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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资治通鉴》卷二 评说: 法律体系的木桶效应 [打印本页]

作者: 二楞子    时间: 2006-3-13 18:43     标题: 《资治通鉴》卷二 评说: 法律体系的木桶效应

原文:
显王四十四年(丙申,公元前三二五年)卫平侯薨,子嗣君立。卫有胥靡亡之魏,因为魏王之后治病。嗣君闻之,使人请以五十金买之。五反,魏不与,乃以左氏易之。左右谏曰:“夫以一都买一胥靡,可乎?”嗣君曰:“非子所知也。夫治无小,乱无大。法不立,诛不必,虽有十左氏,无益也。法立,诛必,失十左氏,无害也。”魏王闻之曰:“人主之欲,不听之不祥。”因载而往,徒献之。


评说:

胥靡: 周朝地名,是关押犯人的地方,以后代指刑徒罪犯。

卫国逃犯逃到魏国,卫侯嗣君出五十金引渡逃犯,魏国不交逃犯,卫国与魏国反复交涉五次都不行,于是嗣君决定以左氏城换逃犯。卫国官员对嗣君说,怎么能用一城去引渡一逃犯呢?嗣君说,不能实施的法律形同虚设,法制无能,多十个左氏城也无益,法出必行,少十个左氏城也值得。魏王听闻嗣君的话,非常佩服,将逃犯押返卫国,没要卫国任何报酬。

有法不依,有法不能实施,都是社会动乱的温床。到国外逃避法律制裁,是法律一大漏洞。包庇外国罪犯,有颠覆该国之嫌。西方指责中国知识产权法落实不力,却同时对携款外逃的中国贪官给予相当的容忍,这是对中国明显的刁难。如果西方是真心要中国法制健全的,就应该协助中国堵住一切法律漏洞。除了外逃贪官外,还有许多外资公司偷税漏税和外国公司毁约问题,西方也是容忍的,因为是将中国的财产卷到国外。

美国现在开始与中国合作打击外逃贪污犯了,以为这些金融犯罪是国际犯罪组织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恐怖活动组织得以生存的土壤。中国应该在知识产权法律努力过程中,与西方各国在法律接轨方面进行全面合作,没有金融、会计、税收、社保、信用等各方面问题上法律的全面合作,仅仅揪住知识产权问题是没有效果的。中国对外交往中法律漏洞如此之多,西方单挑知识产权法问题说事是不公正的。

法律有效性也服从木桶效应,就是其最大的有效性只能是法律最薄弱环节的有效程度。以前水桶是用木板做的,如果桶壁的木板有长有短,那么这桶水也就只能满到最短的那块木板那么高。如果西方还在纵容中国犯罪行为,无论中国任何努力也无法落实知识产权法。西方容忍中国政府违法官员逍遥法外,怎么能指望中国政府官员不在政府部门使用盗版软件呢?究竟贪污犯的风险大还是盗版风险大?如果贪污都能逍遥法外,谁还计较盗版行为?如果一个公司能够随心所欲地逃税甚至骗取国有资产到国外而可以避免法律制裁,你能指望这样的公司会遵守知识产权吗?

当西方再指责中国知识产权问题时,中国要郑重的提出法律问题的国际全面合作,西方片面要求法律仅仅改善知识产权法的做法,是不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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