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对外办绝对不能手软 [打印本页]

作者: 讨个说法    时间: 2007-1-6 16:31     标题: 对外办绝对不能手软

与外办打交道的过程有时就象一场战争,双方的武器都是法律,法律乃公器,用起来不必讲什么面子、客气的。案例:一封关于转签证的信
......
我92年10月来德,先是作为客座科学工作者在大学从事研究,签证形式是AufenthaltsbewilligungBW,共两年。尔后转为 E-签证,当然,外办在上面加上了"只能在大学工作的附语。这期间我获得了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的特殊工作许可。去年十月底我的大学工作合同期满,我又在另一家公司获得了工作。因为我已拿满了五年的工作E签证,于是我就向外办申请转长期居留。没想到我的书面申请交给外办后,外办说不行,并当即将我的书面申请退还给我。同时又对我说,要获得为新工作的E签证,必须要由我的公司提供我的工作符合"公众利益的证明。于是公司先后为我开出了两份证明,外办又将我的材料转到州政府Landesregierungspraesident, 这期间我去请教了律师,律师说外办的这种做法是对的。最近接到州政府审核结果,说是"公众利益的证明不够,所以拒绝了我的签证延长。
我全家在德生活了七年多,又已拥有无限制的工作许可,在我得到新的工作后,外办是否有权力再剥夺我的在德工作权利?我应当怎么办?因为我原来的工作已经失去,新的工作外办又不给我做,于是我只能去领失业金。我将这一情况向外办说对我争取工作居留是有利还是不利?如能承蒙您的法律协助,将不胜感激!
施* 2000年3月11日 斯图加特
钱跃君的回复:1.转长期居留问题
在这问题上,您在申请的方法上有两大严重失误。
一、要让外办书面拒绝
根据您所述的情况,您已经完全满足了外国人法?4 Abs.1 AuslG 所定义的转 长期居留的六大条件(五年E签证,特殊工作许可,职业许可,简单的德语会话能力,足够的住宿条件,无被驱逐出境的理由),所以只要您去申请,外办必须给予无条件发放(Rechtsanspruch)。这点外办是非常清楚的,但也是外办心里最不舒服的。所以外办搞了一个恶招:口头上将您的申请一口拒绝。于是给您一种假象,似乎法律上确实不行。最恶的是:将您的书面申请原封不动地退还给您。因为您不熟悉法律,也缺少法律经验,所以您还真的取回了,真是掉入了外办给您设下的陷阱:您的这份申请等于没交!您以后打官司都很难,届时外办会无赖地说:您根本就没递交申请长期居留的申请,或是您自己撤回了,您只是递交了为了新的工作而申请的工作居留延长。到时何人为您作证?所以您人为地错过了得到长期居留的最好机会。
遇到这种情况,您绝对不能手软。外办不愿、甚至拒绝接受您的申请,您回家后立即将书面申请用挂号、甚至双挂号寄去外办,看他们收还是不收。这样也可以给他们一点颜色:中国人不是这么好欺的,您按法律程序来申请,外办也得老老实实地不仅按法律和按法律程序来办理,无法取巧。在寄给外办时最好再附上一信,包括:
1.对您的情况描述,
2.所以根据外国人法?4 Abs.1 AuslG,完全满足转长期居留的条件,特此正式向外办提出申请,
3.要求尽快听到外办的回音。
根据外国人法?6 Abs.(1) AuslG,外办必须以书面形式回答您。如果要拒绝您,外办必须陈述拒绝的理由,而且根据行政法?8 Abs.(1) VwVfG,外办必须再给您一次申述的机会(Anhoerung)。在您的情况下,外办怎么去陈述拒绝您的理由?而现在外办通过这一手,正好既达到了他们卡您的目的,同时又不用来陈述理由,即不用对他们的决定负责。
二、申请长期居留应当与申请 E 签证分开
在您申请长期居留时,您绝对不应当去同时向外办提到您现有的工作合同结束、新的工作位子已经找到之事。因为在您原有的签证上一般都写上:如果您在大学的工作中断,则您的签证也同时无效。即您的大学工作结束后,尽管在形式上您还有工作居留 (formell legal), 但在法律上您的签证其实已经无效 (materiell illegal)。即严格地说,您是在非法居留的情况下在向外办申请长期居留。如果您不说,谁会知道您的工作合同已经结束?所以这给您以后如果为争取长期居留而上法庭带来了很大不利,尽管外办可能自己都不知道这其中问题所在。何况如果外办已经知道您现有的居留目的已经结束,正好是卡您的好机会。而您又恰巧在这个节骨眼上满五年,外办拼命也要卡住您。
2.申请工作签证问题
公司为您开具的"公众利益证明是没有用的,因为这只是出于公司的利益,而不是出于公众利益。您应当在正式提出申请之前,就先到其它较中性、较有权威的机构去开具"公众利益证明。这就是为什么州政府现在会说您的"公众利益证明不够的原因。
在没有作为专业人员的"公众利益情况下要得到相当于公众利益的工作居留就很麻烦了。根据工作居留条例
Einem Auslaender darf in einem begr黱deten Ausnahmefall eine Aufenthaltsgenehmigung erteilt werden, wenn die oberste Landesbehoerde oder die von ihr bestimmte Stelle jeweils im Benehmen mit dem Landesarbeitsamt festgestellt hat, da?ein besonderes oeffentliches, insbesondere ein regionales, wirtschaftliches oder arbeitsmarktpolitisches Interesse seine Beschaeftigung erfordert (? AAV).
即必须得到州政府确认,说您的工作具有特殊的(尤其是区域性的)经济或劳工市场利益,而且还必须得到州劳工局认可,才"容许给您发放工作E签证。这就是说,即使您满足了这些条件,外办还可以不发放给您工作E签证,除非您能提出更特殊的理由。事实上,谁都不可能达到这步,外办也知道您不可能达到这一步。于是就将您的情况避开? AAV , 而是划入? AAV,即将您的材料送到州政府去过一下,然后再名正言顺地拒绝您--外办的整个做法就是在欺骗您对法律的不熟悉。因为如果真要帮您的话,就应当提醒您到其它比较中性的机构去认证您的工作是否符合公众利益,而不是送到州政府。当然,那些都是后话。
3.您能做些什么?
如上所述,因为在整个过程中您一错再错,所以对您的情况非常不利。作为死马当活马医,您现在只能双管齐下:
一、继续争取转长期居留:立即给外办去函,提醒他们,您去年十一月所提出的转长期居留的申请已经三个月过去,迄今未给予处理。限定他们在一周之内给予答复。并威胁他们,如果逾期不给予答复,将立即通过律师向他们提出起诉(Unt鋞igkeitsanklage)。同时您要 好找律师,准备正式向外办起诉。
二、争取工作E签证:要尽快通过各种渠道,如工商协会,教授等,证明您的工作符合公众利益。同时(与争取长期居留一事分开)给外办写信,阐述您得到工作E签证的法律依据是?Nr.1-2 AAV,而 不是? AAV,并附上这些证明,列上您在德国内外所发表的论文清单,要求他们对您的申请作正式审理。
当然,事到如此,看来很难避免要经历一场诉讼。为此您要立即去找一位律师,把您的情况、尤其是您所依据的法律情况向律师阐述,以便律师能不误时、不误事地为您办理。
作者: laoyuan    时间: 2007-1-6 17:20


作者: 讨个说法    时间: 2007-1-7 15:49






欢迎光临 人在德国 社区 (http://csuchen.de/bbs/)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