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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北京城管人员的被告崔英杰辩护词(节选)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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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丑8怪
时间:
2006-12-19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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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北京城管人员的被告崔英杰辩护词(节选)ZZ
刺死北京城管人员的被告崔英杰辩护词(节选)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诸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崔英杰的委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担任崔英杰的辩护人。在发表辩词之前,请允许我们对受害人李志强的不幸遇难表示哀悼。无论现行的城市管理制度是多么的不近情理,李志强都不应该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如果李志强的家属今天在场,也请您们能够接受我们作为辩方律师的诚恳致意。
针对起诉书和公诉人方才发表的公诉词,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发表以下意见,为崔英杰辩护。
一、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妨害公务
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明知阻碍之人是在依法履行职务或职责;客观上该人员也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该机关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拥有合法授权的适格的国家机关。我们认为,本案中崔英杰实施了妨害的行为,但其妨害的并非公务。理由如下:
(一)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城管类组织具有行政处罚权。
崔英杰经营的烤肠摊违法之处在于无照经营。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权查处之行政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涉及到公民的财产甚至自由,国家对于行政处罚权的授予是相当严格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机关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公务人员。国家之所以把查处无照经营的权力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因为其是营业执照的颁发机关,具有营业执照的原始登记凭证,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无从得知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的。尤其是这种街头巷尾的现场执法,城管何能当场查证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而作出行政处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之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并没有所谓查封、扣押和暂扣工具的行政处罚种类。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管理局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执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控方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设立已经法定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并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适格的行政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辩护人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两份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否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之证据和申请调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之设立是否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之证据,以确认其是否是合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在此之前,经辩护人的调查,并没有证据显示该机关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法成立所要求的程序性要件。作为控方,要指控被告崔英杰妨害公务,必须举证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合法成立的行政机关。
(三)控方未能证明参与当天现场执法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
妨害公务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身份。执法人员并没有在执法时向被告崔英杰出示工作证件,而且执法人员成分复杂,既有城管,又有协管,还有保安;更何况当日出现在执法现场的执法人员大多数是便装出现,怎么能要求一个普通的公民具备这种认知能力。辩护人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受害人李志强及案发现场参与行政执法的崔公海、狄玉美、芦富才、吕平安、赵双顺、张建国、尼玛、何兴民及卢海龙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身份。作为控方,要指控被告崔英杰妨害公务,必须举证证明参与执法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者事业编制人员身份。
