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德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结婚须知(胖子,如果你要嫁德国人的话一定要注意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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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aowangqian001
时间:
2005-12-20 00:27
标题:
德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结婚须知(胖子,如果你要嫁德国人的话一定要注意阿!!)
1. 本须知所有说明是总领事馆根据起草本文时所掌握和估计的情况所写。所以不能保证它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特别是在此期间情况可能有变。总领事馆特别建议申请者与主管户籍登记官员联系,获取可靠信息。
2. 据总领事馆所知,打算在中国与中国人结婚的德国人,目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持德国有效旅游护照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居留许可(根据经验,90天有效的旅游签证便可)
提交一份领事馆根据可婚证开具的领事证明,证明德方未婚夫或未婚妻是单身。(参看第3点)
提交3张双人照办(规格为4 x 3 cm)
已离婚人士要提交注明前配偶姓名的离婚证书。(参看第5点)
最好也能提交一份出生证。上述材料需翻译成中文并经公证处公证。公证处可自行翻译或让合适的翻译公司翻译。结婚无需证婚人。
3. 总领事馆开具领事证明需要德国现住址或最近住址的户籍登记处开的可婚证明。提交由有关居民登记处开的注明婚姻状况的居留登记证明还不够。申请可婚证明的所须表格可在总领事馆和每个德国户籍登记处领取。请向有关的德国户籍登记处询问应提交哪些材料。
4. 已认证的德方可婚证明也能直接递交给中方婚姻登记处。为使中方承认,应首先把这一 可婚证明提交预认证,然后由德国联邦行政管理署 (地址:Barbarastr, 1, 50735 K?ln/ 50728 K?ln , Tel: 0049-221-758-0, Fax: 0049-221-758 28 23)第二次认证, 接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柏林或波恩大使馆再认证。具体步骤请询问德国户籍登记处官员。按总领事馆的经验,如果可婚证明上无中国大使馆的认证记录,有时不被接受,因为可婚证明与领事证明不同,不注重注明是否单身。
5. 德方的离婚证书一般须经总领事馆证明其真实性或按第4点说明办理,才被承认。
6. 关于下列两项事宜需等候多长时间, 总领事馆的信息不一定准确: a) 从提交结婚申请到结婚登记手续。 根据中国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后一个月内可办理结婚。按目前的经验一般需等候3个星期。
b) 从中方配偶申请中国护照到出境。 据悉,无因私护照的中国公民在进行结婚登记后才能到公安局主管护照科申请护照。至护照签出也许须等候较长时间。进一步的信息可向中方护照部门询问。
7. 中方配偶不能通过结婚获取德国国籍。
8. 中方配偶进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需到德国驻华代表机构申请签证形式的居留许可。可到总领事馆领取"申请签证须知"。请注意,逗留期超过三个月须经逗留地有关外管局批准。签证申请受理时间为2-3个月。
9. 总领事馆特别建议,在最终迁居德国前,让有关公证处开具结婚公证书以及为中方配偶开具出生公证书。为使这些公证书在德国得到承认,应先送本省外事办认证,然后送总领事馆再认证。"认证须知"可到总领事馆领取。
10.德国公民与德国公民或与其它国籍人士结婚可参考上述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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