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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其他] 请版主给个移除我的两个贴的理由 [打印本页]

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12:59     标题: 请版主给个移除我的两个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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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胖胖鸭    时间: 2006-10-30 13:01

你觉得不快乐,
别来发贴不就行了
作者: sailorman    时间: 2006-10-30 13:04

嘿嘿,

萨达姆不听话,美国佬不是也要革他的命~~
作者: meins    时间: 2006-10-30 13:05

我党的宗旨:祖国就这么一个,谁让你生在中国的,你不满意也得满意;此坛的主张:亚琛大杂烩也就这么一个,谁叫你跑到CSUCHEN来的,你不从也得从。
作者: 驴子    时间: 2006-10-30 13:07

the one who intereste ur things can still see ur post here
http://www.csuchen.de/bbs/forumdisplay.php?fid=299
作者: sailorman    时间: 2006-10-30 13:08

原帖由 meins 于 2006-10-30 13:05 发表
我党的宗旨:祖国就这么一个,谁让你生在中国的,你不满意也得满意;此坛的主张:亚琛大杂烩也就这么一个,谁叫你跑到CSUCHEN来的,你不从也得从。




不服不行
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13:1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sailorman    时间: 2006-10-30 13:12

原帖由 天界的传说 于 2006-10-30 13:10 发表



你们这样做我没有什么损失,只是让大家看到Aachen 版主的风范.



不是我说你哦,整天鬼鬼神神的,人也会变得神神鬼鬼的
作者: 胖胖鸭    时间: 2006-10-30 13:14

既然没有什么损失,你还抱怨什么?
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13:1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胖胖鸭    时间: 2006-10-30 13:19

原帖由 天界的传说 于 2006-10-30 13:16 发表



我基本的发贴权没有了,想来问一下理由是什么
如果因为你个人的喜好和对我的偏见封杀我,
我可不可以说是不公正对待.


到底是我个人的喜好,还是大多数人的看法?我相信是后者。我也没有删你的贴,只不过移了位置,驴子也给出链接,喜欢的人可以到那去看。
作者: sailorman    时间: 2006-10-30 13:20

原帖由 天界的传说 于 2006-10-30 13:16 发表



我基本的发贴权没有了,想来问一下理由是什么
如果因为你个人的喜好和对我的偏见封杀我,
我可不可以说是不公正对待.



义和团刀枪不入,可是待遇就是那么不公正噻
作者: even    时间: 2006-10-30 13:20

我还一直纳闷了,为什么和柳x要区别对待。难道就是因为是女的?
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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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actus    时间: 2006-10-30 13:25

可能素迷信的咚咚,不好巴,Csuchen该建立个鬼板或者灵异版比较好
作者: 驴子    时间: 2006-10-30 13:25

原帖由 天界的传说 于 2006-10-30 13:20 发表


那么就请给一个什么样的贴要进回收站的理由,

it seems most people in aachen dont like such kind of posts.
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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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actus    时间: 2006-10-30 13:29

即使个人不喜欢看,也没必要就扔回收站,支持楼主
作者: NeuMond    时间: 2006-10-30 13:29

Bureaucratism!
作者: sailorman    时间: 2006-10-30 13:30

原帖由 even 于 2006-10-30 13:20 发表
我还一直纳闷了,为什么和柳x要区别对待。难道就是因为是女的?


柳X系现行反革命,那肯定是要被砍脖子滴~~
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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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驴子    时间: 2006-10-30 13:34

原帖由 cactus 于 2006-10-30 13:29 发表
即使个人不喜欢看,也没必要就扔回收站,支持楼主


if u like it, u can still see it there.
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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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ilorman    时间: 2006-10-30 13:38

小啊小蜜蜂啊,飞在花丛中啊,飞呀飞。。。

小蜜蜂螫可爱的,可是如果她一刻不停地围绕着你转悠,你是不是想拿起一只苍蝇拍?
作者: Eric    时间: 2006-10-30 13:48

虽然尚未仔细拜读天界的帖子,可是感觉上应该还蛮有意思的

虽然各位aachen版主或“大部分”aachen网友都不喜欢她的观点,但言论自由一定要予以支持!

正如一个人不可能喜欢论坛中每个帖子,另一个人也不可能发一篇迎合所有人口味的帖子,不喜欢看的不看就好了!