(四)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缺乏执法依据并且严重违反执法程序。
首先,城管执法于法无据。城管执法人员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因是被告无照经营,可是城管事先并没有确认被告的身份,也就无法在行政处罚前得到被告是否存在工商登记的相关证据。在执法现场,执法人员也并没有询问被告是否进行过工商登记,是否有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城管并没有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其次,城管执法程序存在严重的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应该首先向被告出示证件,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甚至包括送达所谓的扣押物品清单。执法人员没有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当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故而,起诉书所指控的妨害公务并不成立。
二、关于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
刑法学上所说的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犯罪的故意,有两个特点:其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这两个特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故意犯罪。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案发时的客观环境,案发的全过程。在本案中,由于案件的突发性、不可重复性,要查清被告崔英杰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事实与情节进行具体、全面、客观的分析,以对被告崔英杰予以正确的定罪量刑。
(一)事件的起因
从本案来看,被告崔英杰与被害人李志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只是因为现场混乱,城管在追赶被告,被告担心不止是三轮车被没收,自己的人身也可能受到强制,急于脱身的情况下随便挥了一刀。而且从公诉人提供的视听资料来看,被告第二次进入现场时曾经经过李志强的身边,并没有对李志强实施任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指控被告具有杀害李志强的故意,于理不通,于情不合。
(二)被告所使用的刀
必须注意到,刺中李志强的刀是用来切香肠的、一把从西苑早市上花一元钱买的刀,质量如何可想而知,这把刀并非管制刀具。而且混乱之下、情急之中刺到了什么位置,被告并不清楚。被告崔英杰身高一米七八,李志强身高一米七五,以崔李二人的身高、相对位置和被告的反手握刀姿势分析,由上而下斜划一刀就是当时被告最顺手的姿势,并非刻意为之。被害人受伤的部位并不是被告追求的结果。
(三) 被告崔英杰对受害人李志强死亡结果的态度
当被告离开案发现场到达天津之后,曾经发短信询问被害人的伤势状况,因此可以证明其确实没有预见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
(四) 典型的激情犯罪
从犯罪心理学来说,本案是典型的激情犯罪。被告崔英杰是在混乱之中,情急之下,奔逃途中,顺手一刀。其实施犯罪,完全是在一种强烈的感情支配下导致的犯罪。
故而,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不能成立。
三、被告人崔英杰其情可悯
辩方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河北省阜平县各老村村民委员会、阜平县平阳镇人民政府及阜平县*局平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 崔英杰是个守法的好公民,没有干过违法乱纪的事情;
2.崔英杰曾经就读河北省阜平县中心小学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崔英杰是名优秀的学生;
3.崔英杰曾经就读河北省阜平县平阳中学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崔英杰思想品质良好,成绩优良。
4.崔英杰曾经服役71799部队给崔英杰家长的来信,证明内容:崔英杰服役期间表现良好,荣获“优秀士兵”称号;平时训练刻苦,成绩突出,多次在军人大会上作为典型被点名表扬;
5. 崔英杰所服役部队颁发的优秀士兵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证明内容:崔英杰服役期间曾荣获“优秀士兵”称号,获嘉奖一次;其所服役的部队是电子干扰部队,其所受专业训练为报务专业;
6.崔英杰在名柜娱乐城同事黄金杨调查笔录,证明内容:崔英杰在城市谋生的艰辛,吃苦耐劳,乐于助人的良好品质以及温和的性情。
7. 崔英杰在部队的战友给法官的求情信;
8.阜平县平阳镇各老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出具的求情信。
以上证明证实崔英杰一贯表现良好,无打架斗殴,也无前科,确系良民。在部队还是优秀士兵。在城市生活艰辛,为生存挣扎。另外调查还证明,崔英杰没有暴力倾向,不是天生犯罪者。
四、结辩: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
我的当事人崔英杰,一直是孝顺的孩子,守法的良民,在部队是优秀的军人。他和他的战友们一直在为我们的国家默默付出;当他脱下军装走出军营,未被安置工作时也没有抱怨过这个社会对他的不公。这个国家像崔英杰一样在默默讨生活的复员军人何止千万,他们同样在关注崔英杰的命运,关注着本案的结果。
法谚有云:立良法于天下者,则天下治。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我们已经失去了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
辩护人:夏 霖 律师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作者:
丑8怪
时间:
2006-12-19 15:06
换一个角度看崔英杰的“维权”/野火
连日来,网上已有不少关于河北人崔英杰因在北京怒杀城管队副队长李志强的热评,我在这里不妨从另一个角度探寻这件血案的社会深层因素。
8月11日16时45分,23岁的中国公民崔英杰在北京海淀区中关村科贸电子商城北侧路边摆摊卖烤肠时,遭遇37岁的北京海淀城管分队副队长李志强对无照经营的崔进行执法行动。城管的突然出现让崔措手不及,双方撕扯之间,李志强似乎还没来得及表现出恐惧或反抗,崔就为了保卫自己的三轮车而一刀刺向李志强的咽喉,刀子扎在他的锁骨与咽喉之间,血柱立刻从咽喉处喷涌而出。事后据报道,怒杀城管副队长的小贩崔英杰竟是一名退伍军人!而按照法律,退伍的崔英杰仍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预备役军人。这真是现代版的《一根烤肠引发的血案》!
