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拔剑茫然 于 2006-4-4 09:52 发表
与此事毫无瓜葛,纯粹出于个人业余爱好,以纯私人观点客观评价一下这封律师函:
1.文笔非常漂亮,绝对有资格担任文学版的版主!
2.语言很不准确,容易引发额外的官司,在要求版主撤销该贴的时候,应该使用:文章存在涉 ...
原帖由 拔剑茫然 于 2006-4-4 09:52 发表
与此事毫无瓜葛,纯粹出于个人业余爱好,以纯私人观点客观评价一下这封律师函:
1.文笔非常漂亮,绝对有资格担任文学版的版主!
2.语言很不准确,容易引发额外的官司,在要求版主撤销该贴的时候,应该使用:文章存在涉 ...
原帖由 拔剑茫然 于 2006-4-4 19:05 发表
爱好法律,又闲得无聊,再剖析几句如何?呵呵.
孙先生一上来就声称,LAOYUAN版主不但没有满足他们的要求,而且还开了一个在"客观上来说,却间接地继续扩大传播了对我个人名誉进行侵害的违法帖子"
请 ...
更只是体现了你对法律的愚蠢藐视
但客观上来说,却间接地继续扩大传播了对我个人名誉进行侵害的违法帖子。
原帖由 lawstone 于 2006-4-4 21:45 发表
每个发帖人都在注册时同意下列宗旨,也可看作本论坛的公约:
我认识新朋友、从中得到友情的温暖、心灵的安慰或者无私的帮助的同时,我保证也尽我所能去帮助别人,自利利他,因为我认同这个简 ...
原帖由 爱尔贝蕾斯 于 2006-4-4 22:50 发表
今天论坛人气好旺哦。。呵呵..
原帖由 孙小美 于 2006-4-4 23:26 发表
只有这种情况下,我们论坛才有点人气~~
原帖由 Mr.Big 于 2006-4-4 23:58 发表
呵呵,挺搞笑,现实的法律(还在中国)来指控一个虚拟的论坛人物,恐吓的成分占绝大多数
原帖由 轻尘轩 于 2006-4-5 02:37 发表
在前面的讨论中大家基本有个共识“在网络空间对于他人指名道姓,并在没有根据的情况下加以‘罪名”是不恰当的。对此,即使Doennerfei本人也已致歉,并删除之前他上传的帖子。而当初”Doennerfei”不恰当的言论以及所导致的名誉侵权行为仍在我们现在这个主题下继续。所以我再次敦促版主先生立即撤下这个主题的帖子,以最终结束这个名誉侵权行为的继续扩大。
原帖由 轻尘轩 于 2006-4-5 02:37 发表
至于版主的行为是否导致了侵权行为的扩大,只需看看版主在公布了律师函到我给予回复之间所引发的后续反应就知道了。
原帖由 轻尘轩 于 2006-4-5 02:37 发表
而我的回帖以及公开我们之间的信件是在版主公布律师函并引发更多争论后不得不为之的反应。
原帖由 拔剑茫然 于 2006-4-5 08:12 发表
我看这个帖子不要删除,应该作为论坛一个饶有兴味的例子留下,让各位不太熟悉法律的留学同学从中吸取教益.
一方面,在虚拟社区指名道姓地指责一些人或一些事的时候,应该慎重,仅凭情绪容易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
原帖由 iooin 于 2006-4-4 22:56 发表
谁敢再威胁laoyuan,我找人把他灭了!
原帖由 沙漏 于 2006-4-5 09:41 发表
国人吵架??默视!!
原帖由 iooin 于 2006-4-4 22:56 发表
谁敢再威胁laoyuan,我找人把他灭了!
原帖由 轻尘轩 于 2006-4-5 02:37 发表
3)这位“拔剑茫然”先生提出的“只有法人代表才承担法律责任,版主作为网站雇员或者自然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说法我不敢苟同。按照这个逻辑:一家公司的雇员因其不当行为而引发的法律责任却只由公司的法人代表承担,而他自己却绝无责任???
...
原帖由 轻尘轩 于 2006-4-6 20:45 发表
我们现在所讨论主题的起因是一个涉嫌对我进行名誉侵害的帖子。现在发贴人已经致歉,并撤下了帖子。就此我和他两人之间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所以我已撤下我因此发表的三封帖子。请各位参与讨论者自觉删除在自己言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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