还是那句◎有容乃大◎
作者: huntt    时间: 2006-10-30 15:02

支持言论自由
支持LZ!
作者: meins    时间: 2006-10-30 15:30

实话说,除了影视版的盒子版主在不辞辛苦为大家放片,没见到这个版的版主有什么作用。
作者: zhouhenry    时间: 2006-10-30 15:40

这里就是灌水区,当然不需要什么作为,不过斑竹的确有所忙碌
某些帖子好,斑竹给加分,高亮等等等
作者: 米西爱儿    时间: 2006-10-30 16:01

小弟给各位版主请安拉,

古人云:君主动口不动手.
作者: potato155    时间: 2006-10-30 16:07

可以向更高级的版主申诉, 再不行就没办法了。言论自由这东西........ 下辈子吧。
作者: 尹梦梦    时间: 2006-10-30 16:29

以前在读者文摘上看过一篇关于轮回转世的文章,感觉还是挺神的.我也觉得转贴删贴最好给个理由,"不爱看"这个理由不是很充分呀.不过我相信移动贴子的版主一定有合理的解释,毕竟鸭鸭平时也是很负责很讲道理的人.
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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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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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euMond    时间: 2006-10-30 18:08

我不相信有轮回, 但我希望有, 我也认为大家都有说话的权利.
作者: 半人马    时间: 2006-10-30 18:42

不接受天界所宣扬的,但捍卫天界的言论权

斑竹没必要轻易的代表了大多数网民的喜欢

支持天界!
作者: 跳舞的雨滴    时间: 2006-10-30 18:44

轮回转世我相信!!!!。。。。这个话题又不反动,为什么???????
作者: 跳舞的雨滴    时间: 2006-10-30 18:49

中国政府都承认班禅转世灵童。。。。版主删这个贴这个做法是公然和我们伟大的政府伟大的党的民族政策对到干。。。不承认班禅转世灵童就是公开变相的怀疑我党的对藏政策。。。哈哈哈哈哈。。。这个帽子有点大吧。。。哈哈哈哈哈。。。如有雷同,纯属虚构,不得问候我亲人。。。
作者: 右翼反日分子    时间: 2006-10-30 19:02

去大酒店,只穿内裤就不给进,是不是也违反着装自由呢?
虽然大家都知道穿内裤是健康的,但光穿内裤,其心思就有问题了说...

去某小区的报刊栏贴花花公子却不被批准,是不是也违反媒体自由呢?
谁都知道看美女画报养眼,但贴的是不是地方,管理员是不是不愿意你在那贴花花公子,这个管理员说了算...

事实上,所谓绝对自由不曾存在过.
开汽车还得年检呢,你觉得你的车没问题,那不算数,得车检说车没问题才没问题.

凭什么论坛就得照单全收啊?凭什么斑竹就不能有自己的版务标准呢?
凭什么斑竹就得听别人说这个贴有必要留,那个没必要删?
你们都是QUELLE?
偶挺鸭鸭~

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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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llesgut    时间: 2006-10-30 19:14

支持删贴!这种帖子就像苍蝇,不咬人,癔癞人! 如果我是斑竹,我直接删了他的id. 所以我也做不了斑竹。。嘿嘿。
作者: 右翼反日分子    时间: 2006-10-30 19:14

原帖由 天界的传说 于 2006-10-30 19:06 发表



没错,斑竹可以有自己的版务标准,
我现在就是在问她,她的标准是什么,
什么样的贴得进回收站,
标准是什么?


每个人的标准不一样.
你吃饭吃多少颗米?你有统计过么?
无非就是,吃饱,或者吃八成饱.
这个感觉看你自己.

穿邋遢衣服不得进入正式场合,邋遢的标准是什么?衣服上有多少灰?领子上有多少油?
有标准计量么?没有,管事的觉得你邋遢,那就邋遢,觉得你合格,你就合格.

即便论坛上,你刷多少贴算刷版?200贴?如果200贴算刷,那199贴算不算?
如果199贴算刷,那198贴算不算?
如此类推,俺可以问你一贴算不算刷?

即便是法制社会,诱奸和诱惑之间,还有很难区分的界限,诱惑不犯法,诱奸犯法,可你怎知道那是诱惑不是诱奸.
做斑竹,有必要给一个精密的标准给你么?