1、 “官逼”的悲剧
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有它产生的因果联系。首先,我无意站在行凶者的立场支持任何刑事犯罪行为,但作为“走鬼”(意即游动小贩)的崔英杰在面对国家行政行为时,他显然就是弱势的一方。而作为强势的城管队副李氏们如果非要摆出一仗势欺人的作派,双方就必定势成水火。问题就出在城管队执法时的粗暴举止上。城管在执法时一向视执法对象为准敌,而执法对象在面临城管队执法时更是如临大敌。
我所旁观过的城管队执法一幕也即如此。那是在一个风和日丽的早上,我去送小孩上学时,忽然从身后传来一阵稀里哗啦的器物响声,回头一看,地上到处滚动的是一棵棵玉米棒子,还有红薯什么的连铝锅等什物一股脑被掀翻在地,一个老太婆弯着腰在拼命捡拾四处滚散在地上的玉米棒,一旁身着城管队服的人也好象在跟老太婆比赛似地争抢地上的战利品,随后往停在一边的车上扔去。周围的路人纷纷为之侧目。我站在旁边,一直出离愤怒地瞪视着城管人员,直到目送城管队员把三轮车、玉米棒等收缴到汽车上后骂骂咧咧地扬长而去为止。
在这种场合,我往往把内心的同情施予弱势的一方。如果我是当时当地的城管执法队员,肯定不忍心下手。一个城市角落的小贩即使一天的辛劳,能收获多少银两呢?这是谁都可以估算得到的。何况面对的是一位几无生存能力的老太婆。如果那次城管队的“执法”对象不巧正是上述受过专业军事训练的复员军人如李志强们,那么,在搏斗技巧上的胜负则立马当见分晓,而弱势的一方毫无疑问就会不幸置换成倒霉的城管队员们了。
假如城管队员即使对于无照经营的小商贩,也能够本着“服务”的态度,也能少一些简单粗暴,多一些劝说引导,双方的关系自然会逐步好转起来,至少不至于以“武斗”的方式血淋淋地展开。但遗憾的是,我所见到过的城管队,鲜有“文明执法”的味道。而且,在如此执法中,既易给弱势的一方造成了“欺人”的感觉,就更不可“太甚”。否则,被逼极了狗急都能跳墙,何况人乎?然欺人者往往有势可仗,往往“对敌人像秋风扫落叶一样毫不留情”。另举一例,北方某市交警对一停在横街窄巷的小货车主威风凛凛地上前进行执法,然而车主在一再发出“很快卸完马上离开”的请求无果的情况下,该交警依然不依不饶地令其交出驾驶证,于是,悲剧发生了:车主进屋迅速拿出一把尖刀,眼瞳发红地冲向该交警,交警见势不妙,落荒而逃,然为时已迟,被激怒的车主只追赶了十几米就一刀“结果”了。然而令当局意想不到的是,当凶手依法被判死刑的消息传开时,全城居然有六百多辆小货车主同时浩浩荡荡地驱车上街围住政府大门强烈声援“杀人凶手”。此情此景,难道这不值得政府有关官员们反省吗?
2、 制度的缺陷
“城管制度只管穷人”,这话说得一针见血。就拿当前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冲突的相对边缘人来说,大多都是所谓城市里无照经营的小商小贩。这类小商小贩多为两类人:一是城市下岗失业人员,二是被城市化占去了耕地的“失地农民”。面对这样的弱势群体,若逼之太厉太甚,必然酿成恶性对抗乃至冲突事件。试想在某些恶劣的“执法”行动中,没有有关领导的授意和默许,城管队员们敢如此嚣张、如此粗暴吗?
因此,城管执法人员在排除他们给城市道路带来诸多妨碍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到这些城市边缘人的实际困难,而不是一上去就粗暴地拉东西、摔物品;即使真的有必要实施没收、罚款,为什么不能有话好好说呢?为什么不能像西方文明世界的“police”那样面带微笑去执法呢?况且,一个小贩不可能有能力去租昂贵的铺面来经营自己的小生意,而有能力租得起街市店面的却肯定不屑于小贩们小本经营的“小打小闹”。所以,对于小贩们只能在保障他的“生存权”前提下适当引导之,并提供其相关的制度保障,让其有机会可以发挥自食其力的生存空间。只有让大酒店与小摊贩在同一片蓝天下共创繁荣,这才是和谐社会的正解。
回过头来,设立城管队这样的行政机构,通过“只管穷人”的恶法制度,原来有没有经过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市民代表参与的决策过程,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当下的中国法律依然无疑都是权势者制定的,因而其最终解释权只能是制定者自己。其权大于法的现实仍然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会继续笼罩在平民百姓、卑贱苍生的世界里。然而,任何一项漠视社会底层权利的措施和制度之出笼,实际上都无异于在一次次累积着用对立和愤怒情绪制造的火药桶。今天,社会底层的维权意识之广泛觉醒,便是基于政府无意于提供其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保障以及严重的制度缺陷而频频引燃的导火索。
3、 城市的功能
一个城市的经营载体应当像西方民主体制那样形成“多元并存”的格局才会产生稳定而持久的生命力。一个城市的商业形态也应该允许多样化的存在才显得有生气也有独特的魅力。大如美国,小如香港不都是多元文化融合的城市典范吗。
著名经济学人茅于轼在他的近作《我们到底交了多少税?》一文中就有这样精辟的阐述:“每个人在创造劳动收入的同时,也在为国家创造税收。所以一个地方政府增加税收的最好办法是增加就业,帮助百姓赚钱。百姓多赚了钱就会多消费,每一项消费国家都从里面收了税。如果增加一个人就业,假设每月工资1000元,一年12000元,国家所征收的税就是它的四分之一:3000元。所以国家应该为能够增加就业的各种活动提供优惠,比如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到农村招工、保护工作岗位等。每增加一个就业国家补贴几千元并不亏本,当年就能够收回。第二年如果这个人继续在岗位上,国家就能继续收税,不必再对增加就业作补贴。所增的税收是国家的纯收入了。”
