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德国的法学家们在更为广泛的层面上探讨法的“应在”(义务、规范性、法律效力)与“实在”(法律行为、事实性、法律实效)以及与此相关联的法与实力、正义、法律价值诸方面的问题。在此方面,A·考夫曼的法律诠释本体论强调“法的历史性”(Geschichtlichkeit des Rechts),将历史性的时间结构作为一种认识方法,来探讨法的实在与应在,开拓出超越二元论认识空间的研究进路。[22]J·哈伯马斯通过沟通行动理论,为“事实”(实在)与“效力”(应在)之间关系的论证,设计出一种新的理论策略(Theoriestrategie)。[23]这表明,法的“实在”与“应在”问题已超越单一学科的范围,而在多学科整合的水平上被开展讨论。
法学方法论(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或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传统上附属于法哲学的法律认识论部分,与法哲学和一般法学并行发展。德国法学家一向注重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普赫塔、温德雪德(Bernhard Windscheid)、祁克(Otto von Gierke)、耶林,自由法学运动的代表人物H·坎托洛维奇和利益法学的倡导者P·赫克等人,都曾对德国的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作出过重要贡献。战后一批法学家(K·恩基施、J·埃塞尔、K·拉伦茨)致力于法学方法论的专门研究,逐渐使之形成一门有完整结构的法学知识体系。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其他社会科学方法和自然科学方法的引进,一些类方法论专著(如法律教义学、法律修辞学、法律语序学、法律逻辑学、法律诠释学)的相继问世,突破了传统的方法论框架。一些跨学科的理论问题(如法律语言的分析、立法解释、法律的应用、法律的获取与发现、法律决定、法学中的概念与体系构成等)需要运用多层面的法学方法予以考察。由此可见,法学方法论,无论就其深度还是其广度来看,似乎已不再专属法哲学,而是联系诸学科但又相对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了。在一些方法论研究重镇(如慕尼黑大学、比勒费尔德大学),法学方法论早已成为大学的正式课程之一,与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学理论、比较法学诸课程相并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