没必要,关键是,鸭鸭觉得不合适,就送回收站,这是她斑竹的权限所在.
若你有意见,去版务直接找QUELLE找BOY找CH_IN,他们若觉得你的贴不当如此处理,会给你转回来;若不好,就留在那等DEL.
这么说,很简单了把?
作者: 右翼反日分子    时间: 2006-10-30 19:18

各国的法律里,规定哪怕只是嫌疑人还可以拘禁三天或七天或十四天...
可能你只是在研究雷管,还没考虑到炸科隆大教堂,但是就先被拘禁调查去了...
或者你有前科,这次就更名正言顺的拘禁了...我相信完全合法,可能你没那心,但是作为公共安全法,有这个必要...
当然,你发的是轮回,后面想表达什么,斑竹还没看见,但是斑竹们可以通过前科觉得有隐患.
这次无非是把你几个贴给拘禁去回收站了.还不是拘禁你的ID,莫担心.

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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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宫女    时间: 2006-10-30 19:19

原帖由 右翼反日分子 于 2006-10-30 19:14 发表


每个人的标准不一样.
你吃饭吃多少颗米?你有统计过么?
无非就是,吃饱,或者吃八成饱.
这个感觉看你自己.

穿邋遢衣服不得进入正式场合,邋遢的标准是什么?衣服上有多少灰?领子上有多少油?
...

就后面的看懂了,其实前面的完全可以省略阿,看得晕死:astonishment:
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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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ric    时间: 2006-10-30 19:21

原帖由 右翼反日分子 于 2006-10-30 19:02 发表
去大酒店,只穿内裤就不给进,是不是也违反着装自由呢?
虽然大家都知道穿内裤是健康的,但光穿内裤,其心思就有问题了说...

去某小区的报刊栏贴花花公子却不被批准,是不是也违反媒体自由呢?
...


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就是允许的,版务亦应如此。

逞不论若有如此版规,它是否合理,首先,aachen版还并不存在版规!所以只要大方向没错,不反动,不卖国,无过激言论,就应该允许别人发言。
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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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半人马    时间: 2006-10-30 19:28

斑竹删贴给个解释本来就是常规的做法和对他人的礼貌

好比你穿个内裤进酒店,无论如何酒店的管理者应该先给个解释再将你请出去,而不是直接二话不说踹出去或是推到地下室,然后告诉你以后来酒店在这里吃住就可以了。
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19:3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右翼反日分子    时间: 2006-10-30 19:30

原帖由 天界的传说 于 2006-10-30 19:19 发表



这个标准起码应该对大家一事同仁对不对,
现在又不是封建社会,
皇帝一个人说了算,
如果你的贴无端端的进了回收站,
不知道你作何感想.


不不不,
如我,一向反日率先,如果国内搞个什么反日运动,政府先监控我这号人.我没话说,我有大量"前科"
如你,一向喜好那个什么,如果这里有点苗头,当然先盯你.
公共安全法...每个国家可能叫法不一样,但是都存在...
进了回收站,就不表示是君权时代.
没有斩立绝,只不过罚了你几贴,但你可以申诉啊...~
申诉成功了,贴就回来。不成功,就留那.

公司里决策谁说了算?扫地大婶说了算?还是老板一个人说了算?你若是董事会成员,老板当然问问你意见,可是你又不是...
这里谁说了算?管理员说了算,你若是管理组成员,老Q还来个民主集中制,可你又不是...
有申诉机会了,还要怎么地?给个超版权限,自己去挪回来?
作者: 右翼反日分子    时间: 2006-10-30 19:31

原帖由 天界的传说 于 2006-10-30 19:20 发表



说人杀人,得有证据,
在法庭上你说谁有杀人企图,那可不是定罪的理由.


诸位都见到了,你还能在这里发言.
你的ID并没有被禁止发言,更没有被禁止ID.
你的帖子不过进了收容所暂时拘留,定罪与否,看管理员.
作者: 右翼反日分子    时间: 2006-10-30 19:34

原帖由 Eric 于 2006-10-30 19:21 发表


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就是允许的,版务亦应如此。

逞不论若有如此版规,它是否合理,首先,aachen版还并不存在版规!所以只要大方向没错,不反动,不卖国,无过激言论,就应该允许别人发言。



本文来自本论坛固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三号令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0月8日第四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或者未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已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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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右翼反日分子    时间: 2006-10-30 19:37

原帖由 半人马 于 2006-10-30 19:28 发表
斑竹删贴给个解释本来就是常规的做法和对他人的礼貌

好比你穿个内裤进酒店,无论如何酒店的管理者应该先给个解释再将你请出去,而不是直接二话不说踹出去或是推到地下室,然后告诉你以后来酒店在这里吃住就可 ...