他进一步这样阐释:“可惜的是,我们的一些地方政府似乎不太明白这个道理。一方面想增加税收,另一方面又不愿意帮助百姓赚钱增加收入。对许多赚钱的活动横加干扰,比如把马路边摆小摊的赶尽杀绝,对注册办企业的多加刁难,用各种罚款吓唬从事经济活动的人,甚至不仅仅是吓唬,而是直截了当地阻挡。一般政府对招商引资有兴趣,但不知道小商小贩同样能够创造价值,帮助政府增加税收。如果考虑到百姓最盼望的同样是多赚钱,政府就应该帮助大家赚钱。这是既有利于百姓、又有利于政府的大好事。”诚如斯言。换言之,城市的功能,应该在以人为本的前途下,不仅体现民生优先,适宜人居,而且也能适宜创业、尤其适宜每个人——不论贵践的个人得以全面的发展事业。
现在中国许多城市为了个人的政绩而大搞外观上的“形象工程”而对小摊小贩肆意赶尽杀绝,城市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干净多了,但“白茫茫大地真干净”之间总觉得周围空空荡荡的了无生气。其实,小贩的存在也自有它存在的合理性,不仅方便了群众生产生活,同时也自行解决了城市就业的压力。何况城市居民并未见得人人随时随地都可以消费得起大酒店大饭馆。
据有关报道,在纽约、香港及台北这些举世闻名的大城市中的繁华大街间,也不是完全杜绝小贩摆摊设点的。尤其在香港著名旺角一带,举目所见,你看那富丽堂皇林立于高楼大厦间的偌大商家与随处可见的各色摊贩,在融合的商业氛围里“共秋水一色”的情景,自然令人有流连忘返之感。在这样丰富多彩的国际性大都市里行走,能不让你真正感受到什么叫“和谐”、“包容”和“多元并存”吗。而在中国大陆,别提北京、广州这样的大都市,就连许多刚刚冒出来的新兴城市,也都流行起城管队这样的行政机构,于是,小贩们只要一瞧见城管队的影子就像看见“鬼子进村了”似地无不纷纷作鸟兽散。
可以设想,如果让大陆中国威风八面的城管队去香港旺角或台北西门町扫荡一番回来,那么我可以断言,这两座大城市的多元共存的商业魅力必将因此而大为失色。同样,如果中国大陆有意扩大城管队副李志强的“政治正确”性,而进一步挤压作为城市载体一部分的特色空间,那么,所谓创造“和谐社会”的设想永远不过是一个美丽的谎言或梦幻般的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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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精不怕火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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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8 20:07
崔公,字英杰,冀州人氏。少贫,入于行伍,善使刀。
公二十又三,尚无生计,遂盲流至京。铁鞋踏破,终觅得一门吏,将以糊口,积三月,未得分文,忿而去之。
时逢盛世,京内蚁民,多货殖,利微可为之生。公试为之。
烤香肠者,一炉,一锅,可着于道旁,附之以车,便交通。公技艺俱佳,一时之誉也。
走鬼者,皆无证商贩,游于闾左。然提心吊胆,畏城管如虎,有城管来,即作鼠窜。趋之不及,则财货两讫;稍着颜色,即遭暴虐,或伤或残或死,不一而足。公历数旬,屡遭冲击,折炉三,损锅四,车二。公事母至孝,惟苟活于盛世,以侍至亲。
丙戌初秋,酷热难当,公架炉于中关村道旁。至昏,食客蜂至。公窃喜,兴之所至,忘乎所以,待惊闻城管,奈何鼎沸,无从收拾,避之不及。值城管扬兵大出,围公等走鬼,公力护车,此车乃公走三月所积。方战,其大众至,势偪,遂前突其陈,且斗且卻。且观锅炉翻滚,瓜果满地,驱赶喝骂之声甚嚣尘上。公怒,复合,反手著刃,直取敌喉。刺於数十众之中,斩其首还,莫能当者,遂逃。
震惊朝廷,星夜于塘沽围而获之。既擒,慨叹曰:“吾七尺男儿,乃至于混迹京城;及于死生之事,欲亡易而苟活难也哉?嗟夫,吾归何憾?惟有至亲,实不忍心。”言毕泪潸如雨。
及刑,天下震动,有识者为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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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精不怕火恋
时间:
2006-12-28 20:07
崔英杰者,冀州人氏也。出身行伍,善使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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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英杰二十有三,尚无一职以谋生计。空怀刀技,苦无用处,遂颠簸流离,浪迹京城,寻花问柳觅工作,望梅止渴求温饱。铁鞋踏破,终觅得一守门差事。然辛苦三月,分文未得。眼见门外车水马龙,人声鼎沸,人如蚁集,正是京城热闹繁华之处。