     标题: 这个ID叫米国华人的人的帖子最无耻了

兴许连甩棍都买不起!他只是个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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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 小偷的老婆抱着一条宠物狗的照片都被记者拍到了.

退一万步来说, 穷就是犯罪的理由吗?
作者: zycoc1999    时间: 2007-3-23 02:25

这个叫米国华人的帖子一直主张罐头接受2缓3的有罪辩护,和当地警察分局给联盟的口径是完全一致的.唉,这案子都捅破天了,局领导还在为自己的面子想,忍不住呼唤他声SB.
作者: zycoc1999    时间: 2007-3-23 02:29

终于把武汉志愿者联盟里罐头事件的帖子看了个大概,辛苦啊.
不过很欣喜的发现,有批人已经达成温饱,出现追求真理的苗头了.
我看武汉公安分局需要的不是面子,是大换血.
作者: schneeblut    时间: 2007-3-23 07:39

原帖由 zycoc1999 于 2007-3-22 23:34 发表
 #####建议大家这个事情过后,到那个小偷家里去看一下他父亲!小偷也有老婆,孩子,父母!
  就像那个到煤矿去敲诈人家,结果被打死的记者,他家里也有孩子,父母。不过因为他是记者,就有那么多人替他 ...

这世界怎么有这么多鸟人
作者: neolane    时间: 2007-3-23 12:30

没有制度 是可怕的
有制度却没有人去遵守 维护 执行却更可怕

中国就是这样一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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