对不起,这就如同她进饭店却手持两把菜刀,只是把她菜刀寄存在回收站了.
而她本人,却还是进来了.并没有追究她拿菜刀来干什么...只是作为安全,菜刀暂时收起来...
当然她还可以去别的酒店拿菜刀进去..就看允许不允许了...不是么?天界???
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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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右翼反日分子    时间: 2006-10-30 19:38

原帖由 天界的传说 于 2006-10-30 19:34 发表



不管谁说了算,

水可载舟,水亦能覆舟,

民意,民意,

打仗还得讲出师有名呢,


没有让大家信服的理由,是无法得人心的.


名节乃声外之物.
你一个人,或者这里几个人,算不得大家...
这才几个人啊,就拿群众的旗帜来飘扬了?
民意?我的意思就不是民意?切~

作者: 半人马    时间: 2006-10-30 19:38

原帖由 右翼反日分子 于 2006-10-30 19:34 发表



本文来自本论坛固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三号令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0月8日第四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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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右翼反日分子    时间: 2006-10-30 19:41

原帖由 半人马 于 2006-10-30 19:38 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 ...


信仰和宣传活动是一件事么?
你先搞清楚用词再说...

你信黄大仙,好的,没问题...
你到处贴黄大仙的海报,有没问题?
你想杀人,好的,没问题...
你去杀人,有没问题?
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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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右翼反日分子    时间: 2006-10-30 19:43

原帖由 天界的传说 于 2006-10-30 19:39 发表


所以我现在就是来问我的贴为什么要进回收站,
至今还没见到一个合理解释.


因为斑竹觉得将会对AACHEN版产生不安全因素,暂时拘押了.
这个尺度,斑竹自控,你我,看着...
最后决定:老Q
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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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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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右翼反日分子    时间: 2006-10-30 19:44

原帖由 天界的传说 于 2006-10-30 19:42 发表


我至今听到的最"合理"的解释就是因为"民意"


事实上,我并不怜香惜玉.
换我是AACHEN斑竹,我都不送回收站...
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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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右翼反日分子    时间: 2006-10-30 19:45

原帖由 天界的传说 于 2006-10-30 19:43 发表



我的这两个贴宣扬黄大仙还是杀人啊.


接近黄大仙,谢谢...
按照你逻辑,黄大仙也该是神道一流...
作者: 火山    时间: 2006-10-30 19:46

aachen又要火了
作者: 右翼反日分子    时间: 2006-10-30 19:46

原帖由 天界的传说 于 2006-10-30 19:45 发表



还好你不是


还好我不曾想过是.
作者: 半人马    时间: 2006-10-30 19:47

原帖由 右翼反日分子 于 2006-10-30 19:37 发表


对不起,这就如同她进饭店却手持两把菜刀,只是把她菜刀寄存在回收站了.
而她本人,却还是进来了.并没有追究她拿菜刀来干什么...只是作为安全,菜刀暂时收起来...
当然她还可以去别的酒店拿菜刀进 ...


怎么又变成菜刀了

好吧,菜刀就菜刀吧,无论是菜刀、裁刀、手术刀、指甲刀,酒店管理者要收起来都应该给个解释,而不是一把抢过,然后说咱们酒店就是这规矩,你爱来不来,这样一不礼貌二很粗暴
作者: 右翼反日分子    时间: 2006-10-30 19:48

原帖由 天界的传说 于 2006-10-30 19:38 发表


请问类似轮回的贴,论坛以前没少出现过,
为什么他们的都没问题,
就我的得进回收站.
还有,就我这两个贴你就是在国内论坛发也不会有任何问题,
为什么csuchen反而不可以了.

还有,我又不是强迫大家信什么 ...