有游商走贩,或烤红苕,或烤玉米,或烤香肠,或卖瓜果,……虽本小利薄,亦可赖之谋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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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杰遂辞劳而无获之差事,转而走鬼烤香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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烤香肠者,一煤炉,一油锅,架于路边即可操作。所用工具,放于三轮车上即可来去自如。香肠入油锅,烤的肉香四溢,竟也食客如云;走鬼者,皆无证商贩,游走街头闹市,吆喝叫卖。然提心吊胆,畏城管如虎,有城管来,即如鼠窜,仓皇四散。避之不及,轻则被抄,重则被罚,稍有反抗,即遭拳脚,有骨折者,有流孕者,有脑伤者,流血殒命者,亦不可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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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杰操此业止三月耳,即屡遭冲击,损煤炉三,铁锅四,三轮二。然生意尚可,游民如织,虽有闪失,亦可为生计也。英杰遂日夜操劳,自架三轮游走街市,日晒雨淋,风餐露宿,但求苟活于盛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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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戌初秋,时烈日当空,英杰架炉于中关村路边烧烤。火炉炽热,油锅翻滚,英杰挥汗如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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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日偏西,正是游民饥肠辘辘之时,食客蜂至。英杰兀自欣喜,兴之所至,右手挥刀,一段香肠瞬即断为二截,不由自叹好个刀功!一时兴发,忘乎所以,待惊闻城管来也,奈何煤炉火烫,油锅鼎沸,无从收拾,避之不及。一干城管将英杰等走鬼团团围住,一四眼头领当先拦住英杰去路,喝声拿下,众大汉遂恣意打砸锅炉,抢夺香肠。英杰死护三轮车,反手握刀,空中比划,一时三五个大汉近身不得。此三轮者,乃英杰三月走鬼之积蓄所购也。风雨血汗,有如命根,如何舍得!城管三五个大汉拼命抢夺三轮车,奈何英杰挥刀不放,一时竟也僵持不下。四眼头领素恨此等刁民,见英杰如此顽强,遂令多人围攻而上,有抱腰者,有夺刀者,有挥拳相向者,英杰纵有三头六臂也奈何不得,只得落荒而逃。英杰逃入人堆,远远的观望,看那些大汉打砸抢如土匪,一时遍地狼籍,锅炉翻滚,瓜果满地,驱赶喝骂之声甚嚣尘上。眼见的三轮车即被拉走,不觉怒从心中起,恶向胆边生,呼地一声从人丛中蹿出,反手握刀,直取四眼头领咽喉。只一刺,即全刀没入,犹切香肠耳。英杰返身入巷,瞬即无踪。那头领当即扑地,血如泉涌,不一刻,香消玉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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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捕一时大哗,按图索骥,星夜于塘沽围而获之。英杰就擒,慨而叹曰:“吾血性男儿,浪迹京城,求生不得,求死易耳。家有老母,实不忍心。吾逃哉,思看老母最后一眼也。吾知将死,老母何所依,老母何所托哉?”言毕泪如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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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精不怕火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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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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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君加爵公列传
马君加爵者,桂之宾阳人也。年及弱冠,形貌古异,环眼蒜鼻,发尽上指。为人罕言语,工技击,多膂力。年二十,入滇之官学。
甲申岁仲春,聚邻舍四生聚而赌,局未覆,马君彩之者三,邵生窘,疑其出千,乃出恶语诟之,其余三生皆群起而谩之。马君虽不言, 实衔恨之。暮,货大铁椎二,阴袖而归。既同寝,伺邵生眠,奋而椎之,颅裂。翌日,诱杨生以赌,亦毙之。如是者更击杀二生。既杀四生,悔,乃以布封其尸数匝,函而藏之柜中,重锁而遁。数日,同舍某生语于舍吏:“吾室若鲍鱼之肆,其臭不绝,何也?”吏以为腐鼠,患之,乃毁锁发柜,卒见尸,股栗欲堕, 旋白衙吏。吏不敢隐,急闻刑部。刑部重之,乃案马君行容而为图,悬巨万之赏,大搜于四海之内。天下遂震动,小儿闻马君之名,不敢夜啼。然竭刑吏之余智,竟失其所往。天下益惧之,或云其藏金陵,或云其窜藏边,莫衷一是。
