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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趣闻]
“野猪猎杀令”在中国各地引发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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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冬日阳光
时间:
2007-3-5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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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猎杀令”在中国各地引发分歧
新华网北京1月24日电(记者周长庆 白斌 李俊义)野猪在中国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2年前,政府即明确禁止猎杀野猪;12年后,吉林、安徽、河北、浙江、黑龙江等地均传出野猪肆虐的消息。
专家估计,现在全国的野猪数量可以百万计,它们毁坏庄稼、攻击人类,成为令人头疼的“捣蛋分子”,甚至有民间流传“山上无老虎,野猪称霸王”的说法。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9条规定,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根据这一法规,饱受“猪患”困扰的各省区纷纷制定猎杀计划,也因此引发争议。 2006年11月,黑龙江省林业厅批准鸡西市可以猎捕100头野猪。当月,哈尔滨市上万名市民签名反对这个计划。
时隔不久,安徽10万野猪“越轨下山”,毁田事件频发,安徽为此成立专业狩猎队,却迫于舆论压力,“野猪猎杀令”被中止。
受到野猪侵扰的村民对猎杀行动的停止表示不解。安徽省安庆凤凰村70岁的陈秀连说:“一块要收400多斤玉米的地,到收获时被野猪全部吃光。地里种洋芋,第一遍种的被野猪吃了,又种第二遍,刚种下就被吃了,往年只需要300多斤种子,现在要用1200多斤种子。” 在安徽省,5年前野猪数量达到3.84万头,目前超过10万头。该省林业厅野生动物保护处相关负责人说:“野猪繁殖快、成活率高,影响了生态平衡,并严重威胁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
反对“野猪猎杀令”的人有自己的担忧。一位野生动物保护专家说:“一纸‘猎捕令’可能会打击人们好不容易培养起来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而且合法猎捕野猪一旦开始,会不会使非法捕猎野猪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大肆‘屠杀’?”
而同时,严格的猎枪管理制度也让“猎杀令”难以施行。 2006年8月,江西省下发通知,要求至2007年4月30日,组织人员限量捕杀野猪1万余头。赣州市林业局野保科科长刘献璞说,8000头猎捕指标虽已下发给各县,但原来农民手中的猎枪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年轻力壮的小伙子多外出打工,人们只有靠挖壕沟、用网捕,至今进展缓慢。
同年12月,河北省太行山区一些地方要求适当捕杀泛滥的野猪。武安市林业局申请捕杀200只野猪,河北省林业局批准了其中的100只。但由于当地基本上已没有了猎枪,猎场的枪又不准带出猎场,如何捕杀成为问题。
“事实上,”刘献璞说,“上山打野猪是治标的办法,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野猪的危害。应该从根本上理顺野生动物管理体制,加紧通过科研、放养等方法,尽快恢复生物链条。” 在“猎杀令”受阻的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准备实施另一套应对方案——驯养。 野生动物保护专家说,退耕还林是最好的措施,只有人类不再侵犯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野猪才不会“反击”人类。
目前,安徽省拟允许在野猪危害严重区域,配备一定数量的枪支,组织有狩猎经验的农民,在春季重点进行毁巢捕幼,在秋冬宜捕季节重点进行成猪捕杀,以控制“猪患”继续发生。
吉林省则在2006年10月颁布《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规定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救治费、损害补偿费和造成农作物、家畜损害的补偿费,列入省、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作者:
冬日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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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5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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