很简单,别人说的目的,是故事.
而你说的目的,是轮子的潜台词.
这个定界,不是我赋予的,是你自己赋予自己的.
当然,你可能现在又不想宣传轮子了,你可以发个申明啊,说:"我再也不宣传轮子了"
这样,你以后发发轮回贴,估计效果就好多了.
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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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驴子    时间: 2006-10-30 19:49

原帖由 天界的传说 于 2006-10-30 19:48 发表


替我问候你老婆


我是否可以当这句话是骂人的?
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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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右翼反日分子    时间: 2006-10-30 19:50

原帖由 半人马 于 2006-10-30 19:47 发表


怎么又变成菜刀了

好吧,菜刀就菜刀吧,无论是菜刀、裁刀、手术刀、指甲刀,酒店管理者要收起来都应该给个解释,而不是一把抢过,然后说咱们酒店就是这规矩,你爱来不来,这样一不礼貌二很粗暴


酒店当然是你爱来就来,不爱来就走.
难道还要你不爱来也得来?搞没搞错,开酒店是为了做生意,不是为了让你兜售菜刀.
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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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ric    时间: 2006-10-30 19:51

原帖由 右翼反日分子 于 2006-10-30 19:34 发表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不论是佛家,道家,还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都在竭力宣扬死后的世界,并同时涉及来生转世,以导人向善,如此种种切不可一并归为封建迷信。

虽然不知道天界是否有在宣扬某个被我国政府界定为邪教的宗教,但至少从字面上看,是在宣讲复生转世,与我国各大宗教的教义并无相抵。

另外,我国科研机构也已正式启动有关濒死经验的研究,综上所述,天界的帖子不违背国家法律,应予以支持,谢谢大家
作者: 驴子    时间: 2006-10-30 19:51

原帖由 天界的传说 于 2006-10-30 19:50 发表



问题是不是,他老婆我认识,问候一下也叫骂人吗




你的思维转的好快啊。。。

突然就问候人家老婆了。。。
作者: 右翼反日分子    时间: 2006-10-30 19:51

原帖由 天界的传说 于 2006-10-30 19:49 发表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本来无一物,何故惹尘埃?
只你心中先染了...
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19:5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右翼反日分子    时间: 2006-10-30 19:53

原帖由 Eric 于 2006-10-30 19:51 发表


不论是佛家,道家,还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都在竭力宣扬死后的世界,并同时涉及来生转世,以导人向善,如此种种切不可一并归为封建迷信。

虽然不知道天界是否有在宣扬某个被我国政府界定为邪教的宗教, ...


你见过基督教满大街发传单么?(魔门的那不算,那不被教会认可)你见过道教徒堵着中南海么?
宣扬和宣传是两个概念.
道家的精神是宣扬平淡而至,可不是天天去宣传这个...
作者: 驴子    时间: 2006-10-30 19:53

原帖由 天界的传说 于 2006-10-30 19:52 发表


难道这个也违反版规吗,

我说你违反版规了么?
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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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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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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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eolane    时间: 2006-10-30 19:56

忍啊 你们真不真 善不善咱们暂且不说 就说这忍字

什么叫忍 忍就是我迫害你你要微笑着让我迫害 我要你的器官 你要笑嘻嘻的自己挖出来捧给我 我用棍子打你 你要关心的问我打累了没有 手疼不疼 心里还要给我念经 保佑神能饶恕我的罪 现在就删了你几篇废话 给大家清洁下公共卫生你就跳出来嗷嗷叫了 小心下地狱哟
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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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驴子    时间: 2006-10-30 19:58

原帖由 天界的传说 于 2006-10-30 19:56 发表


不了解你们的标准,
所以战战兢兢啊,

鸭鸭已经给了你原因了

只不过你不满意而已

是移帖,不是删帖,早说过了,喜欢的,乐意看的还是可以去看这个帖的。

不满意就申诉,总版如果同意你,就会转回来。
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19:5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右翼反日分子    时间: 2006-10-30 19:59

原帖由 天界的传说 于 2006-10-30 19:54 发表



是不是惹尘埃,我自己会有分寸的,谢谢提醒,
你不也是道家的吗,我也不会干涉你的.