越旬日,琼之氓游于道,窥见一丐,颇似榜图。乃试与之语,丐色变,佯疯而走。氓乃蹑其踪,急禀琼衙。琼之吏空衙而出,遍而捕之,乃夜获丐于市中。问之,乃曰:“某是也。”吏喜可知也。马君从容笑曰:“天下汹汹半月者,以某之故也。今自度必死,天下人可安枕席矣。且吾以弱冠致名天下,死固其宜也。”遂就擒。
初,马君游于野寺。卦师见而异之,趋曰:“君鹤准而狮鼻,鹰视而狼顾,此武威之相也,君当以勇力而闻,且身致千金。”马君哂之,曰:“诚如尊言,取富贵如探囊耳,当与君共之!”径笑而去。卦师顾其去,良久乃曰:“骨相虽奇,命数实凶。惜哉,必不寿。”
太史公曰:鼓博浪之勇,秦皇变色;奋夺军之威,朱亥无光。一朝逞技而天下股栗者,马君之谓也。然其匿不能深,遁不能远。匹夫衔迹而颈系城门,身戮刑吏之手者,盖其智不能兼勇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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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精不怕火恋
时间:
2006-12-28 20:09
标题:
侠女刘倩列传
刘女,名倩,不知何地人氏也,亦不知其芳龄几何。谋食南粤鹏城有年,夤缘为一营造社掌门姚某纳为外室,二人情笃。本朝故事,外室无名分,大婆二奶,多作参商之星,死不来往也,遑论同处一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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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几,姚某涉嫌贪渎,事发,台省差厂卫执之于都门,囚于某客栈,名曰“双规”。“双规”者,国朝执政之家规也。凡名列党籍,皆可加之以“双规”,自行缉拿,不必付法司循国法,罹案者,亦难以求救济之道。案审结,掌家规者拟就罪名,国之法司但承行画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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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久历江湖,性黠而多智,私结看守之差役,许之其为螟蛉之子。该差役暗通风于刘女,告知姚某系之所在。刘女谋之于姚某亲信,慕勇十数人,定计劫狱。和谐四年春正月,刘女一行万里赴京,趁看守者不备,劫姚某而遁。有司飞鸽传书,遍檄各地衙门,绘图描影捉拿刘女等。刘女等甫至津门,即被有司捕获。刘女因之坐罪“扰乱社会秩序罪”,获刑六年。尤可敬者,衙门堂审,刘女慨然曰:“不悔此举!”闻此言,宁知在场有汗颜者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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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之和谐社会,嗜利好货者多,仗义重情者少。为财为利,兄弟反目,师徒成仇,夫妻分手者不知凡几,无名分之二奶者,多贪图相公之赀,为真情同患难者鲜有。今有刘氏女,不避斧钺,甘冒风险,荆棘之中,非为侠女,何以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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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若生于唐,当为随卫公夜奔之红拂;若生于宋,当为从韩蓟王退敌之梁红玉;若生于明,当为劝牧斋尽节之柳如是;若生满清末造,当为结缡于狱中汪兆铭之陈璧君;若生民国初年,当为助松坡逃离项城之小凤仙。太祖高皇帝仗剑起事之初,龙战于湘赣之野,时嫡妻杨氏尚居家,太祖于草野中纳贺氏,贺氏英姿飒爽,持双抢护卫太祖,为一时佳话;国朝文圣迅翁,娶妻琴瑟失调,遂与女弟许氏奔于沪上,载入青史。彼时刘女若在,安知不如贺、许否?自然翰林院耆老何公祚庥有言:汝何生于今日之中国?信哉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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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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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逢难亦分离,身托外室安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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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氏不悔陷囵圄,从今谁向二奶嗤。
作者:
丑8怪
时间:
2007-1-4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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