我贴也只贴道德经和南华经,一个宣传神道的字眼都没有.
我崇尚道家是因为道家的道之所在,而不是神之所在.
哪怕我宣传了,恐怕也没人说我什么.
佛道儒基督天主,都乃是国际认可的宗教,只要我不大肆喧哗就好.
如果斑竹看的不顺眼,给我挪了删了,我一句话也没有,大不了谁删我的我以后找茬拍谁就是了.
但是删贴,就删了,不合本版口味而已.
作者: neolane    时间: 2006-10-30 20:00

原帖由 天界的传说 于 2006-10-30 19:57 发表


支持你,也谢谢你的支持.


小孩 人家唬你呢 你还当真了 去读读圣经吧 你们这些文盲 领头的就是个没读过书的文盲工人
信他的比之有过而无不及 圣经什么时候说过有前世来生 不识字了拉个信教的问问也好 让你知道啥叫真正的信仰
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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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20:0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Eric    时间: 2006-10-30 20:02

原帖由 右翼反日分子 于 2006-10-30 19:53 发表


你见过基督教满大街发传单么?(魔门的那不算,那不被教会认可)你见过道教徒堵着中南海么?
宣扬和宣传是两个概念.
道家的精神是宣扬平淡而至,可不是天天去宣传这个...


天界说她自己是轮子了吗?
即便她是轮子,她宣扬信轮子得永生了吗?
即便她宣扬过,但在她被蛮横转移的几个帖子里面出现踢人入教的言论了吗?
一棍子打死不是四有新人的作风
作者: neolane    时间: 2006-10-30 20:02

原帖由 天界的传说 于 2006-10-30 19:59 发表



忍不是不可以讲道理.多了不说了.


你别不说了 听你讲道理呢
告诉你 小p孩 有道理让你忍个p呀 忍字头上一把刀 忍的就是没道理的 忍不了就别来这里装13
作者: 星占    时间: 2006-10-30 20:04

原帖由 neolane 于 2006-10-30 20:00 发表


小孩 人家唬你呢 你还当真了 去读读圣经吧 你们这些文盲 领头的就是个没读过书的文盲工人
信他的比之有过而无不及 圣经什么时候说过有前世来生 不识字了拉个信教的问问也好 让你知道啥叫真正的信仰


怪不得你在水区的帖子都是一个“ ”,原来你也说不出什么来了~~~
作者: neolane    时间: 2006-10-30 20:05

原帖由 Eric 于 2006-10-30 20:02 发表


天界说她自己是轮子了吗?
即便她是轮子,她宣扬信轮子得永生了吗?
即便她宣扬过,但在她被蛮横转移的几个帖子里面出现踢人入教的言论了吗?
一棍子打死不是四有新人的作风


不是要大家再把帖子翻出来逐字逐句研究吧
师傅前师傅后的叫着 难道非等她喊着 xx是宇宙的根本大法你才要知道她小Y的是什么玩意吧
作者: 星占    时间: 2006-10-30 20:06

原帖由 neolane 于 2006-10-30 20:02 发表


你别不说了 听你讲道理呢
告诉你 小p孩 有道理让你忍个p呀 忍字头上一把刀 忍的就是没道理的 忍不了就别来这里装13



你的那什么也分得太开了~~~
作者: 右翼反日分子    时间: 2006-10-30 20:06

原帖由 Eric 于 2006-10-30 20:02 发表


天界说她自己是轮子了吗?
即便她是轮子,她宣扬信轮子得永生了吗?
即便她宣扬过,但在她被蛮横转移的几个帖子里面出现踢人入教的言论了吗?
一棍子打死不是四有新人的作风


说没说过,宣传没宣传过,都是之前的事了.
何况我也说了,如果我发贴说道,估计没人删我...
因为大家知道我是个好青年啊~
就算删了,我也不说啥,大不了我不来而已...
这里规定不是我说了算,管理层说了算.
你在超女论坛,去李宇春的版说纪敏佳,被DEL活该.
版务也没说不可以贴纪敏佳,但那就是大环境...
当然不是说天界就是不好,但要知道,斑竹自然有责任为公共安全着想...
作者: neolane    时间: 2006-10-30 20:07

原帖由 星占 于 2006-10-30 20:04 发表


怪不得你在水区的帖子都是一个“ ”,原来你也说不出什么来了~~~


这不是说了不少么 怎么一挖挖出这么多文盲来
作者: 天界的传说    时间: 2006-10-30 20:0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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